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新乡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1.1.1 编制目的为了迅速、有效地处置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尽可能地为旅游者提供救援和帮助,保护旅游者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新乡旅游形象,保持和促进全市旅游业持续、快速、协调发展,制定本预案。
1.1.2 编制依据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旅行社管理条例》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
规章和省、市应急管理规定:《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河南省旅游条例》、《河南省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新乡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新乡市行政区域内处置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导致旅游者发生伤亡(中毒)事件。
具体包括: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导致的重大游客伤亡事件。包括:水旱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铁路、公路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其他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等。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重大游客伤亡事件。包括:突发性重大传染性疾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旅游者健康的事件等。
(3)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特指发生重大涉外旅游突发事件和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事故。包括:发生港澳台和外国游客死亡事件,在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中由于人群过度拥挤、火灾、建筑物倒塌等造成伤亡的突发事件。
(4)其他突发性公共事件。
(5)我市旅行社组团在市外或境外遭遇突发公共事件,参照本预案。
1.3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救援第一。在处理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中以保障旅游者生命安全为根本目的,尽一切可能为旅游者提供救援、救助。
(2)属地救护,就近处置。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紧密配合,共同做好应急救援工作,运用一切力量,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3)及时报告,信息畅通。各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在接到有关事件的救援报告时,要在第一时间内,向同级政府和市旅游局报告,或边救援边报告。
(4)分级负责,责任到位。实行市、县(市、区)、企业三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各级必须准确掌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标准、应急响应程序、突发信息报送标准、处置方式等内容,明确本级应急工作权限、组织机构与职责。
1.4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划分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按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Ⅲ级)、一般(Ⅳ)四级。
(1)特别重大(I级)是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旅游者30人以上死亡,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重伤的。
(2)重大(II级)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旅游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一次造成30人以上、50人以下严重食物中毒或重伤的。
(3)较大(Ⅲ级)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旅游者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5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一次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严重食物中毒或重伤的。
(4)一般(Ⅳ级)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旅游者l至4人死亡,危及1至4人生命安全,或一次造成l至9人严重食物中毒或重伤的。
2应急组织体系
2.1应急指挥部
成立市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统一领导全市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的救援工作。其组成如下:
总 指 挥:王治通市政府副市长
副总指挥:何光亮市政府副秘书长
段志霞市旅游局局长(兼办公室主任)
成员:旅游局、公安局、安监局、交通局、卫生局、气象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质监局、文物局、林业局、水利局、广电局、外侨办、市政府新闻办、铁路部门负责人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旅游工作的副县(市)、区长。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旅游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旅游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局机关科室负责人担任。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负责人为联络人。
2.2市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统一指挥和协调涉及全市或跨县(市)、区发生的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处置工作。
(2)根据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情况,决定本预案启动和终止;
(3)确定应急救援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对突发旅游行业公共事件进行应对。
(4)通过有关渠道适时向旅游企事业和旅游者发出旅游警告或警示。
(5)对各类信息进行汇兑分析,及时向省应急管理机构和市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救援信息及事件进展情况,向市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救援情况。
(6)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对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进行调查,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者建议市政府予以责任追究。
(7)处理其他应急事项。
2.3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收集、传递、通报、执行和实施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应急决策。
(2)组织提出具体应急处置、救援方案和措施建议,供应急指挥部进行决策。
(3)协调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组织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起草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市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4)依法对本辖区内相关旅游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应急救援方案的制定与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督导;。
(5)承担市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它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
