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
地区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
(地区卫生局二00七年六月)
为加快我区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步伐,全面推进“十一五”时期农村卫生事业发展,进一步提高农牧民群众健康水平,努力构建和谐海东,有效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青海省“十一五”时期农村牧区卫生事业发展意见》,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农牧民公平享有基本卫生保健为宗旨,全面落实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突出重大疾病防治、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等重点,深化农村卫生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相协调,人民健康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不断提高农牧民群众健康水平,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卫生保障。
(二)总体目标。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到2011年,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广大群众健康需求以及新农村建设要求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体系。着力构建农村卫生事业运行的财政保障机制、人才培养机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建设一支结构合理、满足群众需求、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卫生服务队伍,形成精干高效、可持续发展的卫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制度完善、公平可及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特困人口医疗救助制度。农牧民公平享有基本卫生保健服务,健康水平有较大提高。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分别比2005年下降15%和10%,农牧民期望寿命提高2岁。
二、农村卫生工作的重点
(一)夯实基础,建立功能完善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1、健全完善县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各县人民政府要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高度,切实办好县级医院、中(藏)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和卫生监督所,从政策上给予大力支持,人员上给予切实加强,经费上给予全力保障,使医疗卫生行业真正体现公益性,使广大群众得到更多的实惠。
2、加强乡镇卫生院建设。严格实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充分发挥乡镇卫生院连接县、乡、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的枢纽作用,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体系,对村卫生室实行人员、机构、业务、药品、收费“五统一”管理,建立紧密型的乡村卫生服务新模式,提高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的整体功能。
3、加强村级卫生组织规范化管理。每个行政村原则上设立1所卫生室,配备1-2名村医。要将村卫生室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建设的意见》精神,对全区1472个村卫生室进行分步建设。省财政厅对每个村卫生室建设补助3万元,县级财政按照每个村卫生室2000-4000元的标准从本级预算中安排药品周转金,按照多方筹集、省级补助为重点的办法,进行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贫困地区的村卫生室建设应纳入政府扶贫开发整村推进项目,逐年予以解决。
(二)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农村卫生服务水平。
1、全面实施初级卫生保健,不断提高农民群众健康水平。采取加强卫生人才培养,加强卫生医疗预防保健网络建设两项措施,突出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条件、对重点疾病实施综合干预、普及中藏医院三个重点。各县要以初级卫生保健为龙头,大力开展初级卫生保健合格县、农村卫生工作先进县创建活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要坚持以维护群众健康为中心,以乡、村卫生组织为依托,以家庭为单位,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患者、残疾人、贫困居民为重点对象,开展主动、便民、优质的服务。要牢固树立健康教育为主的服务理念,实施健康促进、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慢性病管理以及农村改水改厕等综合措施,紧紧围绕新农村建设,积极倡导大卫生观念,不断提高农村综合服务能力,使广大群众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
2、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关心支持卫生技术人员的生活和工作,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使他们能够安心基层工作。对长期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卫生专业人员,在职称晋升、工资待遇、专业培训等方面给予倾斜,争取逐步解决或提高乡村医生和保健员报酬,不断稳定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地县级医疗机构的卫技人员要进一步配齐配强,充实加强乡镇卫生院力量,通过事业单位改革力争实现中心卫生院不少于15人、一般卫生院不
少于9人的配备标准(青海省卫生厅青卫农便函[2007]11号文)。要建立健全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制度和培训经费保障机制,鼓励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和乡村医生参加各种形式的学历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95%以上乡村医生达到或相当于中专水平。要严格实行乡村医生准入制度,今后凡新增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乡村医生必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乡村医生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和执业医师资格。
3、充分发挥中藏医药在农村卫生服务中的作用。要加强县级中(藏)医院和乡镇卫生院中(藏)医科建设,突出特色,实行规范化管理,要加强对乡村医生中中医药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力争培养一批技术骨干。鼓励农村西医兼学中医,并应用中医药诊疗技术为群众服务。推广农村中医药实用、适宜技术,扩大中医药服务领域。
4、加强农村卫生服务质量建设。按照“巩固村、发展乡、提高县”的工作思路,以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为主题,积极开展名院、名医、名科创建活动,认真实施县医院优秀临床医师和乡镇卫生院医疗骨干培训项目,开展农村卫生服务质量建设活动,建设规范化乡镇卫生院和合格村卫生室,不断规范医疗行为,增强服务能力,完善管理措施,提高服务质量,为群众提供优质价廉、安全有效的卫生服务。到2011年,县级医院全部达到二级甲等标准,全区所有中心卫生院达到一级甲等标准,一般卫生院都要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95%的村卫生室达到合格村卫生室标准。
5、加大卫生支农和卫生扶贫力度。各级政府要把卫生扶贫作为政府扶贫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本地区扶贫计划,加大对卫生扶贫的投入,切实加强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改善医务人员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地县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对口支援帮扶乡镇卫生院制度,在人力、物力、信息以及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充分发挥县医院巡回医疗车的作用,定期下乡为群众服务。地县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基层工作时间不能少于一年,乡镇卫生院要继续实行巡诊和驻村医生制,方便群众看病就医。
