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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宁波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颁发部门】 宁波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决定》已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5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17日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3月30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宁波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七条第一款。 二、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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