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开展妇女微贷款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兴安盟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 兴署字[2008]1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农牧场管理局,盟直有关部门:
为切实解决本地区妇女尤其是农村牧区妇女就业、创业问题,同步解决农村牧区留守儿童问题,推动农村牧区发展与社会稳定,经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自治区妇联和盟行署共同协商,决定在兴安盟开展妇女微贷款业务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构设置
成立“兴安盟推进妇女微贷款业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部署各项工作,督促检查有关政策、制度的贯彻落实和工作进展情况等。领导小组的成员为:
组长:盟行署副盟长张利,副组长:盟行署副盟长杨秉谦,成员:盟妇联主席乔霞,盟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盟城投公司副总经理张晓明,盟扶贫办公室主任张世伟,盟农牧业产业化办公室主任张福君。
办公室设在盟妇联,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乔霞同志兼任。盟妇联主要负责组织和协调工作,盟城投公司主要负责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盟扶贫办公室、盟农牧业产业化办公室结合部门职能职责,积极配合微贷款项目实施。
二、组织实施
首批在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右翼中旗、扎赉特旗、突泉县四个旗县开展试点。各试点旗县应成立由旗县长任组长、旗县妇联牵头的业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成员单位由旗县妇联、金融办、扶贫办、农牧业产业办、农村信用合作社组成,办公室设在旗县妇联。
工作小组主要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对试点乡镇的初选,对贷款申请的受理和审查,组织贷款合同的签订、贷款的发放和资金支付,负责贷后管理,督促本息回收,统计、总结地区微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并及时上报,并就试点工作的其他相关事宜与领导小组联系。
三、制度保障
盟行署制定了《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巾帼致富星火工程”--妇女微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各有关部门据此开展相关工作。
四、具体要求
(一)试点工作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统一进行。
(二)试点所在旗县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开展此项工作,逐级转发本通知,并提出具体意见落实到基层,切实做好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对试点工作予以大力支持,确保试点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附件:《兴安盟行署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巾帼致富星火工程”-妇女微贷款业务管理的暂行办法(试行)》
二○○八年五月五日
附件
兴安盟行署关于国家开发银行 “巾帼致富星火工程”--妇女微贷款业务管理的暂行办法(试行)
为顺利推进国家开发银行“巾帼致富星火工程”-妇女微贷款业务的实施,有效支持全盟妇女就业、创业,同时规避操作风险,制定如下办法。
第一章项目受理
第一条贷款模式
采用平台统贷模式。由兴安盟城市发展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盟城投公司”)作为贷款平台,向国家开发银行(简称“开行”)统一申请贷款。待开行发放贷款后,盟城投公司委托各旗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简称“农信社”),将贷款资金分解发放给各申请贷款的妇女。各借款妇女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第二条贷款对象
贷款对象为我盟妇女,先期为试点地区的农村牧区妇女,随着业务推进,逐步扩大支持对象。
贷款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年龄原则上在55岁(含)以下;
2.本地户口;
3.有劳动能力,勤劳肯干;
4. 近三年无新增不良贷款记录;
5.非民政部门的救济户;
6.家庭和睦;
7.家庭成员中无好赌等严重不良嗜好者。
第三条贷款条件
1.贷款期限: 2年(含)以内;
2.贷款品种:营运资金贷款;
3.贷款用途:用于满足农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个体经营等生产性支出,同时应符合当地“一乡一业、一村一品”的产业发展思路。不得用于消费性支出,不得投入房地产、有价证券、楼堂馆所、娱乐洗浴等不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服务业以及落后文化活动、宗教类设施,不得投入破坏生态环境、生态文明的生产项目;
