各工委(室)、办公厅各处室: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暂行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08年5月8日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暂行办法
(2008年4月25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提高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质量,增强监督工作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行政区域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
“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条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由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根据职责分工汇总整理,在每年的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的一个月内向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提出:
(一)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具体负责组织执法检查的有关机构整理提出;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部门整理提出;
(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由常委会办公厅整理提出;
(四)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开展该项调查研究工作的机构整理提出;
(五)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常委会信访工作部门整理提出;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由相关机构收集,交由常委会办公厅整理提出。
(七)“一府两院”要求报告专项工作的建议,由常委会办公厅整理提出;
第四条常委会办公厅负责汇总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议题建议,与“一府两院”沟通协调后,向主任会议提出年度计划建议。年度计划建议包括项目、理由、重点内容、时间安排和责任机构等。
第五条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后,相关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常委会办公厅将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向人大代表通报,书面通知“一府两院”,并通过人大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主任会议根据实际需要或者“一府两院”的要求,可以适当调整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并由常委会办公厅及时通知“一府两院”。
第七条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具体工作由相关机构负责。
“一府两院”以及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主动协助、密切配合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第八条
视察、专题调查研究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由相关机构汇总整理,形成专题报告,经主任会议审议后,由常委会办公厅送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一府两院”对常委会相关机构汇总整理的意见,应当研究处理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明确意见采纳情况。
第九条常委会举行会议二十日前,“一府两院”办事机构应当将专项工作报告稿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征求意见。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应当将对专项工作报告稿的修改意见,连同“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稿,一并提交主任会议审议。
常委会举行会议十日前,“一府两院”应当将修改后的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常委会。
常委会举行会议七日前,常委会办公厅应当将专项工作报告送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条常委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专项工作报告由“一府两院”的负责人向常委会报告,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常委会报告。
第十一条常委会召开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一府两院”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二条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应当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相关机构及时整理,经常委会审议通过,形成审议意见。审议意见的内容包括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总体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工作的建议和办理期限等。审议意见由常委会办公厅送交
“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或决议由常委会办公厅向人大代表通报,并通过人大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一府两院”收到审议意见后3个月内,将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征求意见,6个月内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常委会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的,“一府两院”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决议的执行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或决议执行情况报告,由常委会办公厅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向人大代表通报,并通过人大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