6、完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深化县办县管的卫生管理制度,加强行业管理,深化医院改革,积极推行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紧紧围绕降低医药费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建立有责任、有激励、有约束、有竞争、有活力的内部运行机制。按照公开、公正和择优的原则,实行乡镇卫生院院长竞争上岗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全面推行全员聘用制,完善岗位绩效工资制,积极探索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激励机制。规范药品购销工作,使农村卫生机构的能力建设迈上新台阶,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三)突出重点,切实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
1、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责任。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降低成本、运转高效”的要求,抓好地、县综合医院、急救中心、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等基础建设,健全网络,规范程序,健全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机制,加快基本医疗设备的配备和过期设备的更新,抓好人员培训,提高应急服务水平。
2、实施重点疾病重点干预策略,加强农村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严格实施儿童计划免疫,不断提高接种覆盖率和有效接种率,特别要抓好重点地区薄弱环节的儿童预防接种工作。使针对性传染病发病率明显下降,进一步完善对重大疾病的监测与干预措施,重点控制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病毒性肝炎、结核病、性病、艾滋病、鼠疫、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碘缺乏病等传染病和地方病,开展高血压、糖尿病、心脑血管疾病、恶性肿瘤等重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监测、干预和控制工作。深入开展卫生乡(镇)、村创建工作,加快改水改厕步伐,改善群众生产生活环境。县、乡政府特别是乡村两级组织要进一步加大健康教育工作力度,充分发挥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作用,每村每年至少开展四次以上集中的健康教育活动,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疾病预防和卫生保健知识,引导和帮助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使广大人民群众的卫生知识知晓率和卫生行为构成率进一步提高。到2011年,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以乡为单位达到95%以上,有效控制传染病和地方病,农村安全饮用水合格率达到85%以上,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70%以上。
3、加强农村妇幼保健工作。紧紧围绕孕产妇和儿童系统管理,加强县、乡医疗机构的产儿科建设,提高住院分娩率,确保母婴安全,开展农村儿童营养指导,采取重点干预措施,努力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到2011年,以县为单位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覆盖率达到90%、住院分娩率达到95%以上,7岁以下儿童保健系统管理覆盖率达到80%以上。
(四)部门协作,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1、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坚持家庭帐户、大病统筹、大额救助、特困救助“三位一体一补充”基本政策,各级卫生、民政、财政部门要密切协作,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特困人口医疗救助制度以及医疗费用垫付制,更好地方便群众。重点加强资金筹集、基金管理、药费报销以及医疗机构监管四个环节。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和特困人口救助办法,积极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单病种质量控制与付费工作,不断降低群众就医成本,降低医药费用,认真探索方便惠民的运行机制,不断扩大参合面,提高群众受益水平,巩固完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
2、加强经办机构建设。各级政府要把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建设作为大事认真研究,配齐配强与工作任务相对应的经办工作人员,同时要加强乡镇合管办的工作力量,在乡镇综合改革中,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确保乡级合作医疗工作有人办事、有钱办事,满足群众需求。各县合管办要逐步建立形式多样、方便有效的筹资机制,运转高效、方便群众的运行机制,公开透明、公正公平的补偿机制,制度规范、成本低廉的管理机制,有效制约、相互协作的监督机制。民政、卫生等部门紧密配合,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对特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全面建立起合作医疗费用补偿与特困医疗救助费用补偿相统一的“一站式”服务方式,使广大群众能及时得到医疗补偿和救助。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共同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一)强化政府责任。各级政府要把农村卫生事业发展作为关心群众疾苦、解决民生问题、促进和谐发展的大事,切实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纳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整体规划中,明确重点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切实履行好政府承担的公共卫生职能,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要定期研究农村卫生工作,认真解决卫生改革与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坚持实行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目标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严格考核,落实奖罚。
(二)落实财政补助政策。要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医疗单位收入为辅的投入机制,改变医疗单位以药养医的模式,逐步降低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建立运转正常,优质高效的卫生服务体系。各级财政新增加的卫生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发展农村牧区卫生事业,其中用于县以下的比例不低于70%,保障农村牧区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经费(青政办[2006]187号文)。基础设施建设和大型医疗设备的购置要通过争取项目或政府投入解决。各县政府要保证公共卫生经费投入,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经费或风险金制度,用于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应急事件;要保证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运转经费,确保县、乡合管办正常运转。
(三)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各级政府要明确各有关部门在农村卫生工作中的责任,形成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卫生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职能作用,把发展农村卫生事业作为主要职责抓紧抓好,充分发挥行业管理优势,搞好协调和督查工作。发改委要把农村卫生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改善卫生基础设施条件。财政部门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乡村医生和保健员的报酬,加大卫生投入,保证工作经费和建设经费,充分体现公立医疗机构服务的公益性。及时足额拨付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农牧部门要加强人畜共患疾病的防治。民政部门要做好农村特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人事部门要配合卫生部门研究制定对农村卫生人才的优惠、鼓励、倾斜政策,稳定和发展农村卫生人才队伍。扶贫部门要将农村卫生工作纳入整体扶贫规划,充分利用整村推进等项目统筹安排村级卫生室等建设项目,在项目、资金的安排上向扶贫开发重点县倾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农村食品药品市场监管,保证广大群众饮食、用药安全。审计部门要做好对农村卫生事业经费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审计监督。教育部门要配合做好以学校和学生为中心的健康教育工作,切实抓好各级各类学校的卫生工作。通过各部门分工协作,共同为推进农村卫生事业科学、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