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 《昌吉回族自治州村镇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已经自治州十三届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村镇供水安全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村镇供水安全应急机制,正确应对和高效处置村镇供水安全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预案。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昌吉州行政区域内村镇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事件包括:
1.3.1 发生特大旱情,导致饮用水源取水量严重不足。
1.3.2 饮用水源保护区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致使水质不达标。
1.3.3 地震、洪灾、泥石流、火灾等自然灾害导致供水水源枢纽工程、净化构筑物、供水工程构筑物、机电设备或输配水管网破坏。
1.3.4 爆破、采矿等生产活动或地质变迁等导致供水工程水源。
1.3.5 因人力破坏引发供水安全突发事件。
1.4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作为首要任务,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原则。在州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分级建立村镇供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建立相应应急责任机制。
1.4.3 统筹安排,分工协作原则。以本级人民政府为主体,整合资源,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
1.4.4 快速反应,有效控制原则。突发事件发生以后,各级应急指挥小组要快速作出反应,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有效控制事态蔓延。
2.等级划分
按照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供水安全突发事件分为四级: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2.1Ⅰ级供水安全事件
Ⅰ级供水安全事件包括:
2.1.1 因供水水质不达标、或人为破坏等原因致使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因水质污染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
2.1.2 因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致使4个以上乡级水源地取水中断。
2.1.3 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4个以上乡级水源地取水中断。
2.2Ⅱ级供水安全事件
Ⅱ级供水安全事件包括:
2.2.1 因供水水质不达标、或人为破坏等原因致使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因水质污染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2.2.2 因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造成2个以上、4个以下乡级水源地取水中断。
2.2.3 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2个以上4个以下乡级水源地取水中断。
2.3Ⅲ级供水安全事件
Ⅲ级供水安全事件包括:
2.3.1 因供水水质不达标、或人为破坏等原因致使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25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因水质污染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2.3.2 因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24小时以上,造成1个乡级水源地取水中断。
2.3.3 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1个乡级水源地取水中断。
2.4Ⅳ级供水安全事件
Ⅳ级供水安全事件包括:
2.4.1 因供水水质不达标、或人为破坏等原因致使3人以下死亡,或25人以下中毒,或因水质污染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下。
2.4.2 因供水工程水源供水不足,造成一个或多个行政村水源地取水中断。
2.4.3 因自然灾害或水源地水质污染造成农村,造成一个或多个行政村水源地取水中断。
3.应急预案体系
3.1应急预案体系划分
3.1.1 自治州应急预案:州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完成州级村镇供水安全应急预案。
3.1.2 县市应急预案: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完成本地村镇供水安全应急预案,报州人民政府和州水利局备案。
3.2应急机构及职责
州、县市人民政府分别设立相应的应急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
3.2.1 自治州村镇供水安全应急机构
成立昌吉州村镇供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其组成人员如下:
总 指 挥:马雄成自治州副州长
副总指挥:陈勇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郭文才州水利局党组书记
成员:李新光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苗成德州环保局局长
王录州卫生局局长
刘峰州交通局局长
侯东升州民政局局长
张永超州安监局局长
赵青山州供电局局长
杨金勇州委宣传部副部长
章启新州公安局副局长
林云亭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书记
曾龙州水利管理总站站长
张明清玛纳斯县副县长
吴峻呼图壁县副县长
马学良昌吉市委常委
刘鹏阜康市副市长
麻德林吉木萨尔县副县长
李向东奇台县副县长
赵贤东木垒县副县长
王军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自治州村镇供水安全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专家组、警戒保卫工作部、医疗救护工作部、污染处理工作部、供水调度监测及管网抢修工作部、应急送水及供水监察工作部和善后处理工作部。
(1)办公室:自治州村镇供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曾龙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州水利局相关科室负责担任。
(2)专家组:由供水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水环境监测、卫生防疫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
(3)警戒保卫工作部:由州公安局牵头负责,交通部门配合。
(4)医疗救护工作部:由州卫生局牵头负责,红十字会配合。
(5)污染处理工作部:由州环保局负责。
(6)供水调度监测及管网抢修工作部:由州水管总站负责。供水调度监测及管网抢修工作部,下设供水调度小组、水质监测小组、管网抢修小组。
(7)应急送水及供水监察工作部:由州水利局牵头,发生突发性严重水质污染事故农村供水工程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应急送水及供水监察工作 部,下设应急送水小组、供水监察小组。
(8)善后处理工作部:由州民政局牵头负责,州委宣传部配合。
3.2.2 自治州村镇供水安全应急机构工作职责
3.2.2.1 自治州村镇供水安全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有关规定。
(2)及时了解掌握全州村镇供水安全事故情况,指挥、协调和组织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
(3)审定全州各县市供水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
(4)负责协调公安、水利、环保、卫生防疫、医疗救护等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负责指导、督促、检查下级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
3.2.2.2 自治州村镇供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起草全州村镇供水重特大、较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
(2)负责村镇供水突发性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并及时向村镇供水安全应急指挥部报告。
(3)协调指导事发县市应急领导机构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力量开展抢险排险、应急加固、恢复重建工作。
