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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固原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固原市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一日
固原市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近期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等地发生“黑砖窑非法用工”事件,引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集中力量组织开展好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28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07]119号)要求,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关系到维护人民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关系到维护国家法制权威,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关系到国家的形象和声誉。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把专项行动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精心组织,认真搞好专项行动,依法惩处违法犯罪分子,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公平正义。 二、检查范围 全市范围内的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采石(砂)厂、小冶炼厂、小矿山、小作坊和地处偏僻容易发生劳动侵权和人身侵害的场所。 三、检查内容 对检查范围内用人单位和场所的下列情况进行全面排查: (一)执行工商、国土、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情况,包括依法领取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等证照情况; (二)劳动用工情况,包括招用人员的数量、来源、户籍、身份、年龄、招用渠道等; (三)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作时间、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 (四)违法犯罪情况,包括扣押身份证等证件、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要重点查实、依法处理; (五)遵守劳动保障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情况。 四、检查的方式及部门分工 这次专顶行动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属地管理。各级人事、劳动、公安、监察、民政、国土资源、卫生、工商、安监部门和工会组织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所辖区域内的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采石(砂)厂、小冶炼厂、小矿山、小作坊等用人单位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各部门在联合检查过程中要充分发动和依靠乡(镇)、村等基层组织,加强组织协调,充实一线检查人员,明确工作区域和工作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加强联动,提高检查质量和效果。市、县(区)有关部门职责明确如下: 劳动保障部门对小砖窑、小煤矿、小采石(砂)厂、小冶炼厂、小矿山、小作坊等非法用工及违法使用童工等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并将无合法证照的小砖窑、小煤矿、小采石(砂)厂、小冶炼厂、小矿山、小作坊等通报工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处理。 公安部门对违法扣留各种身份证件,或者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农民工,拐骗农民工、拖欠工资涉嫌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 监察机关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嫌搞权钱交易、充当“保护伞”等腐败问题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民政部门对智障等特殊受害人员及时提供救助。 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行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 卫生部门认真检查并查处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坚决惩处非法雇用未成年人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并取缔无合法证照的小砖窑、小煤矿、小采石(砂)厂、小冶炼厂、小矿山、小作坊等用人单位。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工会组织加强乡镇、村、企业的基层组织建设,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行动中受害农民工的善后安置工作。 五、时间安排 此次专项行动从2007年8月1日开始至8月27日结束,为期一个月,分三个阶段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一)安排部署、调查摸底和宣传教育阶段。8月1日至8月10日,各县(区)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6月25日专题会议精神和要求,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完成专项行动各相关工作的组织部署。同时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初步掌握所辖区域内的小砖窑、小煤矿、小采石(砂)厂、小冶炼厂、小矿山、小作坊等用人单位场所及它们的分布地点、位置、经营状况和劳动用工情况。调查摸底情况汇总后,于8月10日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区)还要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和咨询,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公布有关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 (二)现场检查处理阶段。8月11日至8月20日,各县(区)按照通知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对全市矿山、砖窑等劳动密集型行业用工情况检查的通知》(固劳社发[2007]89号),组成若干工作组对辖区内所有小砖窑、小煤矿、小采石(砂)厂、小冶炼厂、小矿山、小作坊等用人单位和场所进行拉网式检查。同时,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成立督查组对各县(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个别问题突出的用人单位进行抽查。 (三)总结上报阶段。从8月21日至8月27日,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在完成专项行动现场检查处理阶段任务后,形成书面报告,于8月26日前上报自治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8月30日前,自治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全区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检查。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行动,切实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为统一组织全市专项行动,成立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 (二)坚持边检查、边处理、边整改。对存在问题的用人单位和场所,采取先关闭再整顿的措施,由各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及时处理,该依法予以取缔的予以取缔,该依法吊销证照的吊销证照,该依法处罚的予以及时处罚,严重违法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三)加大救助力度,做好稳定工作。在专项行动中,不仅要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更要怀着对广大群众的深厚感情,从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向受害群众提供一切可能的救援和帮助,全力做好善后处理和安置工作。要督促企业清算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落实好经济补偿。对受伤或受职业病伤害的人员,要及时安排医治救助,并帮助他们与家人和户籍所在地政府取得联系,确保平安返乡。对暂时不能返乡的人员,要给予集中救助。在善后处理和安置工作中,特别要加强地区之间的协调配合,及时互通情况,联手做好工作,坚决杜绝互相推诿扯皮。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做好善后处理、安置和加强思想工作、加强解释说明结合起来,把工作做实、做细、做到位。 (四)加强法制教育和舆论引导。结合专项行动,采用多种方式,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普及企业经营、劳动保障、未成年人保护、刑法等法律法规知识,引导乡村基层组织处理好发展地方经济和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系,提高各部门特别是基层组织及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强化各类用工单位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守法诚信、依法用工的意识,增强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女职工和未成年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努力在全社会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氛围。 (五)注重总结经验,推动建立长效机制。针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分析总结,研究建立规范劳动用工的长效机制,提高政府的社会管理能力。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从源头上堵住和防范非法用工现象,专项行动要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结合起来,与整顿规范矿山资源开发秩序结合起来,与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结合起来。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进一步加强用工管理,切实落实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登记核查制度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卫生、教育等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大工作力度,并积极探索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女工和未成年人等的合法权益。要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确保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李守银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马国栋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苏生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成员:班连贵市监察局副局长 卜玉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蒲怀礼市公安局副局长 惠亚明市民政局副局长 计发东市国土资源局调研员 倪万银市卫生局副局长 赖建林市工商局副局长 高满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李慧君市总工会副主席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系电话:2075933),卜玉琴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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