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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广告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颁发部门】 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关于修改《辽宁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规定》等51件法规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6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这些修改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30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辽宁省广告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广告监督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依法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 二、删除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三、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四、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发布对外劳务合作、出国旅游、出国学习、代办出国手续以及学历教育招生等内容的广告,应当报省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五、第八条第三款修改为:“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六、删除第十条第一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广告监督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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