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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卫生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相关规定的实施意见


【颁发部门】 贵州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黔卫发[2008]5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州、地)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一法两规定”),是国家和我省紧紧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对于维护民族自治地方政治稳定,保障各民族平等、团结,加强经济社会建设,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与构建和谐贵州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为进一步在全省卫生系统自觉贯彻落实“一法两规定”,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卫生事业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提高认识,充分理解贯彻落实“一法两规定”对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我省是多民族聚居、少数民族人口众多(占总人数的37.8%),民族自治地方占全省总面积的55.4%的省份。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同时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即“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这充分体现党和政府高度关注民生,关怀民族工作。卫生部门、医疗卫生单位担负着预防疾病、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重要职责,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也包括民族自治地方人民群众的健康、利益。在卫生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一法两规定”,对于推动民族自治地方卫生事业发展,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保障民族同胞健康,具有重要意义。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单位,厅机关各处(室),要从深入学习十七大精神,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促进我省卫生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来充分认识“一法两规定”的作用地位,从促进各民族共同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性跨越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来充分认识贯彻实施“一法两规定”的长期性与重要性,要结合工作,立足实际,不断增强积极帮助和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卫生事业发展的主动性与自觉性。 二、加强学习,增强贯彻“一法两规定”的责任感与紧迫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党和国家民族平等、团结和促进少数民族加快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的法制化,是我国民族工作的基本法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医疗卫生机构一是要加强“一法两规定”的学习,增强贯彻落实的责任感与使命感。各级各党委中心学习组的学习,要将“一法两规定”列为重要学习内容,率先垂范,努力推动“一法两规定”在卫生系统的贯彻实施。同时,要在卫生系统普法学习计划中,将“一法两规定”列为可学内容,教育卫生系统广大职工不断提高对贯彻实施“一法两规定”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自觉性、主动性;二是要将贯彻落实“一法两规定”要求纳入本部门、本单位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并通过具体的措施列入目标考核,使“一法两规定”得以在卫生工作具体实践中贯彻落实;三是要加强调查研究,深入了解民族自治地方在卫生工作中存在的困难,理解民族卫生工作的特殊性,提高履行职责的意识。 三、加强领导,积极探索建立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卫生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一)围绕卫生规划,做好民族自治地方卫生资源配置。 在民族自治地方卫生人员、基础设施、基本设备、技术准入等卫生资源的配置上,首先要做好《贵州省“十一五”卫生规划》与《贵州省少数民族地区“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工作,凡符合法律法规与发展规划的,都要优先考虑,重点扶持。把黔东南、黔西南、黔南三个民族自治州及11个民族自治县列为重点需要扶持区域,逐步优化其卫生资源,使民族自治地方卫生专业人员、基础设施、基本设备以及卫生技术整体水平达到全省中等以上,人民群众能公平享有卫生资源,不断提高健康水平。 (二)利用中央补助资金,加强民族自治地方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随着国家对卫生工作的高度重视与加大对西部地区卫生工作的投入,对农村卫生、公共卫生基础设施投入也随之增加,要抓住机遇,加强对我省民族自治地方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扶持力度。除中央转移经费项目安排有规定的外,凡省级安排的县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建设项目,要优先安排民族自治地方,经费投入要给予重点扶持,确保建设项目大多数和40%左右经费优先安排在民族自治地方。 (三)发挥卫生项目作用,推进民族自治地方疾病防治工作。 一是认真实施中央补助贵州对鼠传疾病防治、艾滋病防治、结核病防治、痢疾防治、麻风病防治以及其他重大疾病防治项目,在省级经费安排上,确保40%左右的经费安排民族自治地方;二是在国际合作项目上,根据合作内容,重点安排在民族自治地方,如全球艾滋病合作项目安排16个项目县,其中将安排9个民族自治县;三是重点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常规免疫与强化免疫工作,如预防接种经费,给予特殊倾斜,推动民族自治地方免疫规划工作。 (四)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加强民族自治地方农村卫生工作。 1.积极筹资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农村改水改厕工作。一是将“十一五”期间农村改厕省级投入经费的40%以上用于民族自治地方;二是在实施中央补助农村改厕项目中,确保40%以上的经费用于民族自治地方;三是每年争取的农村改水引导资金主要安排在民族自治地方。 2.农村三级卫生网络建设中,除中央转移支付项目有规定外,优先安排民族自治地方建设。 3.在全省民族自治县安排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 4.积极研究民族自治地方筹资优惠政策,加大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持力度,积极争取财政等各方面支持。 5.我省农村扶贫开发卫生工经费安排中,确保重点安排支持民族自治地方。 (五)多方筹资,加强对民族自治地方卫生人才培养。 一是争取省级财政经费加强对民族自治地方卫生人才培养;二是筹措社会机构、慈善组织捐资,重点安排民族自治地方卫生人员业务培训;三是每年安排200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有经验的高年资专家对口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医疗机构,帮助培养卫生人才。 (六)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各项支持措施的落实到位。 建立民族自治地方卫生资源管理工作专项统计和汇报制度,定期收集分析民族自治地方卫生事业发展相关信息,为领导、各部门支持、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卫生事业发展提供决策依据。加强对支持、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卫生事业发展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督促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一法两规定”,努力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卫生事业又快又好发展。

贵州省卫生厅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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