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盐业管理体制改革精神,理顺盐业管理工作关系,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盐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盐业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盐业管理工作,建立有效的盐业管理体制
(一)切实加强盐业管理工作。盐是重要的战略物资,是工农牧渔业的重要原料,是生活中日不可缺、无可替代的必需品。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政策,其根本就是要保证合格碘盐普及供应,消除碘缺乏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高人口素质。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盐业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政府行为、部门职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市场监管,促进行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食用合格碘盐。
(二)建立食盐应急协调机制。针对因突发事件可能引起的食盐供应紧张的情况,市县(区)都要建立食盐应急预案,将食盐应急预案纳入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子预案。市食盐应急预案方案由市经委和市应急指挥中心共同研究制定,有关涉盐引起的重大食品安全事项的协调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形成市政府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责任分工、社会各方支持配合的有效应急机制。
(三)建立盐业管理分工协作机制。盐业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各县(区)要依法履行本辖区盐业管理职能,明确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主体,理顺盐业管理体制。市经委是全市盐业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全面履行全市盐业管理职责,并与工商、质监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大市场监管力度;财政要把盐政执法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卫生部门负责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实施对碘缺乏病病情、防治效果的评估和碘盐的监测,以及对工厂食堂、餐饮服务业使用食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协助盐业主管部门查扣违法调运的盐产品;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严重扰乱食盐专营市场秩序、影响恶劣的大要案件,对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暴力抗法事件,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育部门要将碘缺乏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学生健康教育内容;各新闻媒体要对消除碘缺乏病科学知识的宣传给予大力支持;人事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落实相关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工作。
二、实行食盐专营管理,保障食盐加碘工作的有效实施
(一)加强盐产品计划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全市盐产品计划申报由具有合法资格的食盐批发企业根据盐产品的供求情况向市经委申报,市经委审核后报省经委(省盐务管理局)审批和下达盐产品计划。市经委根据省经委下达的盐产品计划,分解到具有生产加工、批发盐产品合法资格的企业,并负责监督盐产品计划的执行情况。因盐业市场供求发生较大变化,确需对计划进行调整的,由市经委向省经委提出调整申请。
(二)加强行政许可管理。食盐属于国家专营专卖的特殊商品。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食盐生产实行定点生产制度,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食盐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由市经委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核发。依法取得食盐生产许可证的食盐定点生产加工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食盐标准生产盐产品,确保盐产品符合国家质量和卫生标准;依法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盐业调拨计划,保证市场合格碘盐的供应;依法取得食盐转(代)批发许可证和已办理食盐零售登记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要依法经营盐产品,保证市场供应。
(三)加强食盐储备管理。结合食盐专营管理的特点、行业发展实际和人口规模状况,制定食盐储备计划。应急性和战略性食盐储备,由市发改委统筹列入重要商品物质储备计划,按照应急性和经营性食盐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食盐应急性政府储备制度。由市经委牵头,与市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根据市场实际需要共同研究提出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障突发事件情况下合格碘盐的市场供应。市经委要加强对食盐经营性储备和应急性储备工作的监管。
三、加强盐业市场监管,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
(一)构建盐业执法体系。盐业管理体制实行政企分开后,盐业执法主体由原磨黑盐政管理处和凤岗盐政管理处变更为市经委,负责全市盐业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盐业市场监管。市经委要按照盐业执法队伍“全市集中、统一执法”的要求,积极探索盐业管理行政执法体制,完善盐业管理的规章体系。实行盐业执法协管员制度,充实基层执法力量。建立盐业举报110报警联动机制,快速有效地依法打击盐业违法犯罪行为。
(二)加强盐业市场监管。为严厉打击私盐交易,防止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流入食盐市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盐业市场的监管。盐业执法要遵循疏堵并举、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坚持日常巡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形成点面结合的有效监控手段;坚持把盐业执法与市场监管相结合,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坚持专项整治与联合执法相结合,形成分工负责、相互联动、协调配合、整体推进的工作局面。要按照《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国家盐业法规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市境内使用工业盐的单位,须经县(区)盐务管理部门审核、报市经委备案同意后,方可签订购销合同,并将每批工业盐的数量、出货单位、收货单位等凭证报送县(区)盐务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各工业用盐单位要建立台帐,严格按用途范围使用。制盐企业要向市经委报告工业盐数量及流向,禁止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
(三)大力开展盐业法制宣传教育。市经委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国家、省、市关于盐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对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例,要利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以警示社会,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举报和投诉,按照有关规定实施举报奖励政策。卫生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碘缺乏病防治知识,做到“防治碘缺乏病日”重点宣传和平时经常性宣传教育相结合,积极开展食用合格碘盐重要意义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参与意识,自觉抵制不合格碘盐。
四、坚决消除碘缺乏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一)切实做好食盐加碘工作。国家对消除碘缺乏危害采取以长期供应加碘食盐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强化以食盐加碘为主导的措施,按照可持续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要求,确立和完善碘营养标准和评价体系,继续开展碘缺乏病防治监测与评价工作,建立健全碘营养水平监测网络,不断提高监测工作质量和水平,为加强碘缺乏病防治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二)高标准、严要求,保证食盐质量。碘盐的加工、运输和储存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市盐业生产和批发企业要抓好碘盐的质量工作,确保以合格碘盐供应市场。用于加工碘盐的食盐和碘酸钾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在碘盐中同时添加其他营养强化剂或者药物的,须经省卫生、盐业主管机构批准,并明确销售范围。未达到规定含量标准的碘盐不得出厂。碘盐出厂前须按有关规定予以包装,碘盐和非碘盐在储存场地上应当分库或者分垛存放,做到防晒、干燥、安全、卫生。
(三)高度重视食盐安全工作。食盐安全是食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食盐监管要以保障食盐供应、确保食盐安全为出发点,从源头抓起,加强生产、流通领域的检测工作。质监部门要加强对食盐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保证食盐产品质量;工商部门要加强对食盐流通环节的监管;盐业批发企业要为市场提供不同人群所需要的合格碘盐。
五、加强产业规划和引导,推进行业改革和发展
(一)积极开展盐业产业政策和技术创新研究。加强促进盐业行业发展的政策研究,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满足人民群众生活需求结合起来,突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引导产品结构优化,产品质量提高,支持和推进行业技术创新,鼓励盐业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
(二)加强多品种盐的开发和市场拓展。加大多品种盐的研制开发力度,改进包装,提高包装档次和品位,逐步与国际市场接轨,提高盐产品的附加值,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强多品种盐的市场拓展,引导、培育健康时尚的消费观,运用各种营销手段,扩大多品种盐的销售,形成多层次、多用途、多类型、多价位的盐产品结构,满足不同层次的消费需求。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