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重庆煤炭(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 2006年8月20日,重煤集团公司所属南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矿业东林煤矿2609工作面-90m水平运输巷掘进头发生垮落,诱导煤与瓦斯压出,造成3人死亡;8月21日,重煤集团公司所属松藻煤电公司逢春煤矿+670m水平北1853上巷小斜坡采煤工作面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现场作业5人全部遇难。市属国有重点煤矿连续两天发生两起重大事故,死亡8人,这充分暴露出煤矿企业在瓦斯治理隐患排查方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为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多发的势头,促进煤矿安全形势的稳定好转,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全市煤矿实际,按照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年度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和近期煤矿安全事故特点,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煤矿瓦斯隐患排查治理的“一通三防”重点监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和温家宝总理有关安全生产重要讲话为动力,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特别规定》、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确定的瓦斯治理七项措施、全国煤矿瓦斯治理专利用现场工作会议精神、渝府发〔2005〕32号和52号文件要求,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打好煤矿瓦斯治理攻坚战,以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以瓦斯治理工作为核心,严格控制煤矿瓦斯源头管理,抓住关键环节,加大瓦斯监察执法力度,把瓦斯事故隐患解决在萌芽状态,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把煤矿瓦斯防治攻坚战不断推向深入。 二、组织领导 1.成立由局长魏福生任组长、副局长王西平、总工程师唐其武任副组长,局机关有关处室和监察分局(黔江工作站)负责人为成员的煤矿“一通三防”重点监察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安全监察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局成立监察督查组,分别对重点区县和煤矿进行“一通三防”重点督查。 2.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黔江工作站)、各产煤区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重庆煤炭(集团)公司,也应成立“一通三防”重点监察、检查活动领导小组,制定“一通三防”重点监察、检查方案,立即开展本辖区、本地区、本企业“一通三防”重点监察和检查活动,实行定人定点分片包干负责制度,把监察、检查督促工作落到实处。 三、时间安排 2006年9月1日至12月10日。 (一)9月1日至9月15日,接本通知后,各产煤区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立即开展本地区煤矿安全执法检查,各煤矿企业要认真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要求,组织自查并落实整改。 (二)9月16日至11月30日,为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察检查执法阶段。其中:9月16日至9月30日,局监察督查组将对部分市属“一通三防”重点监察矿井集中监察执法。 (三)12月1日至12月10日为总结阶段。 四、监察方式 (一)各产煤区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对本辖区重点地区、重点煤矿进行监察。 (二)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将抽调有关监察执法人员组成监察督查执法组,分别对部分市属煤矿和区县“一通三防”开展重点督查。听取所到地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负责人的工作汇报,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及资料,现场检查,并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随机进行抽查。 五、重点监察区县和煤矿 (一)重点区县:南川、万盛、綦江、石柱、永川、巫溪、合川、北碚、渝北、奉节10个区县(自治县、市)。 (二)重点煤矿: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和发生瓦斯事故的矿井。 (三)国家和重庆市重点监控瓦斯治理单位:南桐、松藻、天府、永荣、中梁山煤电气公司;石柱县赶家桥煤矿、茶园煤矿,城口县龙洞沟煤矿,巫溪县檀木煤矿;北培区刘家沟煤矿,南川市宏能、水江、新世纪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万盛区红伟煤矿、翁子塘煤矿、平翔煤矿,渝北区金华能源,万州区龙泉煤矿,奉节县石窖坪,武隆县富民煤矿,永川市石马门煤矿,合川市康佳煤业有限公司,綦江县万隆煤矿、藻渡煤矿。 (四)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重点监督查南桐公司东林、鱼田堡煤矿;天府公司磨心坡、三汇一矿;松藻公司石壕、逢春煤矿;中梁山公司南、北矿等煤矿和部分重点区县。 六、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各级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煤炭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华建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李毅中局长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赵铁锤局长在全国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现场会上的讲话,深刻吸取我市今年多起煤与瓦斯突出重大事故的教训,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一通三防”重点监察主要内容,以瓦斯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认真制定检查方案,统筹安排,举一反三,主要领导要亲自带队,精心挑选人员,深入井下一线,认真进行本地区本企业瓦斯隐患排查,从严从细搞好现场检查,采取坚决有效的措施,防止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 (二)落实煤矿企业“一通三防”主体责任。