(4)负责协调公安、水利、环保、卫生等部门组织救援工作。
(5)协助专家组的有关工作。
(6)负责对潜在隐患工程不定期安全检查,及时传达和执行州人民政府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
(7)负责组织应急响应期间新闻发布工作。
3.2.2.3 专家组职责:
(1)负责应急供水指挥部的技术支持工作。
(2)参加应急供水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
(3)应急响应时,按照村镇供水安全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
(4)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
(5)受应急供水指挥部的指派,对各县市给予技术支持。
3.2.2.4 警戒保卫工作部职责:
(1)负责设置安全警戒范围,维护事故现场社会治安秩序。
(2)指挥事故现场及周围的交通秩序,控制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事故现场。
(3)当事故危及周围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时,及时通知和组织人员疏散。
3.2.2.5 医疗救护工作部职责:
负责紧急处理救治受伤、中毒的工作人员和群众,必要时将伤员送往医院做进一步治疗。
3.2.2.6 污染处理工作部职责:
负责污染物、污染源的监测、管理、防治工作,对环境污染事故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处理,防止污染源的进一步扩大。
3.2.2.7 供水调度监测及管网抢修工作部职责:
(1)由供水调度小组负责应急供水状态时,对全州的农村供水工程供水进行科学合理调度,优先保证居民生活及重要公共场所、设施用水。
(2)由水质监测小组负责在应急状态时严密监测水质状况,联络水质监测部门,了解水情,为应急供水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3)由管网抢修小组负责在应急状态时对全州的应急供水管网进行维护和抢修。
3.2.2.8 应急送水及供水监察工作部职责:
(1)由应急送水小组负责在进入应急供水状态时,合理调配洒水车等车辆为偏远地区或其他需送水区域送水,其中每个县市区确保有四辆以上的洒水车用于送水,消防车作为机动备用。
(2)由供水监察小组负责对应急状态下限制用水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防止出现与居民生活用水抢水的现象。
3.2.2.9 善后处理工作部职责:
(1)负责死者善后工作及死者家属安抚等工作。
(2)负责对受灾家庭生活救济。
(3)负责通过媒体向村(居)民公告应急状态及采取的各种措施,做好应急状态下节约用水的教育宣传。
3.2.3 县市供水安全应急机构工作职责
(1)负责拟定本县市供水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救援预案。
(2)掌握本县市供水安全信息,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事故情况。
(3)负责本辖区内供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决策,指挥协调本县市供水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2.4 供水单位应急机构工作职责
负责制订本单位科学合理的抢险应急工作方案,配备必要的抢修设备及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演练。
4.预防和预警
4.1监控机构
州水利局负责全州村镇供水安全事故的监测、检 查、预警工作,设立并公开供水安全事故报警电话(0994-2342117),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州政府及上级领导机构报告。
各县市应急供水指挥部负责本辖区内供水安全事故的监测、检查、预警工作。
4.2监测信息
4.2.1 污染信息。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对辖区内饮用水源保护区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水污染事故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等进行全面监测,及时向县村镇供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Ⅱ级及以上水污染事故由州村镇供水安全应急办公室在事件发生或得知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电话报告州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并在此后2小时内,书面报告事件基本情况;同时启动《昌吉回族自治州村镇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州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州村镇供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得到事件报告的第一时间,要立即电话报告州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同时严格按照应急管理信息报送规程,迅速电话报告自治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和自治区供水安全主管部门,并在此后2小时内,向州人民政府领导、自治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和供水安全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事件基本情况。
4.2.2 供水工程信息。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对辖区内地震、洪灾、泥石流、火灾等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导致供水水源枢纽工程、净水构筑物、供水工程构筑物、机电设备或输配水管网遭到破坏等事故进行全面监测,及时向县村镇供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发现供水工程取水建筑物、水厂构筑物、输配水管网等发生垮塌或人为破坏事件时,要按照应急信息报送的要求和时限,向上一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
应急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要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向自治区有关部门上报的应急管理信息,必须经州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理领导审签。
5.应急响应
5.1总体要求
出现供水安全事件,供水单位要在1时内向上一级村镇供水安全应急机构和当地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办报告,并先期进行处置;各级村镇供水安全应急机构在获取信息后,要在1时内向上一级村镇供水安全应急机构和当地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
对应全州村镇供水预防预警等级,应急响应划分为四级。自治州村镇供水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州Ⅱ级以上供水事件的指挥调度。各县市供水安全应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事故应急、抢险、排险、抢修、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村镇供水单位负责本单位供水突发事件的处置。
凡上一级应急预案启动,下一级预案随之自行启动。
5.2Ⅰ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特大供水安全事件(Ⅰ级)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预案。
特大事件发生后,县市应急机构和供水单位要立即向自治州应急管理办公室和自治州村镇供水安全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先期进行处置;州应急管理办公室和自治州村镇供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事件报告的第一时间,向州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电话报告基本情况,并在2小时内,将州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签后的应急信息报告自治区相关部门。
自治州村镇供水安全应急供水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先期进行处置,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作出应急工作部署,组织指挥应急救援抢险。
自治区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自治州村镇供水安全应急指挥部配合自治区工作组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决策、指挥和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区、州工作组需出事故现场的,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安排专人在事件发生地岔路口引领道路。