旅游局:做好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组织做好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演练和应急救援网络建设;指导、督查各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和旅游企业制订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技术方案,落实组织机构、宣传教育、安全防范措施等。
公安局: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旅游突发安全事件相关的公共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组织做好旅游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现场控制、调查侦破和事件技术鉴定。
交通局:负责组织运输企业参与旅游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做好旅游车辆和旅游景区(点)水上游乐船艇安全技术管理,驾驶员安全宣传教育,并进行检查、督导。
卫生局:负责开展疫情和环境卫生监测,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和执法监督;实施卫生防疫应急处置措施,防控疫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组织做好旅游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的医疗救治工作。
质监局:负责旅游星级饭店和旅游景区(点)的特种设备(包括锅炉、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的安全检查,协调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技术检测工作。
财政局: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 ,及时按规定程序拨付应急救援资金,并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文物局:负责旅游景区(文物景点)文物安全监管工作,依法查处打击文物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旅游景区(点)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救助工作。
林业局:负责森林火险、火灾及野生动物病原体等情况的监测预警,及时提供森林火灾、火险预警信息;负责森林旅游点的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协调各类森林公园做好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控制、应急处置及救援工作。
水利局:掌握发布汛情,及时提供水文信息;负责水利旅游点的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协调各类水利旅游点做好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控制、应急处置及救援工作。
气象局:负责提供应急气象信息。
安监局:牵头调查处理旅游安全事故,参与协调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旅游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外侨办:负责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中的涉外涉侨工作。
台名:负责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中的涉出工作。
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及时提供地质灾害信息;负责指导、监督旅游景区(点)地质灾害的预防、应急和治理工作。
铁路部门:负责对乘坐列车的旅游团队游客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建本县(市)、区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办公室,负责制订本县(市)、区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救援方案;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实施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做好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演练和应急救援网络建设;督促所属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导辖区内旅游企业制订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技术方案,落实组织机构、宣传教育、安全防范措施等;应急事件结束后,及时向市政府和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书面报告处理情况,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教训。旅游机构不健全的县(市)、区政府应明确相关部门负责此项工作,并组建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组织和机构,落实本辖区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指挥和相关的协调处理工作。
其它有关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和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处理的需要,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
3应急救援适用单位
3.1旅行社
(1)成立安全和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并制定组团、接团突发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2)旅行社要与游客和租用的旅游车辆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安全生产等工作责任。
(3)加强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所有导游人员要熟悉安全救援常识、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4)选择符合安全运营标准和要求的车辆为旅游团队服务。
(5)对开展特殊旅游项目的活动,事前必须制定好各项应急救援方案和措施。
(6)带团导游人员要随时向旅游者提醒安全注意事项,旅途中遇突发安全事件要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汇报并向所在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2旅游星级饭店
(1)成立安全和应急救援领导机构。
(2)认真做好消防、治安、卫生、防疫工作和各种紧急救援的物质准备工作。
(3)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的培训,熟悉安全防范措施,应急救援预案和救护常识。
(4)所属的餐厅、厨房、商场、舞厅、酒吧、咖啡厅、洗浴中心、美容美发厅等场所卫生防疫要达标,加强值班制度和卫生消毒制度。
(5)坚持锅炉、电梯等特种设备的监控,配电房、水泵房、消防和安全监控房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操作规程。
3.3旅游景区(点)及其游乐场所
(1 )制定旅游景区(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安全和应急救援领导机构。
(2)制定并公示各类特种设备的游客须知、安全承诺书。
(3)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检查,按期向专业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设备检验,保存好原始检查记录。
(4)景区(点)在旅游黄金周期间,要加强警力及客流量控制,并做好重点时段的游客分流疏散工作。
(5)景区在受到不利天气等自然灾害影响或重大主客观条件、事件影响,不利于游客参观时,要适时进行关闭,停止接待工作。
(6)加强对全体员工进行旅游安全应急救援培训,提高救护技能。
4运行机制
4.1预警发布
(1)建立健全市旅游行业警告、警示通报机制。各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有关部门提供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告信息,以及本地区有关涉及旅游安全的实际情况,适时通过媒体或其它有效手段发布本地区相关旅游警告、警示,并及时将情况上报市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
(2)适时发布旅游警告。市旅游局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和县(市)、区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资料,经报市应急指挥部批准,适时向全市发出相关的旅游警告。
