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旅游产业大省建设的意见》(皖发〔2007〕17号)和省旅游发展大会的精神,现就进一步促进我市旅游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
全市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战略意义,进一步强化建设休闲旅游基地的意识,以更加有力的措施,推进我市旅游业实现跨越式发展。
以全面建设休闲旅游基地和区域旅游目的地城市为目标,大力实施政府主导、东向带动、休闲城市、精品项目、品牌形象等战略。以李白诗歌文化为主线,以休闲度假旅游为重点,以重大旅游项目为抓手,以市场开拓和产品开发为突破,加大投入,全力推进。着力提高城市的旅游与休闲功能。不断完善“一带三区”重点旅游区的建设,提高马鞍山旅游业的竞争力和发展水平。到2010年,实现接待国内旅游人数664.24万人次,接待海外旅游者38274人次,国际旅游外汇收入3311.98万美元,实现旅游总收入37.18亿元。到“十二五”末,将马鞍山建设成为长江三角洲地区独具魅力的休闲旅游基地和重要的旅游目的地城市。
二、坚持政府主导,强化部门配合
强化政府在旅游管理体制改革、规划布局、资金投入、项目立项、宣传促销、人才培训等方面的政策扶持和产业引导作用。县(区)应成立旅游工作领导小组或指导委员会,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或主任,充分发挥其在旅游产业发展中的指导、协调和管理作用。市、县(区)党委、政府要建立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目标责任制,把旅游经济发展的目标和任务分解到各级相关部门。强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协调管理职能。建立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各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整体联动、合力兴旅的工作机制。
三、争取各方资金,加大旅游投入
充分发挥旅游发展资金的导向作用,引导和带动各类资金不断增加对旅游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的投入。市财政从2008年起,由政府每年安排不低于300万元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力的增长成比例增长,主要用于旅游规划、重点项目策划、建设项目补助和招商项目开发建设的信贷、贴息补助及人才培训、重大旅游宣传促销活动、旅游市场开发和奖励。县(区)政府应适当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或旅游工作经费。旅游发展专项资金要适应旅游发展新形势的要求,调整支出结构,完善管理办法,保证重点支出。积极争取国家国债资金和旅游专项资金。依据《马鞍山市促进民间投资若干意见》(马政〔2001〕14号)文件精神,鼓励国有、集体、个体、私营、外资等各种经济成份以独资、合资、合作、承包、租赁、托管等形式开发建设和经营,多渠道、多形式吸纳社会资金发展旅游业。
四、统一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建设
重视旅游发展规划在旅游开发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和严格保护、合理开发的原则,防止盲目开发、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破坏生态环境与景观等行为。加快建立由市到县、区、重点景区和从总规到控规、详规及项目设计的多层次旅游规划管理体系。有关部门在编制各类专业发展规划时,必须与上一级规划和相关规划相衔接,也应体现旅游内涵,充分考虑到旅游功能和旅游发展空间,并与旅游规划相衔接。加强旅游规划的管理与监督,坚决杜绝有规不依的现象发生。
五、完善配套设施,优化发展环境
完善城市内外交通网络,确保3A级以上旅游景区的干线公路(二级以上)连接率达到80%以上。提升城区至各景区干线公路等级,加强车站、码头的建设,开辟水上旅游航线。加强城市景观建设,加快建设购物、娱乐、休闲和体育设施,提升城市休闲旅游功能。规划、建设、交通等部门要推进旅游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普及与规范,加快国道、省道和景区的旅游和交通标识建设,高速公路、一级、二级公路及通向3A级以上旅游景区的道路,都要设置符合国际惯例的旅游指示牌,并统一纳入道路建设规划。当涂县、各区要统筹规划和建设行政区划内旅游、交通标识。取消对异地旅游客运车辆的通行限制,保证外地组团来马的旅游车辆方便快捷地进入,并做好优质交通服务。加快旅游景区(点)、旅游干线公路的公厕配套建设。加快建设以住宿、餐饮、商品、娱乐、泊车、电力、通讯、饮水、信用卡服务和游客接待中心为重点的旅游景区服务系统。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安全防范、投诉和事故处理等快速反应机制,提高旅游接待能力。建设市、县(区)和旅游企业三级配套、功能齐全的旅游政务、商务网和旅游综合数据库,发展电子商务、在线支付、旅游呼叫、景区管理数字化等业务,形成内联外畅的旅游信息“高速公路”和满足公共服务、适应行业需求的旅游信息化体系。
六、加大开发力度,打造旅游精品
规范和提升传统旅游景区,开发和建设新兴旅游景区,不断提升品位、提高档次。强力推进采石风景区资源整合,按5A级景区标准建设。整合全市沐浴资源,提高沐浴休闲旅游产品档次,培育沐浴休闲旅游精品。积极培育浓郁地方特色的餐饮品牌和餐饮企业,打造特色餐饮主题街区,培育美食休闲旅游精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项目开发,深度开发李白诗歌文化,不断扩大三国文化旅游品牌知名度,综合开发好宋代著名词人李之仪文化资源,加快培育文化旅游精品。整合一批具有地方特色的文艺表演团体,不断推出旅游文化娱乐精品。各级政府主办的大型节庆活动,要精心组织、讲求质量、注重效益,并逐步过渡到由企业或中介组织承办。进一步整合“钢铁是怎样炼成的”工业旅游线路,开发蒙牛乳业、青啤集团、雨润食品等一批特色工业旅游精品。充分开发全市乡村旅游资源,加快建设一批农家乐旅游精品,积极申报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和国家级旅游型村(镇)。大力开发具有地域性、纪念性、艺术性和礼品性的旅游商品,形成品牌化、系列化、规模化的旅游商品生产和销售网络。
