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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性质的明传电报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

【发文字号】 京保监发[2006]19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财产保险公司在京分公司,北京保险行业协会: 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将其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性质的复函以明传电报形式转发给各地高院,该函明确了2006年7月1日前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性质为商业保险。现将该件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六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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