煤矿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特别是国有煤炭重点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七部委局《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以及国家发改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瓦斯治理经验五十条》(发改能源〔2005〕457号)精神,认真抓好“一通三防”工作,落实“一通三防”责任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一通三防”工作负总责,分管技术的负责人对“一通三防”负技术责任,严格执行煤矿“一通三防”技术审批制度,认真组织学习瓦斯治理规定,严格贯彻执行瓦斯管理治理各项规定要求,切实加强煤矿“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对排查出的“一通三防”等重大隐患要登记建档,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内容、整改标准、整改措施、时间进度、责任人和指定专人负责督办,逐条逐项整改,对重大隐患要立即停产整改或限期整改,立即停止生产,落实整改责任人,并及时按规定报告。煤矿瓦斯抽采要达到国家即将出台的《煤矿瓦斯抽采基本要求》,安全监控系统要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6〕21号)的要求进行整改、联网和维护。煤与瓦斯突出和高瓦斯矿井必须严格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煤矿安全规程》和《防突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确保瓦斯治理规定得到落实,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做好有关书面文字汇报材料和迎检准备。 (三)切实加强煤矿“一通三防”监管和检查。各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继续加大贯彻落实《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瓦斯治理重点监控方案的通知》精神,继续切实加强对国家重点监控的3个、重庆市重点监控的21个煤矿企业(其中市属2个、国有地方煤矿4个、乡镇煤矿15个)的瓦斯重点监控工作,督促煤矿企业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加强对煤矿“一通三防”隐患的监控,落实具体负责煤矿隐患监控人员,督促煤矿企业整改,并适时进行跟踪检查。要加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力度,特别是对国有重点大矿的安全监管监察力度,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特别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的监管监察,促使企业强化安全责任。加强瓦斯重点监控报告制度,特别是对查出的瓦斯隐患登记建档,切实加强瓦斯重特大隐患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瓦斯重、特大隐患整改工作进展情况,督促企业全面落实瓦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根据本地区本辖区内矿井瓦斯灾害情况和本次重点监察区县、煤矿,落实监察责任,实行划片包干,定人定点包干等制度,把监察责任落实到部门和具体责任人。 (四)隐患处理措施 1.对存在重大瓦斯隐患的矿井,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及时通报地方政府;突出矿井没有采取“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要立即下达停产整顿指令,限期进行整改;各级瓦斯治理责任制不落实、瓦斯检查等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的企业,一律限期改正。 2.对拒不整改、忽视预防、疏于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措施不落实而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从严查处,严厉追究事故责任;拒不执行监察指令、停而不整、明停暗生产的,或经举报煤矿企业有隐瞒重大安全隐患的,一经查实,严处重罚。 3. 对本辖区本地区内属于有瓦斯动力现象的矿井而至今仍未组织开展鉴定和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矿井,要依法向所在煤矿企业下达停产整顿监察指令,督促企业按要求进行鉴定,并经批准、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4.对高瓦斯、突出矿井应抽未抽的矿井,要下达停产整顿通知书,并通报市政府和经委,督促认真落实到位。 5.对没有按规定要求建立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或系统运行不正常等重大隐患的,装备不到位,不按规定安设瓦斯传感器、断电控制和数据遥传的工作面,安全监控系统不能随时监控的,也要下达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监察指令。特别要对甩掉或破坏监测系统断电功能、调高断电值等违章行为严厉查处。 6.对矿井没有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不合理,矿井未按实际供风量核定采煤工作面、采区和矿井的产量,采掘工作面供风量达不到设计要求,要责令采掘工作面、采区或矿井停产整顿;突出矿井采区没有专用回风巷的,责令停止采区作业;风速超限和不合理串联通风视为超通风能力生产,并可视超通风能力情况责令采煤工作面、采区或矿井停产整顿。 7.对矿井总回风或一翼回风瓦斯浓度超限或者经常处于临界状态的矿井做出停产整顿决定;采掘工作面回风瓦斯浓度超限或经常处于临界的采掘头面做出停止作业决定。 (五)对停产整顿、限期整改的处罚决定和矿井存在的重大隐患,要及时向地方政府和监察监管部门通报情况,并提出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的建议以及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察意见和建议。对无视国家法令、无视政府监管,拒不停产整顿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特别是拒不执行监察执法指令,或由于瓦斯治理措施不落实而发生瓦斯事故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从严从速依法严厉惩处,责任人除依法追究经济责任外,还应按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绝不姑息迁,并将处理结果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七、重点监察存在的问题、隐患检查情况、工作总结、建议及检查情况表(含电子文档),市属煤矿的集中监察执法情况,请各监察督查组于10月15前报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监察处;各区县监察执法情况,请各区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监察分局(站)和各监察督查组于12月5日前报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监察处。 电子信箱:lgf123@cqmj.gov.cn, 联系电话:13638248010 李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