5.3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重大供水安全事件(Ⅱ级)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预案。
重大事件发生后,县市应急机构和供水单位应立即向自治州村镇供水安全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先期进行处置,在自治州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自治州村镇供水安全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将情况报告州应急管理办公室,并立即赶赴事件现场,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作出应急工作部署,组织指挥应急救援抢险。
自治区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自治州村镇供水安全应急指挥部配合自治区工作组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决策、指挥和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5.4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较大供水安全事件(Ⅲ级)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预案。
较大应急事件发生后,县市应急机构和供水单位应立即向县市村镇供水安全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启动本级应急预案。
县市村镇供水安全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自治州应急指挥机构。同时,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作出应急工作部署,并立即派出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当地政府做好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和处置工作。
事故处理完毕,由县市村镇供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报区、州村镇供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备案。
5.5Ⅳ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性供水安全事件(Ⅳ级)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预案。
一般性应急事件发生后,农村供水单位或相关村组应立即向乡镇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并先期进行处置,在县市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乡镇村镇供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接到报告后,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县市应急指挥机构。同时,迅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会商,做出应急工作部署,并立即启动Ⅳ级应急预案,派出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组织农村供水单位或村组做好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和处置工作。
事故处理完毕,由乡镇供水安全应急领导小组报县村镇供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备案。
5.6应急处理
供水安全事件发生,当地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不到保障时,州、县市、乡镇政府要采取向受灾区派出送水车,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异地调水,组织技术人员对工程建筑物进行抢修等措施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
5.6.1 抢险救灾。在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下,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各司其职,团结协作,有效控制事态蔓延,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5.6.2 医疗救护。事故发生地应急机构要地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对水致疾病和传染病的监测、报告,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救护队,紧急救护中毒、受伤人员。
5.6.3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出现应急事件后,州、县、乡镇、供水单位应急机构应与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发动群众参与建筑物的抢险、修复工作,确保及早恢复供水。
5.6.4 信息发布。突发村镇供水安全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由自治州应急供水指挥部办公室在自治州电视台发布。
5.6.5 恢复供水秩序。当供水安全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到保证时,当地应急领导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并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修复供水基础设施,恢复正常供水秩序。
6.应急保障
6.1组织保障。自治州人民政府成立供水安全应急领导机构,明确人员及职责,根据供水安全事件等级,迅速作出反应,组织会商,保障供水安全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置。
6.2通信与信息保障。各级供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要设立专门的报警电话,安排人员轮班值守,保证信息及时、准确、快速传递。电信部门要保障通讯线路的畅通。
6.3资金保障。自治州人民政府设立村镇供水安全应急专项资金,列入自治州级财政预算。有关县市、部门需要申请调用村镇供水安全应急专项资金时,将申请报告报自治州应急供水指挥部办公室,由指挥部办公室呈自治州应急供水指挥部总指挥审批。
6.4物资保障。各级领导机构制定抢险、救援物资调配方案。发生事故时,由当地政府统一对物资进行调配,确保物资及时供应。
6.5医疗卫生保障。当发生人员伤亡或饮水中毒事件后,应急领导机构要在当地政府协调下立即组织医疗卫生技术队伍,调配医疗卫生专家,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物资,支援现场救治和防疫工作。
6.6交通运输保障。交通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畅通。
6.7治安维护。公安部门要负责做好受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6.8技术保障。要建立村镇供水安全应急专家库,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服务,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集有关专家和技术队伍,支持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同时要加强对供水工程管理人员的技术和应急处置培训,并加强对分散供水户的技术指导和宣传。
7.后期处置
7.1调查与评估。供水安全应急终止后1周内,供水单位和乡镇、县市、州级供水安全应急机构应分别向上级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效果,主要经验教训等。应急领导机构要对事故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进一步做好应急工作。
7.2恢复重建。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水利部门负责技术支持,并根据需要报自治区政府援助。卫生部门加强对水质的监测,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才能恢复供水。
7.3奖励与责任追究。州、县市、乡镇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参加供水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预案的管理与更新。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修改和完善或应急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2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