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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京国税发[2008]11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做以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一、我市出口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问 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247号)已明确规定,结合(国税函[2008]265号)文件精神,对京国税发[2006]247号附件3《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单票对应情况表》做相应补充修改(详见附表),请按调整后《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单票对应情况表》和京国税发[2006]247号规定执行。 二、出口企业办理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事项,要按照国税函[2007]265号规定的期限办理。 附件: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单票对应情况表

2008年4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附件:
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单票对应情况表
企业名称(盖章) 金额单位:美元、人民币元角分 出口货物情况 购进货物情况 关联号 出口报关单号 出口日期 规定期限截止之日 商品代码 商品名称 计量单位 出口数量 出口额 (美元) 人民币含税销售额 不含税销售额 销项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 货物名称 计量单位 购进数量 金额 税额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合计 出口企业填表人: 填报日期: 说明:1.外贸企业请按单票对应法填写,一单(票)对多票(单)、多单对多票的需对每个关联号内的出口额、出口数量、进货数量、购进金额、税额做小计。 每一批次对出口额、购进金额、税额需做合计。2.生产企业只需填写有关出口货物情况栏次。3.在备注栏填写视同内销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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