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批准成立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的决定


【颁发部门】 北京市司法局

【发文字号】 京司发[2008]7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
一、批准成立“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 住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8号东方银座C栋23H。 分所负责人:阎付克 分所派驻人员:阎付克郑栋燕徐小媛 二、颁发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正本必须悬挂于办公场所。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执业许可证号:010008101395。 三、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名称、住所、律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派驻人员等重大事项时,应到律师事务所分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办理变更登记。 四、按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和其他登记。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