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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决定(2004)


【颁发部门】 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清理要求,决定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防洪工程的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湖泊、水库等水管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采伐护堤护岸林木,须经河道、湖泊、水库等管理机构同意,依法向林业主管部门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按规定完成更新补种任务,确保成活。” 二、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河道滩地不得占用,确需临时占用的,应当经水管单位同意,并严格控制占用时间,缴纳占用补偿费。”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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