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太原市清徐县人民检察院新建办案和专业技术用房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颁发部门】 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 并发改投字[2006]29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清徐县发改局: 你局清发改字[2006]41号文及附件收悉。 为解决清徐县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问题,清徐县人民检察院委托编报了办案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建设地点:清徐县城交源路西关地段,占地10亩。 二、建设规模及标准 根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建标(2002)109号《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清徐县检察院按三级标准进行建设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总建筑面积控制在3600平方米以内,其中:办案用房2600平方米,专业技术用房1000平方米。 三、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460万元,所需资金拟申请国债及自筹解决。 四、建设工期12个月。 接文后,请据此组织实施。

二OO六年九月十八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