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市监察局《关于2008年执法和效能监察工作安排和责任分工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OO八年五月八日
关于2008年执法和效能监察工作安排责任分工的意见
(市监察局)
2008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第一年,也是实施“十一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中纪委十七届二次全会、省纪委九届三次全会的部署和市纪委五届三次全会的部署,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开展执法和效能监察,切实维护行政纪律,保证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加强对科学发展观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科学发展
(一)进一步加强对土地调控政策落实情况和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督查。一是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要求,认真落实国务院新修订的禁止类和限制类项目用地的规定,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审批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集约化程度;严格执行中央土地调控政策,坚决停止供应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严格控制新设各类开发区。二是继续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专项清理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制度,加大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力度。三是查处一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重点查处非法批地、未批先用、批少用多,严重浪费闲置土地资源和挤占挪用截留征地补偿费,以及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土地出让谋取私利等行为。此项工作由市国土局负责,市监察局配合。
积极参与整规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完善和落实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出让制度,严肃查处违规审批探矿权、采矿权等行为。此项工作由市监察局负责,市国土局配合。
(二)进一步加强对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工作的督查。2008年,要继续把对节能减能和环境保护的督查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加大工作落实力度。按照省政府的要求,督促各地各部门严格实行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把节能减排目标任务落实到各地、各相关单位和企业,加强跟踪监督,严格考核、严格奖惩兑现,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检查,积极推进关停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督促健全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推动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到实处。此项工作由市发改委、市环保局负责,市监察局配合。
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督查。一是继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严肃查处企业违法排污行为。二是认真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第10号令),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拒不纠正,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处理不力和玩忽职守、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三是参与环境突发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加强环保案件和线索移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督查。此项工作由市监察局负责、市环保局配合。
(三)继续加强对宏观调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一是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二是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有关政策规定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三是严肃查处在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中涉及征地、拆迁、规划、开发建设、销售等环节的违法违纪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典型作法和经验。四是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市场价格调控政策和固定资产投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此项工作由市房产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整规办等部门负责,市监察局配合。
二、加大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促进和谐发展
(一)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财政性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办理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有关重要批示件。重点加强对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医保和救灾扶贫、支农惠农、新农村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以及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挤占、挪用、截留、私分和弄虚作假套取专项资金,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等行为,严格责任追究,坚决督促违纪违规资金归位。督促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强长效监管,保证财政性专项安全合理使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此项工作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负责,市监察局配合。
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国家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政府合作类贷款项目的监督检查,防范相关项目和资金风险,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项目顺利建设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此项工作由监察局负责。
(二)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推动安全发展。一是实行关口前移。继续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和行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大力消除安全隐患,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二是积极参加有关责任的查处。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行为,以及事故背后涉及的腐败问题。三是进一步规范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协调处理好与有关部门的工作。加强对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执行情况的检查。此项工作市安监局负责,市监察局配合。
三、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推动源头治理
(一)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进一步完善招投标综合监管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相结合的体制制度,推动招投标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建设,着重研究防治围标串标的有效办法。加强综合招投标中心活动的监管。此项工作由市综合招投标办负责,市监察局配合。
(二)加强对招投标行业主管部门办理举报投诉工作的监督检查。畅通举报投诉受理渠道,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此项工作由市综合招标办、各行业招标办负责,市监察局配合。
(三)加大办案力度。进一步治理领导干部违规插手招投标活动谋取私行等问题。按照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此项工作由市监察局、市综合招标办、各行业招标办负责。
四、深入开展行政效能监察,推进效能型、服务型政府建设
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深化政府机构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围绕提高行政效率、经济效益、工作质量,抓住行政管理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开展效能监察,促进勤政高效。今年,重点抓好三个方面工作:
(一)继续开展《行政许可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有针对性地选择部分重点部门,探索行政许可动态评估机制,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审查与决定程序。督促各级行政机关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杜绝采取改变名称、拆分许可权、备案等方式变相恢复和违法违规新设许可项目的行为。查处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此项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市监察局配合。
(二)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机构、程序和制度。尽快落实市编办〔2006〕40号文件,落实效能监察机构和人员,整合相关投诉中心力量,明确职能定位和手段。会同有关部门探索试行绩效管理制、行政效能告诫制等,完善健全行政效能监察制度体系,促进行政效能的全面提高。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行政机关规范执法行为,加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力度,及时处理和纠正违法行政、不当行政行为以及行政不作为行为。总结行政效能监察试点工作和行政效能建设与监察工作经验,迎接今年秋季召开的全省行政效能建设和效能监察工作现场会。
(三)继续实施重大建设项目效能监察。加强对行政机关服务重大建设项目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影响项目建设的突出问题。认真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鄂发〔2008〕21号),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适时对各地各部门开展重大建设项目效能监察工作的情况进行抽查,总结经验,加以推广。加强对国有企业效能监察工作的指导。此项工作由市监察局负责。
五、扎实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规范市场秩序
各地各部门要针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认真抓好整改;严肃查办重点领域和重点方面的商业贿赂案件,严惩受贿行为,同时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查处力度。进一步抓好预防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建设,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湖北省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暂行办法》;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湖北省防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暂行办法》,以及土地出让、政府采购、图书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记录和公布办法,加快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此项工作由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
六、加强监察机关自身建设,推进工作深入开展
各级监察机关和市监察局派驻机构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在抓好以上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党委、政府和驻在部门的中心工作选题立项,开展执法和效能监察。各级政府及其分管领导要加强对执法和效能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解决实际问题,提供有力保证。各监察机关要组织学习中纪委监察部新编的《执法监察教程》,不断提高理论和实践水平;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确保执法和效能监察各项任务的完成,努力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此项工作由市监察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