4.贷款额度:不设下限,一般在1万元以下(含),最高不超过2万元;同一联保小组内各妇女贷款额度基本均等;
5.贷款利率:
开行发放贷款时,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次基准贷款利率;农信社受托、发放委托贷款时,在此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5%-10%。期间如遇利率调整,按新的基准利率执行;
6.担保方式:
(1)借款妇女自愿组成联保小组,3-10人为宜,不需抵押等其他担保;
(2)当地旗、县政府按照贷款发放额的10%建立风险补偿金,与盟城投公司签订《“妇女微贷款风险补偿金”资金使用协议》,并将资金存入盟城投公司在开行的质押帐户,接受开行监管。此补偿金实行余额控制,即随着贷款本金的偿还,补偿金逐步释放,确保余额不低于开行贷款余额的10%;待贷款全额清偿后,此补偿金全部退回各旗县政府;
7.还款方式:整贷零还,一次性放款,根据借款妇女从事生产行业的特点和周期来确定具体的还款计划;
8.计结息:按季度结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还息日。
第四条申请流程
1.旗、县政府将妇女微贷款业务的相关通知逐级转发至乡、村;
2.村委会(主要由妇代会主任负责,下同)将此事项进行公告,并接受咨询;
3.拟申请贷款的妇女自愿组成联保小组,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及结婚证(已婚者提供,或相关证明依据),统一到村委会进行申请。
第二章借款受理及审核
第五条村级审核
1.村委会受理妇女借款申请,审核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的真实性;
2.审核通过后,借款妇女填制《借款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并签字、按手印;
3.村委会按周汇总形成《妇女微贷款申请一览表》(简称“一览表”,格式见附件2)。
第三章信用评级
第六条信用评级要求
所有申请微贷款的妇女均需要进行信用评级,信用评级采取打分制方式评定,具体按照《借款妇女信用评级标准表》(见附件3)执行。
第七条信用评级执行部门
由村委会负责信用评级工作,并在《妇女微贷款申请一览表》上进行打分,评定信用等级。
第八条信用评级的上报
信用评级完成后,村委会在《妇女微贷款申请一览表》上加盖公章,连同借款申请表一起统一上报至乡妇联。
第九条信用评级结果的认定
首次评级时,由业务审查小组通过贷款审查会一并进行审定。开发银行贷款发放后的复核结果,由业务审查小组单独召开审查会审定。
第十条信用评级的管理
每年1月和7月,由村委会按照《借款妇女信用评级标准表》进行信用评级的复核,再次打分评价,并上报业务审查小组进行审定。如在复核时点,借款妇女尚未得到开发银行贷款,则不需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信用评级结果的运用
对信用评级复核时,评级结果为D级的借款妇女,原则上不予支持;对评级结果下降至D级的借款妇女,不再受理后续借款申请;对评级结果上升至A级的借款妇女,可在前一笔借款未清偿前,再次提出借款申请,但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贷款条件。
第四章贷款审查及公示
第十二条乡镇审查
1.乡(镇)妇联牵头,汇总形成一览表,并电话通知旗(县)妇联、盟城投公司;
2.旗(县)妇联组织业务审查小组召开业务审查会议,共同对信用评级结果及借款汇总表进行审查,审查要素包括借款妇女信用状况、贷款用途与地区产业发展相关性、联保落实情况等,形成审查纪要;审查办法见附件4;
3.业务开展初期由开发银行巡回工作组负责组织并主持召开审查会议;盟城投公司负责通知开行有关人员;
4.审查通过后,由旗(县)妇联保存借款申请表、信用评级结果等基础资料,并汇总上报盟城投公司,同时抄报盟妇联。
第十三条贷前公示
1.贷款审查通过后,乡(镇)妇联将一览表反馈各村委会;
2.由村委会利用村委会公告栏进行贷款受理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联保小组名称、借款妇女姓名、借款金额、贷款用途;
3.公示期间,村民可向村委会口头或书面反映情况,并形成工作纪录,由村委会保存,不得向被反映人透露相关信息;
4.公示期为三天,公示期满,村委会将公示结果以电话方式上报乡(镇)妇联;
5.乡(镇)妇联将公示结果以传真或电话方式上报盟城投公司。
第十四条贷款评审
1.首次开展此项业务时,各旗(县)政府向盟城投公司出具“妇女微贷款风险补偿金”承诺文件,并签订《“妇女微贷款风险补偿金”资金使用协议》;
2.盟城投公司根据贷款审查纪要,撰写妇女微贷款申贷报告(格式见附件5),并与审查纪要、借款妇女名单一并上报开行内蒙古分行。
第五章贷款审批及合同签订
第十五条开行审批贷款
1.此项业务开展前,开行内蒙古分行与兴安盟妇联、盟城投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合作期限、合作额度、各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2.开行收到申贷报告、审查纪要和名单后,按照其内部相关规定,开展贷款审批工作。
第十六条开行合同签订
开行承诺贷款后,与盟城投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等信贷合同。
第六章贷款发放及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委托贷款及联保机制
1.盟城投公司与开行签订借款合同后,与旗(县)农信社、各借款妇女联保小组分别签订《委托贷款及联保合同》(格式见附件6)。合同文本需要经开行内蒙古分行认可。
2.盟城投公司在各旗(县)农信社分别开立存款帐户,用于此笔贷款业务的专项核算。
第十八条政府风险补偿金制度