(3)旅游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后,有关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执行24小时值班和带班制度,并及时通知所属区域的相关旅游企业,保持联络畅通,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救援队伍随时待命出发,同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各项救援处置的准备工作。必要时,停止旅行社在自然灾害可能发生地区及其影响地区的旅游活动,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尽一切可能疏散安排好游客和相关旅游企业的职工。
4.2信息报告
(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导游人员和旅游场所工作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和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发地点、时间、性质、伤亡人数、伤亡人的性别和国籍、组团社和接待社、事件基本过程和原因、现行处理情况和采取的主要措施、联系人姓名和手机号码等。
(2)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要立即向同级政府和市旅游局报告。
(3)市旅游局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将有关情况上报市政府、市应急指挥部门总指挥和省旅游局,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并在事件处理完毕后,及时做出完整书面报告。
(4)对于发生的食物中毒事故,市旅游局接到报告后除按规定上报外,应督促全市各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做好旅游团队餐饮场所的检查,以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5)涉及入境游客人伤亡(中毒)事件,旅游团所属旅行社应在第一时间报告所在市旅游局和地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报告所在地外侨办。
(6)本市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在市外发生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其所属旅行社在第一时间报告组团社所在地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旅游局。市旅游局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将有关情况上报市政府、市应急指挥部门总指挥和省旅游局。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1)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级突发公共事件时,市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启动本预案,在省、市政府和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参与和协调相关单位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2)发生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在市政府领导下,领导和指挥相关部门及县(市、区)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3)发生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时,县(市)、区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启动其应急预案,在同级政府领导下,领导和指挥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市应急指挥部及时派人指导事发地县(市)、区处置,并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5.2紧急处置
5.2.1 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当事故发生在新乡市辖区内时,导游人员和旅游场所工作人员应立即拨打120和110请求紧急救援,同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旅行社所在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市旅游局。
(2)旅游场所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以最快的速度赶赴事故现场,在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组织指挥下,展开抢险救援行动,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3)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在立即报告同级政府的同时,其领导应当以最快速度赶赴事故现场,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提供紧急救援,组织现场人员开展现场施救,将伤员迅速送往就近医院治疗或根据伤情需要经所在地医院紧急处置后转送医疗条件更好的医院实施救治。
(4)市旅游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并根据发生的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评估结果请求启动本预案或指导县(市)、区启动预案,委派调查小组赶赴事故现场督促指导和协调做好营救工作,组织展开现场调查,及时了解核实事故情况,切实抓好市领导对事故报告批示的贯彻落实工作,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同时上报市政府和省旅游局。
(5)事故发生在新乡市辖区以外的,本市派出的导游人员应立即向事故发生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及120、110报告,请求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实施救援,并利用最便捷的通信方式将事故发生情况、救援情况及后续工作进展情况上报本旅行社所在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市旅游局按照市领导或省旅游局的要求,派员赴事故发生地协助当地政府做好有关工作。
5.2.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5.2.2.1 突发重大传染性疫情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在新乡辖区内,旅游团队在行程中发现疑似重大传染性疫情时,随团导游人员应当立即向当地县(市)、区卫生防疫部门报告,服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安排,同时向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本旅行社报告,提供团队的具体情况。事发地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向市旅游局报告。
(2)事发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积极协助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做好旅游团队住宿的旅游饭店的消毒防疫工作和旅游者的安抚、宣传工作,并监督相关旅游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消毒防疫措施。若卫生防疫部门做出就地隔离观察的决定,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帮助做好旅游者的食宿等后勤保障工作;同时向市旅游局报告,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3)在经卫生防疫部门正式确诊为传染病例后,市应急指挥部应当适时启动本预案,指挥和领导各成员单位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根据需要,按照团队的行程路线,在本市范围内督促该团队所经过地区做好相关的消毒防疫工作。同时及时上报市政府和省旅游局。
(4)本市旅游团队在新乡市辖区外行程中发现疑似重大传染性疫情或确诊时,随团导游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县(市)、区卫生防疫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团旅行社及其所在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提供团队的详细情况。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向市旅游局报告。市旅游局按照市领导和上级旅游局的要求,派员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5.2.2.2 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在新乡辖区内,旅游团队在行程中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时,随团导游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县(市)、区卫生部门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团旅行社及其所在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提供团队的详细情况。事发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向市旅游局报告。
