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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12312)发布《举报重大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试行)》的公告


【颁发部门】 北京市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12312)发布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为了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知识产权保护,进一步优化首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北京市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12312)将工作职能与我市实际相结合,制定了《举报重大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试行)》,对举报重大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给予奖励。本办法自公布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举报重大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试行)》
北京市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 2008年5月1日
举报重大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优化首都知识产权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北京市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北京12312)接收,符合行政执法机关的受案范围和管辖的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一)提供了准确的违法、犯罪行为人的名称、地址、主要违法事实及证据; (二)违法行为经执法机关查证属实; (三)留有可供核实的身份确认信息; (四)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北京12312成立举报奖励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举报奖励的评审、奖励资金的管理及奖金的发放;对重大举报奖励应报北京市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保知办)复核。 第五条奖励举报重大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举报非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或者有其他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给予奖励; (二)依据所举报违法、犯罪行为性质及危害程度,并结合举报信息的贡献程度确定奖励对象及奖金数额; (三)给予举报人2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现金奖励; (四)实行一案一奖制;两人以上联名举报,按一案进行奖励,举报人应确定一名代表人领取奖金并自行协商分配奖金;多人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五)举报案件调查中发现新违法行为或者新违法主体的,不再另行给予举报人奖励; (六)有其他专项奖励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举报人收到奖金领取通知30日内,可自行或委托他人领取,但应符合举报时留有的身份确认信息。 第七条奖励资金的来源及使用,统一纳入北京12312财务管理范围,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八条从事举报奖励有关工作的举报接收人员、执法人员、财务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应严格保守秘密,不得自行利用或者向他人泄露、公开任何举报奖励相关信息。违反此保密义务的,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北京12312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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