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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公用事业管理局、长沙市公安局关于打击盗用城市公共供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颁发部门】 长沙市公用事业管理局、长沙市公安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为依法严厉打击盗用城市公共供水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用水市场秩序,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二、 盗用城市公共供水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下列非法手段,盗取城市公共供水的行为: (一)未经城市供水管理部门的批准,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上私接管道盗水的; (二)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盗水的; (三)拆除、伪造或开启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水计量装置封印盗水的; (四)改装、损坏、倒装供水计量装置使其少计量或不计量盗水的; (五)非火警擅自启用城市公共消火栓取水的; (六)用其他方式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 三、对上述盗用城市公共供水行为,由城市供水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故意毁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城市供水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实施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予以配合。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城市供水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用水检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城市供水管理部门及供水企业工作人员为他人盗水提供条件或帮助,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长沙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长 沙 市 公 安 局 二○○六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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