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省管企业,各市国资监管机构:
为规范我省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切实维护境外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全面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和依法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起开展我省境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境外企业产权登记)工作。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境外企业产权登记的要求
(一)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国家或地区(包括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我省境外企业和境外企业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子企业都要办理境外企业产权登记。
境外企业是指我省国有单位(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下同)直接投资设立或依法取得的境外企业。
(二)境外企业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依法代表政府对占用、运营国有资产的境外企业的产权状况进行登记,确认国家对境外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的法律行为。
境外企业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并每年进行境外企业产权登记情况的年度检查。
(三)我省各级国资监管机构是境外企业产权登记的管理机关。境外企业产权登记办理程序按照省国资委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通知》(鲁国资产权〔2005〕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实施。
(四)各级国有单位负责向本级国资监管机构申请办理境外企业产权登记,并立档、保存产权登记机关颁发的境外企业产权登记表。
二、境外企业占有产权登记
(一)已取得境外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通过所出资国有单位申办境外企业占有产权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填写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2.批准设立境外企业的文件以及商务部颁发的《境外投资批准证书》,2006年底之前已成立的境外企业须提供企业演变过程的说明;
3.境外企业章程、《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最近一次的验资报告;
4.经会计中介机构审计或国有单位审核的企业2005、2006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5.境内出资人为企业法人单位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单位还应分别提交产权登记表、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6.境外企业对外提供保证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资料、文件;
7.境外企业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持股的,需提交境内出资人同意的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的股权委托协议书和公证手续复印件;
8.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二)申请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境外企业应当于设立前30日内到国资监管机构办理新设境外企业产权登记备案手续。在境外注册登记后60日内,通过所出资国有单位申办境外企业占有产权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填写国有单位拟设立境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备案表;
2.批准设立境外企业的文件以及商务部颁发的《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复印件;
3.境外企业章程和设立企业的相关协议、合同;
4.国有资本金的来源证明;
5.经会计中介机构审计的出资企业财务报表和拟设立境外企业的验资报告,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6.境内出资人为企业法人单位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单位还应分别提交产权登记表、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7.境外企业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持股的,需提交境内出资人同意的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的股权委托协议书和公证手续复印件。
8.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三、境外企业变动产权登记
(一)境外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时,应自国资监管等机构审查并经商务部批准变动之日起60日内,由所出资国有单位申报办理境外企业变动产权登记:
1.企业名称、组织形式改变的;
2.企业国有资本额和国有股持股比例发生增减变动的;
3.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
4.企业负责人变动的;
5.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发生变动的其他情形。
(二)办理境外企业变动产权登记时,应向本级国资监管机构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填写的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
2.提交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3.批准境外企业产权变动行为的文件以及商务部颁发的《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复印件;
4.修改后的境外企业章程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经会计中介机构审计的产权变动时的境外企业财务报表和验资报告(证明),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6.境外企业出资人发生变动的,提交新加入的出资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如为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其中涉及国有单位出资的还应分别提交产权登记表、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7.通过交易机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提交交易机构出具的转让资产产权的交易凭证;
8.驻在国或地区法律中介机构依据当地法律对该行为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9.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四、境外企业注销产权登记
(一)境外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时,自行为完成后60日内由所出资国有单位向本级国资监管机构申办境外企业注销产权登记:
1.境外企业分立、划转、被依法撤销、被兼并、被合并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2.转让境外企业全部国有资产产权的;
3.其他需要注销国有资产产权的情形。
(二)办理境外企业注销产权登记时,应向国资监管机构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填写的境外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
2.提交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占有和变动产权登记表;
3.商务部颁发的《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4.批准境外企业产权注销行为的文件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决书等;
5.境外企业的资产清算报告;
6.涉及资产评估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或备案文件;
7.境外企业产权注销当期经会计中介机构审计并经国有单位审核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编制说明);
8.驻在国或地区法律中介机构依据当地法律对该行为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9.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五、境外企业产权登记情况的年度检查
(一)国有单位应于每年2月1日至5月31日完成对境外企业产权登记情况的年度自查工作,并向本级国资监管机构报送境外企业年度自查分析报告。各级国资监管机构于当年6月30日前完成对国有单位自查情况的复核、抽查工作,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二)境外企业产权登记年度自查分析报告主要包括:是否按规定申办境外企业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境外企业国有资本的分布及结构变化,包括境外企业再投资情况;境外企业国有资本金的实际到位和增减变动情况;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的安全及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境外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企业效益情况;境外企业纳税情况。
(三)自本文下发之日起,请各级国资监管机构、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和省管企业于2007年10月底前完成本年度境外企业占有产权登记工作,并报我委备案。
六、其他规定
(一)境外企业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持股,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9〕54号文件和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司法部、原对外经济贸易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办理委托协议公证的规定>的通知》(国资境外发〔1991〕73号)的要求,先办理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的股权委托协议书和公证手续,再办理境外企业产权登记。办理境外企业产权登记时,必须提交委托和公证法律手续的复印件。
(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