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颁发部门】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珠府办[2006]4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考评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珠海市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省、市关于加强基层反走私工作的指示精神,推动我市反走私工作落实,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地区镇村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05〕7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评要在充分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坚持定量考核和定性评定相结合,全面评估和突出重点相结合。 第三条考评要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考评对象及内容 第四条考评对象:各区、镇(街道办事处)和各单位负责打私工作的各级责任人。 第五条考评内容:反走私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反走私综合治理组织机构的建设情况;打击防范和制度措施落实情况;辖区走私活动情况。 第三章考评标准 第六条组织领导(20分)。 (一)把反走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明确分管领导。(5分) (二)组织机构健全,工作正常开展。(5分) (三)贯彻落实上级反走私工作方针、政策和有关指示,建立反走私工作制度。(5分) (四)建立反走私责任制,签订反走私责任书。(5分) 第七条宣传教育(20分)。 (一)宣传国家打击走私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进口商品运输、装卸、存放、收购、销售的有关规定。(8分) (二)在重点镇、村开展多种形式的反走私宣传教育工作,注重宣传教育工作中的内容、方式、方法和手段的创新。(6分) (三)在重点地段和部位设置固定的反走私宣传栏和警示牌。(6分) 第八条打击防范(30分)。 (一)协同海关、边防等部门,认真开展对海、河、沿岸走私货物上岸地的防范工作。发展信息人员,建立固定值勤点,设置监控设施或防范障碍,组织巡逻队伍巡查。(8分) (二)协调、督促经贸、工商等主管部门做好净化市场工作。定期对辖区内进口商品销售门店、市场进行检查,查禁无合法来源的进口商品。建立进口商品经营企业的经济户口,对违法、违规的企业要建立“黑名单”。(8分) (三)协调督促车船主管部门加强对运输工具(人员)的管理。定期对拥有本辖区港籍(含挂靠)船舶以及辖区内船舶修造厂点进行检查,建立辖区船舶档案和有走私行为的船舶档案。(7分) (四)切实改善缉私执法环境。重点地区镇村积极支持、配合缉私部门的反走私工作。(7分) 第九条制度规范(30分)。 (一)建立健全反走私工作例会制度。重点地区镇村和有关部门领导班子至少每季度专门召开或结合其他会议召开一次反走私工作例会。(4分) (二)建立健全海、河沿岸和其他重点部位定期普查制度。对容易发生走私货物上岸的海(河)沿岸,要完善监管措施。(4分) (三)建立健全反走私重点区域挂钩联络制度。重点镇村将辖区反走私重点区域划分成若干片(点),由镇村和有关部门领导干部定点挂钩,对工作负直接责任。(3分) (四)建立健全协调联动和紧急事件快速反应制度。各重点地区要与缉私执法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固定有效的联络协作方式,及时解决反走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4分) (五)建立健全反走私举报制度和重大节日、重要行动值班制度。各镇村和有关部门要建立重大节日、重大行动期间领导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处理突发事件。(4分) (六)建立健全反走私综合治理考核制度。各打击走私领导小组要定期对镇村反走私综合治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4分) (七)建立健全反走私工作报告制度。镇村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情况要定期书面报告区(市)打私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打私办”)。(3分) (八)建立健全情况通报制度。海关、工商、公安、经贸、外经贸、海洋渔业、交通、海事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反走私综合治理的各项职能。当地政府要与相关部门建立有效的反走私联动协作机制。区打私办要发挥职能作用。(4分) 第四章考评办法 第十条考评工作由市打私办具体组织,必要时市打私办组织有关单位人员组成联合考评组,全面进行检查考评。 第十一条考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记录、核查有关数据、召开座谈会、个别提问了解、实地考察和综合分析评选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考评实行计分制,满分100分。按分数分为优秀、达标、未达标三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89分为达标;79分以下为未达标;考核评分时,项目扣分可扣至0分。 第十三条考评工作区每年进行一次,市每两年进行一次。采取由下而上的方法进行。镇(街道)自检,自检认为合格者,于本年度11月中旬前向区打私领导小组提出达标申报;区打私领导小组接到下级单位申报后,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考评,于本年度11月底前向市打私办申报;市打私办接到各区的申报后,组织有关人员按考评办法实施考评。 第五章奖惩办法 第十四条奖惩对象。 (一)各区打私办及各镇街打私联络站,各打私职能部门。 (二)各区打私办及各镇街打私联络站、各打私职能部门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 第十五条奖惩原则:奖励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惩处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十六条奖惩标准。 (一)年度考评优秀的单位奖励1万元,并发给奖牌,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各奖励3000元,并发给奖励证书;年度被评为先进个人的奖励2000元,并发给奖励证书。 (二)年度考评未达标的单位和第一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对有参与走私、贩私、护私行为的党政干部和执法人员将给予相关处分。 第十七条奖励经费保障。奖励经费由市、区政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项安排。 第十八条奖惩的组织实施。由各区打私办和各打私职能部门根据年度考评结果申报,由市打私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后报市打私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再报市政府决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打私职能部门的考评工作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打私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