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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景观照明管理的通告


【颁发部门】 西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2006]17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为加强西宁市城市景观照明管理,亮化、美化城市夜景,发挥城市载体功能,增强城市夜景亮化效果,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西宁市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就进一步规范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建设、使用、维护工作通告如下: 一、市区内下列设施应当设置景观照明设施: (一)湟水河、南川河及其他城市景观河道的两侧堤岸和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立面及顶部; (二)繁华商业区范围内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立面及顶部; (三)城市主干道路两侧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立面及顶部; (四)公园、绿地、车站、城市立交桥等市政公用设施; (五)体育场(馆)、剧院、博物馆等公共体育文化设施。 二、城市景观照明建设和改造要严格坚持“统一规划、统一设计、政府支持、社会参与”的原则,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社会资金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三、目前尚无景观照明设施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必须按照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要求进行亮化,严格按照规划、建设等部门审查后的设计方案组织施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亮化工程。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旧城改造项目应将景观照明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同时交付使用。 四、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城市景观照明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验收,并通知城市景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未经验收或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移交管理手续。 五、城市景观照明设施要符合有关城市照明设施安装、施工质量及安全标准。提倡使用节能灯具。 六、市区内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应当由各建筑物、构筑物的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做好景观照明设施的保护、维护和管理工作,保持景观照明的功能完整和容貌整洁,景观照明设施的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以及设施损坏的,应及时维护、更换。 七、禁止下列损害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行为: (一)在城市景观照明设施上涂、划、刻、写、晾晒衣物等; (二)在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倾倒含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盗窃、损毁城市景观照明设施。 八、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西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夜景灯饰启闭时间。 (一)5月1日至9月30日,每晚20:30时开启,关闭时间不早于24:00时; (二)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每晚19:30时开启,关闭时间不早于23:00时; (三)重大活动和节假日期间,按照市城市景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启闭。 九、在城市景观照明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景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西宁市人民政府令73号《西宁市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业主单位不同意建设、改造城市景观照明设施,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的; (二)业主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间开启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 特此通告

西宁市人民政府 二00六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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