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国土资源部、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年来,我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开展了土地市场秩序的治理整顿工作,并取得了初步成效,全市乱占滥用土地的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促进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但随着我市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城市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项目建设用地与耕地保护之间矛盾将日趋突出,当前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在一些县(区)乡镇未批先用、越权批地、非法批地、违法实施征地、强行用地等违反《土地管理法》用地的现象依然存在。因此,必须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到实行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坚决遏制乱占滥用耕地现象,依法管好我市的土地资源,既要巩固好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的成果,又必须进一步搞好土地执法监察工作。
二、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土地执法监察社会氛围
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电台、报刊、标语、宣传车、会议等各种宣传媒体,以及开展“土地日”宣传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使社会各界、广大干部群众都明白耕地保护的意义,了解依法用地的程序,树立合理利用土地的理念,并充分理解国家实行招标拍卖挂牌使用土地制度及有关政策规定,从而使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能在群众中得到普及。认真分析本辖区内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形势,以及在当前形势下土地违法行为所表现出的特点和规律,结合实际,总结部署下一步执法监察工作,在本辖区范围内逐步建立起符合实际的行之有效的土地执法监察机制,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开展营造出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进一步明确土地执法监察内容,加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
要认真履行土地执法监察职责,严肃查处非法批地、供地、占地等违法行为。对于构成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下列行为,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严肃查处。
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2、未经批准,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用地的数量,非法占用土地;
3、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
4、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
5、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
6、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
7、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8、不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
9、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0、其他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
四、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察制度,规范执法监察行为
(一)强化行政执法监督
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和省国土资源厅制定公布的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标准以及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案件受理范围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对于有案不查、执法不严的,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或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对非法批地、征地、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执法不力等造成损失的国家公务人员,由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各县区要对本辖区内各类土地违法案件进行彻底排摸,并依法及时进行处理。
(二)建立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
各县(区)要建立健全县(区)、乡(镇)、村(街道)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网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土地巡查制度,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由执法监察机构和执法监察队伍承担的动态巡查制度,并做到主体、范围、职责明确,制度健全,措施得力,努力做到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查处,明确分工,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对于各类违法行为、情况,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处理,力争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建立检查巡查档案、公开举报联络电话,认真作好检查巡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沟通,能现场查处制止的坚决查处制止,不留后患。
(三)建立土地违法案件月报告制度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土地执法监察有关规定,将检查巡查结果在每月底向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报告及报表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规范,绝不能隐瞒问题,绝不能走过场流于形式。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责任追究,在土地执法监察巡查中,实行分片包干,明确划分责任区,责任到人。按责任追究的管理模式,对由于工作不到位、责任心不强、工作不细造成一定后果,致使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未能及时发现或者发现后未能及时正确处理的,要追究责任人的直接责任,并依法依规给予责任人员相应的处罚和行政处分。
(五)建立土地执法监察考核制度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从执法监察的队伍建设、政治思想作风建设、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严肃纪律以及工作作风、业务水平等方面严格要求并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巡查,防范违法案件的发生。市级国土资源监察部门要把实行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土地违法行为情况作为考核下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业务的首要任务,对查处案件的办理过程、办理质量等方面建立完整的考核体系,量化指标,定期考核。
(六)建立土地执法监察奖惩机制
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土地执法监察的职责,通过评比,对于全年土地执法监察中实现“三无”目标即无违法用地、无违法管地、无违法批地的乡(镇)、村(组),可给予适当地奖励。对于巡查中认真履行职责,能够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其巡查责任区内土地违法案件发案率明显降低,形成违法事实、需要强制执行的土地违法案件明显减少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予以奖励;对于不认真履行职责,不能及时发现,发现后不制止、不报告并造成一定后果的,予以惩戒。
(七)建立完善违法案件集中会审制度
对违法用地的查处要做到公开、公正,坚决杜绝办“人情案”现象,严格依法行政,要实行案件集中会审制度,坚持集体学习政策,集体研究处罚标准,保证每宗违法案件的处理都能够适用法律准确,减少行政复议案件的产生,确保对违法用地查处及时到位,依法处罚。
(八)建立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跟踪负责制度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案件查处跟踪负责制度,确保查处效果。执法监察人员对查处的案件办理过程要进行全程跟踪,对每一阶段都要做好记录,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及时报告,确保查处结果真正得到落实。
五、加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力度,依法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肃查处非法批地、供地、占地等违法行为,坚决纠正违法用地只通过罚款补办合法手续的行为。对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按法律规定应当拆除或没收的,不得以罚款或补办手续取代;确需补办手续的,依法处罚后,从新从高进行征地补偿和收取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规费。要建立国土资源部门与监察部门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依照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查处国土资源行政违法案件暂行办法》以及省国土资源厅《甘肃省土地违法案件受理及移送办法》,对涉及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人员的土地违法案件,要及时按程序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构成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