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西藏自治区人大会常委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的决定(2004)


【颁发部门】 西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2004]1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的决定,已由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6月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9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 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9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七条的内容,原第八条调整为第七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