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南通市政府关于南通市外事办公室增挂南通市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的通知


【颁发部门】 南通市政府

【发文字号】 通政发[2007]5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顺应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我市港澳事务的科学管理,根据省编委苏编〔2007〕28号文件批复,南通市外事办公室增挂“南通市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统筹协调和归口管理本地区的外事工作和港澳事务。 南通市港澳事务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对港澳工作的方针、政策,归口管理本市港澳事务; 2.依照授权,负责我市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往来管理工作,办理《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 3.在授权范围内,审批或审核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和邀请香港、澳门相应人员来访的有关事宜,办理应邀来访的香港、澳门人士的通知函电; 4.负责接待香港、澳门有关人员来访,促进本市与香港、澳门在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的合作与交往。

二○○七年八月三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