各旗(县)政府按照开行贷款发放额的10%,安排财政预算资金,作为当地妇女微贷款风险补偿金,存入盟城投公司在开行内蒙古分行的质押帐户,接受开行监管。此补偿金实行余额控制,即随着贷款本金的偿还,补偿金逐步释放,确保余额不低于开行贷款余额的10%;待贷款全额清偿后,此补偿金全部退回各旗县政府。
第十九条贷款发放及资金拨付流程
1.开行依据盟城投公司与旗(县)农信社、借款妇女联保小组签订的《委托贷款及联保合同》,以及存入的贷款风险补偿金,发放贷款,并将贷款资金拨付至盟城投公司在各旗(县)农信社开立的存款帐户;
2.盟城投公司向各旗(县)农信社出具统一的委托放款通知书(格式见附件7,后附名单,同时抄送旗、县妇联),由各旗(县)农信社据此将贷款资金拨付至各借款妇女个人帐户;
3.各借款妇女按照《委托贷款及联保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
第二十条贷款发放公告
贷款拨付至各借款妇女个人帐户后,旗、县妇联将贷款发放名单发至乡妇联,再由乡妇联组织各村委会进行贷款发放公告,内容包括联保小组编号、借款妇女姓名、借款金额、还款计划、起始还款时间。
第七章贷款本息回收
第二十一条利息偿还
1.农信社于每季末月10日,将各借款妇女本季度到期贷款利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20日)列表提供给乡妇联,并协助妇联组织进行利息通知与催收;
2.各借款妇女于每季末月20日营业终了前,将到期贷款利息,以联保小组为单位,存入盟城投公司在各旗(县)农信社的存款帐户;
3.农信社于每季末月21日十二点前,将盟城投公司帐户内还息资金直接划入盟城投公司在开行内蒙古分行的存款帐户。此后存入的偿还拖欠利息的资金,农信社负责于每日下午四点统一划入盟城投公司在开行内蒙古分行的存款帐户。帐号由盟城投公司提供;
4.农信社于每季末月21日营业终了,将贷款利息偿还情况,列表提供给乡妇联,由乡妇联下发村委会,进行利息偿还公告;
5.对未偿还利息的借款妇女,由旗(县)妇联采取适当的方法进行公告。
第二十二条本金偿还
1.各借款妇女按照《委托贷款及联保合同》1日,将还款资金足额存入盟城投公司在农信社的存款帐户;
2.农信社于还本日1日前,将盟城投公司帐户内还本资金直接划入盟城投公司在开行内蒙古分行的存款帐户。此后存入的还款资金(含当期应收本金和累计拖欠本金),农信社负责于每日下午四点统一划入盟城投公司在开行内蒙古分行的存款帐户。帐号由盟城投公司提供;
3.农信社于每半年末月25日前,将近半年借款妇女贷款本金偿还情况,列表提供给乡妇联,由乡妇联下发村委会,进行本金偿还公告;
4.对未偿还本金的借款妇女,由旗(县)妇联采取适当的方法进行公告。
第八章贷款监管
第二十三条贷款监管要求
1.项目信贷管理由妇联牵头,负责建立监管台帐,按月到借款妇女家中进行现场调研,了解妇女家庭及生产经营情况,更新监管台帐,提醒、督促按期还款;
2.盟妇联牵头,组织妇女微贷款业务领导小组,按季抽查妇女微贷款业务开展情况;
3.在日常信贷管理过程中,如了解到某借款妇女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遇到较大困难足以影响其还款能力,则需要立即电话上报旗(县)妇联,旗(县)妇联做好记录,并研究对策,必要时会同盟城投公司,将情况上报开行内蒙古分行;
4.这项工作由盟妇联制定操作细则。
第九章不良贷款化解
第二十四条启动联保机制
当某个借款妇女出现还款困难时,首先启动联保机制,由联保小组其他妇女代为偿还。具体按照《委托贷款和联保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启动贷款风险补偿金机制
当某个借款妇女出现还款困难、联保机制亦不能足额还款时,启动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由开行内蒙古分行直接从盟城投公司贷款风险补偿金质押帐户上进行扣收。不足部分,由各旗(县)政府负责协调还款,旗(县)妇联、农信社负责催收。
第十章档案管理要求
1.旗(县)妇联负责将贷款受理、公示、上报资料、合同资料、日常信贷管理等资料进行归档管理,指定专人负责,专夹保管,永久保存;由盟妇联制定操作细则。
2.盟城投公司负责合同资料、上报资料进行归档管理,指定专人负责,专夹保管,永久保存;由盟城投公司制定操作细则。
第十一章巡回指导制度
第二十六条建立巡回指导工作组
业务开展初期,开行将委派分行员工及开发性金融青年志愿者,组成巡回指导工作组,深入各试点地区,专项推进此项业务的开展。
第二十七条巡回指导工作组的职责
1.推动业务风险控制机制建设,负责业务开展初期业务审查会议的组织与主持、贷后本息回收的督促、风险控制机制的落实;
2.与各旗(县)妇联一起,对各乡(镇)妇联乃至各村委会妇女微贷款业务受理、审查、公示、本息回收、贷后监管等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具体做法;
3.与各乡(镇)妇联、农信社共同开展贷款受理、审查、公示、本息回收、贷后监管等工作;
4.负责对本办法执行过程中问题的解决,并提出完善意见;
5.配合开行内蒙古分行,做好盟城投公司、妇联组织等人员的培训工作;
6.按月向开行报告业务开展情况。
第十二章举报监督制度
为杜绝贷款操作过程中的“人情贷款”,有效防范信贷风险,各旗(县)政府要建立举报监督制度,向社会、各乡镇公布举报电话。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举报事项的受理、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涉及银行贷款资金安全的,需由城投公司及时告知开行内蒙古分行。
第十三章统计总结及宣传
1.盟妇联负责全盟妇女微贷款业务的统计工作,并按季上报开行内蒙古分行、内蒙古妇联、盟行署。
2.盟妇联负责妇女微贷款业务的总结及宣传工作,并对制度执行情况提出修订及完善意见。
第十四章附则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