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市劳动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
乌鲁木齐市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
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近期在山西省部分地区发生了黑砖窑非法用工、强迫劳动甚至致人死亡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为维护广大农民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自治区的部署,从2007年7月至8月,开展为期2个月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重点
以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为重点。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乌鲁木齐市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顺利进行,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乌鲁木齐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隋吉平 副市长
副组长:李占清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朱文智 市劳动局局长
成员:秦伟 乌鲁木齐县副县长
范春平 天山区副区长
苏国仁 沙依巴克区副区长
陈浩东 新市区副区长
李春安 水磨沟区副区长
张新强 头屯河区副区长
张承义 米东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杨志明 达坂城区副区长
杨金鹏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阿合买提江·阿合尼牙孜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付杰 市监察局局长
曹学敏 市公安局副局长
莫合特尔·阿不都江 市民政局副局长
艾贝保·热合曼 市劳动局副局长
刘跃东 市国土局副局长
王历 市卫生局副局长
周耀宇 市工商局副局长
葛广峰 市安监局副局长
曹杰 市总工会副主席
魏敏 市煤炭管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负责统一协调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的各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局,办公室主任由艾贝保·热合曼兼任,办公室工作成员有李效雨(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政委)、杨小力(市劳动局法制监察处处长)、陈永德(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长)、王红(市监察局综合执法室负责人)、宋晓玫(市劳动局劳动关系和工资处处长)、贾艳平(市民政局政策法规处长)、甄志强(市国土局矿山管理处处长)、翁建(市工商局企业监管处处长)、乔宙(市安监局综合处处长)徐杰(市煤炭管理局处长)、何静(市劳动局法制监察处副处长)、谭伟(市卫生局法制监督处副处长)、尤扬(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干部)。
办公室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和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全面排查,以各区(县)为主,重点打击非法用工和违法犯罪行为
专项行动要对全市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场所的下列情况进行全面排查:
1.依法领取证照的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等;
2.劳动用工的基本情况,包括招用人员的数量、来源、招用渠道等;
3.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作时间、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
4.违法犯罪情况,包括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此项内容要重点查实,依法处理。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相关部门要抽调专人,充实一线检查队伍,明确工作区域和工作责任,对所辖区域内的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要将主动检查、受理举报投诉和社会舆论监督结合起来,指定专项行动投诉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认真受理投诉举报,充分发动和依靠乡镇、村等基层组织的力量,加强组织协调,力争做到排查全面彻底,不留死角。
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受害人要提供一切可能的救援和帮助,做好医疗救治、工资兑现和经济补偿等工作,认真核实受害人情况,确保他们安全顺利返乡。对智障人员等特殊受害人员,民政部门要及时提供救助。对经查实的涉嫌拐骗、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制劳动、虐待伤害等违法犯罪分子,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对参与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甚至充当黑势力“保护伞”的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要按照法纪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四、分工负责,落实责任
劳动保障部门对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非法用工及违法使用童工等案件要及时进行调查,依法做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将无合法证照的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处理。公安部门要对违法扣留各种身份证件,或者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和未成年工劳动及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农民工、拐骗农民工、拖欠工资涉嫌逃逸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并取缔无合法证照的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行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安全生产条件许可证的,依法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卫生部门要检查并查处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坚决惩处非法雇用未成年工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要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监察机关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嫌权钱交易、充当“保护伞”等腐败问题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工会组织要加强乡镇、村、企业的基层组织建设,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行动中受害农民工的善后安置工作。
五、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执法检查
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强化整治,狠抓落实。各区(县)要成立相应机构,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研究制定本辖区专项行动的目标任务、工作部署。实行联合执法并明确一线执法人员的任务,提供必要的培训。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重大问题要随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要加强对基层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并按照自治区“关于报送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情况材料的紧急通知”的要求,每10天报送一次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对于未能按要求报送材料的单位将追究责任。领导小组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六、强化法制宣传教育,搞好舆论引导
要结合专项行动,采用多种方式,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普及企业经营、劳动保障、未成年人保护、刑法等方面法律法规知识,引导乡村基层组织处理好发展地方经济和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系,提高各部门特别是基层组织及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强化各类用工单位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守法诚信、依法用工的意识,增强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努力在全社会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氛围。
要加强与宣传部门的沟通配合,搞好舆论引导,坚持正面宣传,维护社会稳定。同时,要重视舆论和社会监督,认真对待媒体揭露和社会举报的问题。动员社会对企业用工行为进行监督。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发现问题的查处结果、企业和基层单位的整改情况等都要及时、全面、客观地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报道。
七、建立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基层政府的公共管理能力
各区(县)、各部门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提高管理能力。要搞好扶贫开发,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确保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此次专项行动要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结合起来,与整顿规范矿山资源开发秩序结合起来,与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结合起来,堵住源头。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用工管理,切实落实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登记核查制度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要针对劳动保障监察的薄弱环节,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民政、安全生产监管、卫生、教育等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制度建设和机构队伍建设,探索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女职工、未成年人等合法权益。
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区(县)要及时进行总结,并将书面材料于2007年8月6日前报市劳动局法制监察处(联系电话:2817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