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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清理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萍府办字[2007]12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监察局、市政府纠风办、市交通局、市公路管理局、萍乡稽征分局《关于开展清理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八月九日
关于开展清理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工作的意见
(市监察局、市政府纠风办、市交通局、市公路管理局、萍乡稽征分局二OO七年八月八日) 去年底,国务院领导对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的问题作出重要指示。交通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在全国范围集中开展违规减免“特权车”、“人情车”车辆通行费专项清理工作。今年初国务院领导再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把坚决纠正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问题作为今年纠风工作的重要内容进行部署、抓好落实。今年4月召开的全国纠风工作会议就此作了专门部署。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交通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开展清理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工作的通知》(监发〔2007〕3号)。7月25日,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省交通厅下发了《关于开展清理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工作的通知》(赣监发〔2007〕4号),并召开了工作会议进行专题部署。为扎实抓好我市清理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工作,现提出下列意见。 一、清理工作的目标和政策界限 (一)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加强监管、单位全面负责、依法规范征收、杜绝违规收费”的总体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清理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工作,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减免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辆,今年8月1日起一律停止减免车辆通行费,力争在今年10月底前全面杜绝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现象,使车辆通行费减免范围做到依法、明晰、公开,与《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文件得到全面有效清理,违规违纪行为得到及时查处。同时,初步建立治理工作的长效机制,坚决防止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现象的反弹,真正做到依法、规范征收公路车辆通行费。 (二)政策界限 根据《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以下车辆可享受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 1、军队车辆; 2、武警部队车辆; 3、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 4、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 5、绿色通道上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 6、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省(市)政府批准进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不含指挥车); 7、省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规定或经省政府批准,可享受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的车辆。 凡属上述车辆通行费减免范围(详见附表)以外享受减免的车辆,以及与上述车辆通行费减免范围规定相抵触的有关文件,均属本次清理和纠正的范围。 二、清理工作的方案和步骤 根据我市现行收费公路管理体制实际,清理工作责任主体为:萍栗公路收费管理处的金山收费站、沙子陂收费站由市交通局负责;萍莲公路收费管理处的源并收费站、坪里收费站由市公路局负责;湘东、芦溪贷款路收费站由萍乡稽征分局负责,最后由市交通局负责汇总。各县(区)监察局、纠风办负责监管。 清理工作按照“自上而下、条块结合,自查自纠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2007年8月31日以前) 各部门、各单位要对照规定的车辆通行费减免范围明细表,对通行所辖收费公路的车辆进行全面排查,凡明细表规定之外的车辆,于今年8月1日起一律停止减免车辆通行费,凡不符合规定的有关文件一律停止执行。交通、公路、稽征部门要加大对本系统的清理整顿力度,对悬挂各种单位或部门标识的车辆(如市交通局、运政监察、运政管理、公路路政、交通稽查、××指挥部等)一律按规定交纳车辆通行费。对个别收费公路管理机构以收费减免作为交易,谋取小团体利益等违纪行为要坚决纠正,情节严重、违反党纪国法的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自查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将清理情况报送市监察、纠风、交通部门,并提出明确的限期整改措施。 (二)监督检查阶段(2007年9月1日至10月底以前) 要以清理“特权车”、“人情车”为重点,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市监察、纠风和交通、公路、稽征部门要密切配合,对所辖区域的重点路段开展明察暗访。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严格责任追究,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擅自扩大车辆通行费减免范围,或玩忽职守、不严格执行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要把清理工作与目前正在开展的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结合起来,依靠社会各界加强监督。 对依法不应享受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拒不纠正的“特权车”、“人情车”,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对于以某种特权为由拒缴通行费或以逃缴通行费为目的,经常在一些收费站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影响交通、围攻打骂收费人员,恶意冲岗损毁收费设施的,相关部门须进行专项整治,要配合公安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根据国务院三部委清理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工作部署,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交通部将派出督察组对重点地区、重点路段进行明察暗访和检查督导。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省交通厅也将组成检查组,以收费站为重点,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督导工作,市监察局、市政府纠风办、市交通局、市公路局、萍乡稽征分局将组成检查组对319国道、320国道萍乡段的六个收费站进行专项检查和督导工作,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 (三)总结报告阶段(2007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 萍栗收费管理处、萍莲收费管理处、湘东收费站、芦溪收费站要对清理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于2007年11月15日前将书面总结报送市清理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工作办公室。经认真审核、汇总后,向省监察厅、省纠风办和交通厅报告我市清理情况。 三、清理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此次在全国范围深入开展清理工作,是落实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增强忧患意识、公仆意识、节俭意识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必然要求;是规范收费公路管理的迫切需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减轻社会负担、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公平的一项重要举措。事实表明,擅自扩大车辆通行费的减免范围,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的行为,造成国家税费流失,而且延长收费年限,加重社会负担,损害社会公平公正,影响干群关系及政府公信力。因此,对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的各种问题,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和清理。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以创建和维护社会公正公平为基点,站在讲政治、促发展,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在清理工作中做出表率,各级领导和机关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依法交费,以实际行动促进清理工作的开展。各县区和市属有关单位要把清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明确要求,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坚决防止走过场、搞形式主义,确保清理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清理工作涉及面广(包括涉及市直部门和各级地方党政机关),政策性强,难度较大。因此,必须切实加强领导,搞好组织协调,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政府工作要求和市政府领导指示,市政府成立清理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市监察局、市交通局、市公路局、萍乡稽征分局局长,市纠风办主任任副组长;市交通局、市公路局、萍乡稽征分局分管副局长,萍栗、萍莲收费处处长,湘东贷款路收费站、芦溪贷款路征收站站长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具体组织清理工作。市监察局、市政府纠风办负责实施监督。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认真负责地组织开展本部门的清理工作。监察、纠风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严肃处理清理工作中发现的违纪问题;交通部门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政策指导和情况综合。 (三)加强宣传,正面引导 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收费公路有关政策,统一印制车辆通行费减免范围明细表,分发各收费站,在明显位置向社会公示,讲清政策界限,确保公众知晓。要公布举报电话、网站,认真受理、及时查处群众投诉举报的问题,通过宣传和舆论引导,营造自觉按章交费的社会氛围。要在收费公路管理机构和收费站中开展专题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一线工作人员依法征费、严守职责的责任意识,促使他们自觉抵制各种违规减免通行费的行为。 (四)巩固成果,长效管理 要在清理工作中,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注意查找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坚持标本兼治,逐步建立起政府统一领导,监察、纠风、交通等部门负责,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长效管理机制,坚决防止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现象的反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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