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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中等院校生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三府办[2008]7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海南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人事劳动保障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知》(琼财社[2008]364号)精神,我市辖区大、中等院校在校生应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凡在我市辖区大、中等院校就读的在校生(以学籍为准),应当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缴费标准 大、中等院校在校学生均按未成年人个人缴费标准缴费。 三、缴费时间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8年6月25日止缴纳本年度下半年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2009年以后的缴费时间与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时间一致。 四、补偿时间 参保人员从2008年7月1日起享受补偿待遇,补偿标准按我市现行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办法执行。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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