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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余府办发[2007]2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理念,从构建和谐平安新余、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做好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检查范围 这次专项行动的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法劳动用工单位,重点是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 三、检查内容 ㈠依法领取证照的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采矿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等; ㈡劳动用工的基本情况,包括招用人员的数量、来源、招用渠道等; ㈢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作时间、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 ㈣违法犯罪情况,包括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此项内容要重点查实、依法处理。 四、检查步骤 此次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7月1日-7月10日,宣传动员阶段):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普及企业经营、劳动保障、未成年人保护、刑法等法律法规知识,提高用人单位遵纪守法意识和广大农民工的自我保护意识。新闻媒体要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专项行动进行全程跟踪报道,为专项行动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二阶段(7月11日-7月30日,自查阶段):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所辖区域内的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进行地毯式排查,实行县(区)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村,分片包干,责任到人。依靠乡(镇)、村等基层组织的力量,做到排查全面彻底,不留死角。 第三阶段(7月31日-8月20日,集中整治阶段):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专项行动工作要求,认真组织检查。对检查出来的突出问题要依法严厉查处,经查实的涉嫌拐骗、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制劳动、虐待伤害等违法犯罪分子,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对辖区内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查,市政府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县(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四阶段(8月21日-8月25日,总结阶段):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梳理,总结经验教训,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地于8月22日前将书面材料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二科(电话:6436269)和市劳动保障局劳动监察支队(电话:6410730)。 五、组织领导 成立新余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何萍高任组长,市劳动保障局局长晏瑞祥任副组长,市公安局王春勇、市监察局廖晓云、市民政局李文、市国土资源局廖俊、市卫生局彭增源、市安监局刘绍刚、市工商局龙志勤、市总工会李国俊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罗顺辉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职责分工是:劳动保障部门对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非法用工及违法使用童工等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将无合法证照的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处理。公安部门对违法扣留各种身份证件,或者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农民工,拐骗农民工,拖欠工资涉嫌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并取缔无合法证照的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行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卫生部门检查并查处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坚决惩处非法雇用未成年工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监察机关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嫌搞权钱交易、充当“保护伞”等腐败问题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工会组织要加强乡镇、村、企业的基层组织建设,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行动中受害农民工的善后安置工作。 六、工作要求 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对于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28号)的有关精神,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㈡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检查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重点检查对象,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充实一线检查人员,认真组织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切实把检查工作抓紧抓好。 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配合,及时通报情况,交流信息,加强部门之间的联系和沟通,形成各部门既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又紧密联系、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切实加强工作调度,注意掌握情况,每10天汇总一次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报市劳动保障局,重大问题要随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㈣完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搞好扶贫开发,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确保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用工管理,切实落实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登记核查制度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要针对劳动保障监察的薄弱环节,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卫生、教育等部门也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制度建设和机构队伍建设,探索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等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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