(2)事发地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出领导人员协助卫生、检验检疫等部门组织抢救,检查团队用餐场所,查明毒源,采取相应措施,做好事故人员亲属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安抚工作。
(3)市旅游局接到报告后,应及时上报市政府和省旅游局。市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发生发展情况适时启动本预案。
(4)在新乡辖区外,旅游团队在行程中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时,旅游团队在行程中发现疑似重大传染性疫情或确诊时,随团导游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县(市)、区卫生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团旅行社及其所在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提供团队的详细情况。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市旅游局报告。市旅游局按照市领导和上级旅游局的要求,派员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5.2.2.3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当发生港澳台和外国旅游者伤亡事件时,随团导游人员应立即向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团旅行社和组团社所在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发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抢救,做好事故人员亲属的安抚工作。在积极采取救援外,要注意核查伤亡人员的团队名称、国籍、性别、护照号码以及在国内外的保险等情况,并将有关情况立即向市旅游局报告。
(2)市旅游局接到报告后,应及时上报市政府和省旅游局。市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发生发展情况适时启动预案,做好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3)在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中发生突发事件时,旅游团组织者应当在当地政府统一指挥下,按照活动应急预案要求,配合做好疏导游客、维持现场秩序、提供救援,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件有关情况。
5.2.2.4 国(境)外发生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在组织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中发生突发事件时,旅行社领队要及时向所属旅行社报告,同时报告我国驻所在国或地区使(领)馆或有关机构,并通过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接待旅行社或旅游机构等相关组织进行救援,同时接受我国驻所在国或地区使(领)馆或有关机构的领导和帮助,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5.3信息发布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实行审核制。特别重大、重大旅游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按《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执行。较大以下(含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5.4应急结束
根据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市应急指挥部依照权限,适时解除旅游警告,停止执行本预案。
5.5善后处置
市、县(市、区)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积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或专业机构进行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清理工作,消除隐患,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5.6调查与评估
重大以上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由省旅游局组织评估。较大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评估,一般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由事发地县(市)、区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评估,并将结果及时上报。
6保障措施
6.1通信保障
市、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备24小时值班的手机或小灵通,并向社会公布号码。导游在带团期间,其手机应24小时开机保持通信畅通。市旅游局开通24小时值班电话(电话:0373-3079566(工作时间)、3079128(工作时间)、3 079160(节假日和晚上)传真:3079128)。
6.2交通保障
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各旅游企业要做好应急救援车辆及相关救援物资的准备,救援时,优先保障救援人员的使用。市、县(市、区)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应当做好相关救援车辆及相应物资的协调工作。
6.3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各旅游企业应制定应急资金保障措施、使用办法和管理、监督制度,在统筹兼顾各项支出时,应确保应急经费的支出。
6.4人员保障
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旅游企业要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确保能够及时赶赴现场参与应急救援。
7宣传、培训和演练
7.1宣传教育
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含互联网)开展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常识的宣传教育,导游在带团期间要加强对旅游者的应急预防常识教育和提示,提高广大旅游者自我保护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并公布应急救援电话号码。
7.2培训及演练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旅行社、有关旅游企业和导游的培训,开展应急预案的培训及演练,提高旅行社、有关旅游企业和导游的应急处置能力。
7.3奖惩
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工作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处罚并追究其责任。
8附则
8.1预案管理本预案由市旅游局解释和组织实施。根据旅游形势发展需要,及时修订本预案。
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和市旅游局备案。市内旅行社按照本预案要求制定企业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报市旅游局备案。各县(市)、区旅游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报同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8.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新乡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系统机关机构通讯录
旅游局电话:0373-30791603079128(传真)
公安局电话:0373-3539138
交通局电话:0373-3523300
卫生局电话:0373-2063999
质监局电话:0373-5061901
财政局电话:0373-2021483
文物局电话:0373-3030519
林业局电话:0373-2852321
水利局电话:0373-2079601
国土资源局电话:0373-2047742
气象局电话:0373-3052145
安监局电话:0373-3718451
外宣办电话:0373-3696505
外侨办电话:0373-3079055
台办电话:0373-3696296
外宣办电话:0373-6291669
辉县市旅游局电话:0373-6291669
卫辉市旅游局电话:0373-4494090
凤泉区旅游局电话:0373-3918356
新乡县旅游局电话:0373-5085910
封丘县旅游局电话:0373-8293641
获嘉县旅游局电话:0373-4595830
长垣县旅游局电话:0373-8889920
原阳县旅游局电话:0373-7298818
延津县旅游局电话:0373-7691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