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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盐酸曲马多制剂和含麻醉药品复方制剂监督管理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京药监安[2006]7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分局: 一个时期来,盐酸曲马多制剂和含麻醉药品复方制剂在全国范围内滥用日趋严重。为进一步加强对该类药品的监督管理,有效防止滥用给北京造成社会危害,现对盐酸曲马多制剂和含麻醉药品复方制剂监督管理要求重申如下: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盐酸曲马多制剂和含麻醉药品复方制剂如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等按处方药管理,药品零售企业必须严格凭有效医生处方销售。 二、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盐酸曲马多制剂和含麻醉药品复方制剂时,必须定期核对药品的购、销、存情况,其药品的购进数量必须与销售及库存的数量一致,其销售数量必须与处方匹配,处方必须留存2年备查。 三、各分局要进一步加大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盐酸曲马多制剂和含麻醉药品复方制剂经营行为的检查力度,对有违规销售行为的,要严格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或经警告后仍违规销售的,除给予警告外,要并处罚款。 特此通知。

二00六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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