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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上海市卫生系统专利试点、示范单位评选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发文字号】 沪卫科教[2006]3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卫生局、各区(县)知识产权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及附属医院,局属单位及各其他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推进上海市卫生系统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卫科教〔2006〕31号),为推进本市卫生系统的知识产权工作,上海市卫生局和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决定在本市卫生系统开展上海市专利试点、示范单位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上海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 二、评选标准 (一)领导重视,管理制度健全。明确领导分管负责,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承担单位的专利管理,并建立本单位专利管理规章制度。 (二)设立专项经费用于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持、管理、保护和实施。 (三)组织培训,强化知识产权意识。积极组织参加市、区主管部门举办的面向卫生系统的知识产权内容的培训。在本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培训和交流活动,培养合格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普及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 (四)有明确的专利工作程序,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对本单位科技活动进行跟踪服务,基本做到重大科研项目立项前进行专利检索,符合专利申请条件的应当先申请专利,后发表论文。 (五)有奖惩措施,并将专利纳入科技创新管理评定指标体系,鼓励申请专利,每年专利申请不低于15项。 (六)在对外交往中未出现因忽视专利管理而导致无形资产严重流失或严重侵犯专利权的现象。 三、评选办法 本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根据评选标准结合实际情况申报上海市卫生系统专利试点单位。区(县)卫生局所属单位报送区(县)卫生局审定,由区(县)卫生局报市卫生局;其他单位直接报送上海市卫生局。申报时各单位应将申请表及单位制定的专项工作计划一并报送。市卫生局将会同市知识产权局进行评审,将符合上海市专利试点评选标准的单位,纳入上海市卫生系统专利试点单位计划。专利试点单位的试点期为两年,试点期满后单位根据试点情况,可提出申报上海市卫生系统专利示范单位,由市卫生局和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评审,对达到上海市专利示范标准的单位联合命名为上海市卫生系统专利示范单位。 市卫生局和市知识产权局在“十一五”期间评选10个上海市卫生系统专利示范单位。评选出的专利示范单位应充分发挥其在本地区、本领域的引领、示范和辐射作用。 四、评选名额 2006年首先评出5个上海市卫生系统专利试点单位,并对试点单位进行重点指导和支持。 各区(县)卫生局推荐1个单位,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以单位名义推荐。 五、受理时间和地点 (一)申报材料自2006年10月17日开始受理,截至日期为10月31日,逾期不候。 (二)受理地点为上海市卫生局科教处(北京西路1477号1003室),联系电话62896023 62897000-10036,联系人周蓉。 附件:上海市卫生系统专利试点、示范单位申请表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二○○六年十月十日
附件:
上海市卫生系统专利试点、示范单位申请表
┌──────┬─────────────┬──────┬─────────────┐ │单位名称││ 地址与邮编 ││ ├──────┼─────────────┼──────┼─────────────┤ │ 联系人 ││ 电话/手机││ ├──────┼─────────────┼──────┼─────────────┤ │传真││ E-mail ││ ├──────┼─────────────┴──────┴─────────────┤ │知识产权规划│单位是否制订了知识产权中长期发展规划?如有请简述之。│ │├──────────────────────────────────┤ ││单位内各部门、项目是否有具体的知识产权计划?如有请简述之。│ ├──────┼──────────────────────────────────┤ │专利管理│单位主管专利工作的领导的职务是:│ │├──────────────────────────────────┤ ││单位是否有独立的知识产权工作部门?如有,请说明隶属关系。│ │├──────────────────────────────────┤ ││单位的科研人员有 人,专职的专利工作人员有 人,兼职的专利工作人员│ ││有 人。 │ │├──────────────────────────────────┤ ││请列出在哪些基层部门设置了专利联络员?│ │├──────────────────────────────────┤ ││单位专利人员是否参与以下工作?(请打√)│ ││研发 管理 诉讼对外合作│ ├──────┼──────────────────────────────────┤ │专利制度│是否制订了专利管理规章和制度?(请打√)如有,请作为附件提交。│ ││有 无 │ │├──────────────────────────────────┤ ││是否设立了专利保密制度?(请打√)如有,请作为附件提交。│ ││有 无 │ │├──────────────────────────────────┤ ││是否设立了专利奖励与惩罚制度?(请打√)如有,请作为附件提交。│ ││有 无 │ │├──────────────────────────────────┤ ││是否设立了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制度?(请打√)如有,请作为附件提交。│ ││有 无 │ │├──────────────────────────────────┤ ││与职工签署的劳动合同中是否包含了职务发明的界定、保密责任、违约责任等│ ││知识产权条款?(请打√)如有,请作为附件提交。│ ││有 无 │ ├──────┼──────────────────────────────────┤ │知识产权奖惩│给发明(设计)人申请专利的奖金为:发明元,实用新型元,外观设计│ │工作│ 元; │ ││授权后的奖金为:发明元,实用新型元,外观设计 元; │ ││专利实施后的酬金为 元或占利润的 %。 │ │├──────────────────────────────────┤ ││知识产权业绩是否与技术人员下列事项挂钩?(如有请打√)│ ││考核 晋升其他奖励 │ │├──────────────────────────────────┤ ││惩罚的事项包括(如有请打√)│ ││技术研发阶段泄密造成损失│ ││应申请专利而未申请专利造成损失│ ││对外合作不注重专利保护造成损失│ ││其它原因给单位知识产权造成损失│ ├──────┼──────────────────────────────────┤ │专利信息工作│是否检索并分析了专利保护情况(如有请打√)│ ││科研立项时专利申请时 许可证贸易时 作家入股时 专利诉讼时 │ ││其他│ │├──────────────────────────────────┤ ││使用了哪些知识产权数据库│ │├──────────────────────────────────┤ ││是否建立了本单位的网络化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系统?(如有请打√)│ ││有 无 │ ├──────┼──────────────────────────────────┤ │知识产权培训│单位对哪些人员进行了知识产权培训?(如有请打√)│ │ 与宣传工作 │新职工科研人员 管理人员 │ │├──────────────────────────────────┤ ││请列出单位开展了何种形式的知识产权宣传活动:│ ├──────┼──────────────────────────────────┤ │专利产出情况│2000年至2006年专利申请总数 项,授权专利总数项,其中申请发明 │ ││专利总数 项,授权发明专利总数 项,申请国际专利总数项,授权│ ││国际专利总数项,进入行业标准及国家标准的专利总数项。│ │├──────────────────────────────────┤ ││2005年度专利申请数 项,授权专利数项,其中申请发明专利数 项│ ││,授权发明专利数 项,申请国际专利数项,授权国际专利数项 │ ││,进入行业标准及国家标准的专利数项。│ │├──────────────────────────────────┤ ││2004年度专利申请数 项,授权专利数项,其中申请发明专利数 项│ ││,授权发明专利数 项,申请国际专利数项,授权国际专利数项 │ ││,进入行业标准及国家标准的专利数项。│ ├──────┼──────────────────────────────────┤ │科研经费│2005年科研经费 百万元 │ │├──────────────────────────────────┤ ││2004年科研经费 百万元 │ │├──────────────────────────────────┤ ││近两年,每百万科研经费产出的专利数量项/百万元 │ ├──────┼──────────────────────────────────┤ │专利收益情况│2005年专利许可、转让收入 万元 │ │├──────────────────────────────────┤ ││2004年专利许可、转让收入 万元 │ ├──────┼──────────────────────────────────┤ │专利纠纷处理│近两年,知识产权相关行政、司法纠纷案件件,获得赔偿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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