七、加强宣传促销,拓展客源市场
围绕创建“山水诗都”这一城市形象,进行主题定位、设计包装和宣传促销。制定城市的旅游整体形象宣传、市场开发和促销计划。宣传、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商务、外事、侨务、台办等部门开展对外交流等活动,要注重统筹安排,加强旅游宣传。建立政府整体形象宣传和企业产品宣传相结合的宣传促销机制,加大旅游宣传促销专项经费投入。县(区)政府要加大对旅游宣传促销经费的投入。建立健全旅游宣传促销政企联手、部门联合、上下联动的促销机制。各宣传单位要把城市形象作为一项重要的宣传内容,通过多种方式宣传各级政府发展旅游业的思路和措施。加大对旅游招徕力度,鼓励有实力的旅行社“走出去”,到市外、境外设立机构,组织客源,提高旅游地接服务水平。对在全市旅游宣传促销、旅游招徕等方面成效突出的单位、个人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旅游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
八、深化体制改革,培育市场主体
适应旅游从事业接待型向产业经济型转变的要求,切实加强旅游管理机构建设,重点旅游县(区)旅游管理机构要单设,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的,要确保旅游工作有人管、有人抓、有人办。强化旅游政策研究、产业规划、项目招商和形象推介等职能。各旅游企业都要与其行政主管部门脱钩,真正成为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推行公司化的经营管理。积极探索将旅游资源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的道路,加快市旅游投资集团公司组建的步伐,逐步理顺重点景区的管理体制。国有旅游资源出让或转让的收益,须专项用于旅游发展。旅游景区项目的特许权、营运权和收费权可作为申请贷款的质押担保。重点培育一批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旅游集团。鼓励中小旅游企业发展同业联盟,推进利益共享的连锁经营和集约式服务。探索建立旅行社批零体系,推进大型旅行社集团化、中型旅行社专业化、小型旅行社网络化,推动旅游饭店连锁化、旅游景区集团化。对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项目和投资建设四星级以上饭店、4A级以上旅游景区的,给予重点支持。对新评定为国家5A、4A、3A级旅游区(点),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全省旅游经济强县(区),全省最佳旅游乡镇和优秀旅游乡镇等,分别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从每年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具体奖励办法由市旅游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
九、加强行业管理,提升产业素质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行为,提高旅游依法行政水平。质监、旅游部门要引导旅游企业推行国际质量认证标准,严格实施旅游景区(点)、旅游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的国家标准,促进地方性旅游服务标准的制定和推行。严格保护旅游环境,实施旅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旅游景区(点)环境容量控制制度。建立健全“谁开发、谁受益、谁保护”机制,杜绝对旅游资源掠夺式开发和破坏性使用。高度重视文化资源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强化旅游安全管理,要制定和完善重大旅游事故防范和处置预案,建立和完善安全预防、安全检查、应急处理和保险赔偿等制度。以建设“诚信、和谐”旅游长效机制为重点,促进旅游行业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建立旅游企业和导游等从业人员诚信等级评定、信用监督、失信惩戒和媒体披露制度。加强旅游联合执法,坚决打击“零、负团费”、恶性削价竞争、超范围经营、虚假广告和欺客宰客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实行优惠政策,鼓励兴办旅游
鼓励旅游项目开发、旅游商品生产经营、旅游交通运输、宾馆饭店和文化娱乐设施建设经营,以及水、路、气、污水和垃圾处理等旅游相关基础设施开发建设,并从政策上予以支持。鼓励和支持有实力的大企业以集中规划、成片开发的形式取得旅游景区经营权。旅游企业使用水、电、气等,实行与工业企业基本相同价格;有线电视收视费按不高于实际安装终端数的70%收取。允许旅游客运车辆在旅游淡季时,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停手续并减免报停期间相关费用。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亏损旅游企业,可按税收管理权限办理减免房产税;对新办独立核算的旅游服务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旅游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旅游企业广告费不超过营业收入2%的,可在税前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地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中共马鞍山市委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2008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