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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小煤矿企业资产、资源整合期间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文字号】 渝煤安监办字[2006]28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十一部委《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4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型煤矿企业资产整合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6]116号)精神,切实做好小煤矿企业资产、资源整合期间的安全监管工作,防止小煤矿在整合期间发生事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煤矿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整合后的煤矿企业必须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与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落实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和实际控制人等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入井检身制度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煤矿企业各工种操作规程。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和实际控制人等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持有《安全资格证书》。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为从业人员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制定重大危险源的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矿山救护队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二、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一)严格颁证程序和标准。小煤矿企业资产、资源整合企业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程序不简化,标准不降低。 煤矿企业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采矿许可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资料或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资料,依法向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或变更申请,经受理、审查,对符合颁证或变更条件的,及时颁发或变更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对煤矿生产矿井,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经重新进行安全评价,达到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标准,经依法重新进行验收合格,完善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资料。煤矿企业凭重庆市区县小煤矿停产整顿恢复生产验收审查表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资料,向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经受理、审查,对符合颁证条件的,及时颁证。 (三)煤矿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暂扣其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停产整顿,重新审查其安全条件,煤矿企业要重新申请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1.原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采矿许可证范围发生变化的; 2.矿井瓦斯等级由低瓦斯变为高瓦斯或由高瓦斯变为煤与瓦斯突出的; 3.重大危险源发生变化的; 4.技改、扩建工程项目竣工的; 5.“六证”齐全矿井实施资源整合的。 (四)煤矿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暂扣其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1.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的; 2.由于安全条件滑坡,达不到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标准的; 3.安全程度评估为C、D类的; 4.发生重大事故矿井或死亡事故停产整顿的; 5.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改制完成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6.煤矿企业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7.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主要负责人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六证”不全的; 8.虽有“六证”但由于企业改制、变更企业(井工煤矿)名称、经济性质、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及时变更证照的; 9.虽有“六证”但超过有效期限的,凭相关部门暂扣或吊销证照文书或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管理机关依法暂扣或吊销其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暂扣。委托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下达执法文书和暂扣证。由各监察分局(工作站)及时将执法文书和暂扣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及时交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六)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还。被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经重新进行安全评估达到B类以上标准,并经依法验收合格后,煤矿企业凭矿井验收合格的《重庆市区县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矿井恢复生产验收审批表》和矿井经重新安全程度评估B类以上评估报告,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受理,经审查,对符合发还证条件的,及时发还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停产整顿矿井必须先发还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再提出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 (七)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名称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企业名称一致,井工煤矿名称与《采矿许可证》的矿山名称一致,或煤矿企业申请的井工煤矿名称(包括煤矿安全评价报告的井工煤矿名称)一致。企业性质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企业性质一致。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法定代表人一致;井工煤矿主要负责人是煤矿企业任命或聘用的矿长。煤矿企业地址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地址一致;井工煤矿地址以其所在区县和乡(镇、街道)名称为准。 三、切实加强安全监管 各区县(自治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制定加强小煤矿资产资源整合期间安全监管的方案和措施,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煤矿企业资产整合和资源整合期间的安全监管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严防小煤矿在资产整合期间的安全监管出现空挡和无人监管状态。把小煤矿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控纳入日常性、经常性检查和执法重要内容,加强小煤矿隐患治理、排查和报告,进一步明确区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隐患监控责任人,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要督促煤矿企业必须每月定期进行隐患排查、治理,每季度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区县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要严格执法程序,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必须依法下达相关执法文书,责令停产整顿。对停产整顿矿井必须及时在主要媒体上公告和通知颁发证照的相关部门依法暂扣证照。对停产整顿、单位和个人处罚3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要及时将执法文书报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四、严格“六证”管理 煤矿企业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矿长资格证书》、《安全资格证书》“六证”方能组织生产。有关颁证机关要加强对煤矿“六证”检查,发现煤矿“六证”不全或虽有“六证”但由于企业变更企业(井工煤矿)名称、企业经济性质、主要负责人、安全条件变化后未依法变更证照或证照超过有效期限仍组织煤炭生产的,要依法下达相关执法文书,责令停止采矿、开采和生产经营。 五、切实加强监察执法 煤矿企业在资产整合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或者完成企业整合后未重新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主要负责人未取得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书的,不得进行生产。严禁借小煤矿企业资产整合名义,从事非法生产活动。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六、切实加强瓦斯治理工作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维护、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技术标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6〕21号) 和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重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实施细则》规定,并经验收合格。加强瓦斯抽放系统维护,抽放率达到规定标准,方能投入使用。同时抓好水害防治工作。 七、切实抓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市)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制定煤矿整顿关闭三年规划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6〕19号),把煤矿企业资产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相结合,对照煤矿关闭的7大类15种矿井,对小煤矿进行分类排队,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落后生产能力的矿井,认真落实2006年煤矿关闭数量、名单和2007、2008年煤矿关闭计划,坚决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煤矿关闭任务。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煤矿,负责颁发证照的机关要及时依法吊销、注销或暂扣证照。 八、认真开展联合执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与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土、公安、监察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煤矿安全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发现煤矿非法生产、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的,要依照有关规定,除追究矿主的责任外,还要严厉追究地方政府、相关监管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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