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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计生委等部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锡政办发[2006]15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人口计生委、市卫生局、无锡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的《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八日
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意见 (市人口计生委、市卫生局、无锡食品药品监管局2006年8月)
为深入贯彻落实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95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江苏省超声诊断仪及胎儿染色体检测技术使用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和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6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有效遏制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势头,进一步优化全市人口结构,推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现就综合治理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领会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重大意义 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关系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问题。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要对此予以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人口安全意识,切实增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行动起来,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各地要以《决定》、《通知》、《办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部门协作、齐抓共管,采取有力措施,有效遏制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势头,努力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加强宣传,政策引导,积极营造有利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社会环境 要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关爱女孩行动”等活动,积极倡导以人为本、少生优生、男女平等的社会新风,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有关妇女儿童保护、母婴保健等法律法规,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对计划生育家庭的经济帮扶政策和社会保障措施,大力宣传妇女在发展经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中的重要作用,大力宣传出生人口性别比结构平衡的重要性,引导广大群众切实转变婚育观念,消除在生育行为上的性别偏好,从而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有利于女孩及其家庭的社会经济政策和社会保障制度,依法维护女孩和生育女孩家庭的合法权益,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实际问题,把“关爱女孩行动”同救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等工作结合起来,通过政策引导和帮扶救助,使女孩家庭充分享受党和政府给予的关爱和温暖,从而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创造有利的政策环境。 三、健全制度,狠抓落实,切实加强对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 各地要在建立健全怀孕妇女孕前监测、孕期保健、孕后随访服务制度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对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力度,严格执行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一)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 1.加强超声诊断仪及胎儿染色体检测技术的管理。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使用超声诊断仪或胎儿染色体检测等技术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实施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保健机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指定,并严格按省人大《决定》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 2.对妊娠妇女进行超声诊断、胎儿染色体检测和其他定期孕期保健检查时,除医学需要外,操作人员不得透露或暗示与胎儿性别有关的任何信息,否则视为非法胎儿性别鉴定。 3.使用超声诊断仪和胎儿染色体检测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每年与相关岗位专业技术人员签订责任书,并定期对其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4.在超声诊断室和染色体检测实验室等工作场所醒目位置,应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警示标志。 (二)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1.加强对妊娠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管理。未经卫生或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2.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产前诊断,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胎儿严重缺陷、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凭有相应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意见书》,可以人工终止妊娠。 3.除上述医学原因外,其它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必须持有现居住地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后出具的《同意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证明》,方可人工终止妊娠。 4.获准开展妊娠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在施术前必须查验《医学诊断意见书》或《同意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证明》及其他相关证件材料。对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不予施术,并及时报告当地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5.获准开展妊娠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要建立手术登记制度,并将相关证明材料与手术病志一起存档,每半年上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抄报同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6.依法开展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业务的机构,在妇产科、人流室、手术室等相关工作场所,应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警示标志。 (三)加强人工终止妊娠药物的管理 1.未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经销终止妊娠药品。获准经销和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药品批发企业要向销售对象索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留存复印件备查,加盖单位原印章,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记录,记录保存两年。 2.获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应凭处方调配,并建立处方档案。 四、加强管理,落实监督,严厉打击溺弃、贩卖女婴以及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违法犯罪行为 加强生育管理,对已领取生育服务证尤其是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的育龄妇女,应及时登记造册,加强跟踪管理和后续服务,避免非正常终止妊娠。建立完善二孩生育管理与服务的相关制度,全面推行计划内二孩孕产期随访服务制度,镇(街道)、村(社居委)两级要做到定期上门服务,责任到人。对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有溺、弃女婴行为或婴儿出生后去向不明的家庭,均不再安排生育指标。 人口计生、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要建立联合督查制度,定期检查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以及药品批发销售企业执行各项相关规定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严肃查处。 要依据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的要求,进一步加大依法管理的力度,建立群众举报制度,严厉打击溺弃、贩卖女婴以及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违反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或个人,由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施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违反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将人工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经批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单位和个人的,或批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从不具有销售资格的单位购进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 五、部门协作,齐抓共管,切实加大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工作的力度 各部门协调配合、实施综合治理是解决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关键。各地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综合治理工作。要把这项工作纳入各级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之中,坚持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负总责,严格实行责任制考核。各部门特别是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和公安等部门,要自觉地支持、参与、配合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综合治理工作,严格履行各自职责,使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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