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现将《大理州第三次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县市、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确保全面完成我州第三次文物普查任务。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大理州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文物普查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07]103号)《国家文物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大理州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组办公室结合本州实际情况,制定了《大理州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一、普查的工作目标
通过文物普查,全面掌握我州现存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和分布情况,文物的本体特征、基本数据及其保存情况,文物周边自然的和人文的环境情况;总体评价我州不可移动文物现有的生存状态及其发展趋势,为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提供依据;建立和完善全州不可移动文物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我州不可移动文物名录,为文物的标准化和动态管理创造基础条件;提高文博系统工作人员的科学知识、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为进一步建立具有现代化科学素养的专业队伍创造条件;协调文物管理部门和政府各相关部门的关系,提升我州文物保护的科技水平,使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格局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此次文物普查的范围是我州辖区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其中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和其他等六大类文物。
普查以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同时对已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文物线索,包括各级文保单位进行复查。
普查登录的内容是:每处不可移动文物的名称、位置、地理坐标、年代、类别、数量和文物特征等基本情况;文物本体的保存情况和损毁原因;文物周边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现状以及文物的所有权属和使用管理情况等信息、资料。调查中应同时测绘文物线图、摄制文物照片、采集文物标本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并进行登录。
三、普查阶段和工作安排
根据国家文物局的总体部署,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从2007年4月开始,到2011年12月结束,共5年时间。根据云南省的安排和我州的实际情况,计划用5年的时间完成此次普查,并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07年9月30日。
(一)第一阶段(2007年9月至2008年2月)为准备阶段。主要工作是:组建普查机构,落实人员、经费,制订普查实施方案,开展宣传动员,组织业务培训。
1、州政府发文《大理州政府关于成立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组的通知》(大政办通[2007]59号);
2、成立大理州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明确职责与工作计划。各县市成立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机构与普查队伍,并报大理州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于普查力量不足的地区要积极组织有关部门及社会力量参与;
3、派人参加2007年10月14日至23日云南省文物局在玉溪市通海县举办的云南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培训;2008年1月初完成对全州12县(市)的文物普查培训工作,使所有受训人员都具备参加第三次文物普查的上岗条件,确保普查质量;
4、制订、发布《大理州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5、积极与财政部门协调落实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经费。
(二)第二阶段(2008年3月至2010年10月)为普查阶段。主要工作是:以县(市)为基本普查单元,以乡(镇)、街道为基础,实地开展全面的文物普查和数据登录工作。
1、各县(市)普查队根据国家文物局统一制定的普查技术标准与规范,以乡(镇)、街道为单位进行不可移动文物的现场踏勘、测量、标本采集、绘图、拍照、录像等,认真作好数据和相关资料的采集与登录工作。
2、各普查队及时整理、录入调查资料和信息数据,普查队负责人负责审定。保证资料、信息和各项原始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与规范性。
3、县市文物普查机构作好文物普查数据的上报工作。各县市普查办每月向州普查办汇报普查进展情况及相关资料;各级机构均应指定一名专(兼)职普查工作信息员,负责定期撰写、采编和报送文物普查工作信息;经州普查办汇总后统一上报省普查办。
4、保证普查质量,野外普查到达率和调查区域覆盖率必须达到100%。各县市文物普查机构作好具体的野外调查工作计划,保证2008年完成40%以上的普查量;同时野外调查工作计划的制定应结合自然地理条件及季节气候特点,建立普查安全制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保证野外调查的效率与质量。
5、第二阶段工作结束后,各县市普查工作须经州普查办检查、验收合格后,方能转入第三阶段。
(三)第三阶段(2010年11月至2011年12月)为整理阶段。主要工作是:进行普查资料的整理、汇总、验收、确认、公布、成果出版、展示及总结。
1、以县(市)为单位,建立本区域的文物普查档案;
2、普查工作结束后,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对普查组织工作、前期调研、业务培训、田野调查、数据资料汇总、整合普查成果等方面,进行认真的、实事求是的全面总结。在总结的基础上,根据规范要求,提出本行政区的《普查工作报告》;
3、州普查办要编写全州文物普查工作总报告,要认真分析、论证普查数据,形成制度性、政策性成果,建立比较完备的大理州文物信息数据库保护体系;
4、在普查的基础上,州、县(市)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中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街区、古镇、古村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
四、组织机构与工作制度
(一)组织机构
1、州领导小组
州政府成立大理州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组长由州委常委、州政府副州长黄永华担任,副组长由州政府副秘书长张彤、州文化局局长杨政业担任;州文化局、州发改委、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规划建设局、州林业局、州苍山保护管理局、州水利局、州民族宗教局、州交通局、州统计局、大理军分区为领导小组成员;普查领导小组在州文化局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普查办),主任由杨政业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史晋云副局长兼任。办公室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协调,主要职责是:
(1)举办全州普查人员培训班,指导各县(市)的普查人员培训;
(2)组织普查试点工作,推广试点经验;
(3)组织制定《大理州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经大理州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 4 )对各县(市)的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质量抽查;
(5)组织开展普查的相关宣传报道;
(6)组织普查档案的建档备案工作,建立文物普查数据库;
(7)编制并向大理州普查领导小组和云南省普查领导小组提交《大理州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编制并经大理州普查领导小组批准公布《大理州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
(8)每年召开2次会议,听取各县(市)普查办的普查工作汇报,研究、解决相关问题等。
部门职责:在州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州级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为普查办提供文物分布线索,并为普查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1)民政部门要协调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积极做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文物普查和附属可移动文物鉴定的相关准备工作。
(2)财政部门负责普查预算审核、安排、及时拨付使用,做好监督、审计工作。
(3)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配合文物普查专业队伍重点针对矿冶遗址、与古人类遗迹共存的古生物化石遗迹、博物馆、地质公园和地质遗迹保护区内有关的文物进行调查,并在地质公园和地质遗迹保护区建设中做好文物的保护工作。
(4)建设、交通、水利部门负责提供涉及文物的有关房产、道路、水利工程等档案资料。
(5)规划部门负责提供涉及文物的土地利用规划、地形地貌测绘图纸和建设规划图纸。
(6)统计部门指导文物部门做好普查数据的统计和分析,组织普查数据统计的审定和发布工作。
(7)林业部门要协助做好全州林业部门管辖区域内具有历史研究和生态教育价值的建筑、设施、史迹等林业行业性质文物的普查,并提供相关资料。
(8)民族宗教部门和驻关部队要配合作好革命文物、民族宗教文物、古村落等各类文物的专题调查。
2、各县(市)普查领导小组
各县(市)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工作职责:组织、实施具体的普查调研工作,保证普查工作的优质、高效;及时总结普查的方法、进度与成果,并定期向州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
(二)工作制度
1、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普查办的普查工作汇报,研究、解决相关问题等,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必要时可邀请有关部门或人员列席会议。如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工作例会,探讨并解决普查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2、各县(市)普查办要编印普查工作简报,及时传递和通报普查工作的进展、收获与经验、问题等。
3、普查办每年定期召开两次全县(市)普查情况检查、交流会,促进普查工作顺利展开。
4、普查办应制定相应的普查质量控制要求及监督检查制度,保障普查的质量与进度。各县(市)普查办也应参照制定相关制度,保障本辖区内的文物普查质量。
5、各县(市)普查办按照州普查领导小组及普查办的详细部署,组织、领导各县(市)普查队,遵照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保质保量完成普查工作。尤其注重普查材料的及时整理与入档,并加强与上级普查管理机构的沟通,及时反馈各种正反信息,以提高普查效率。
五、普查工作方式、规范及技术标准
(一)此次普查工作采取州、县(市)相结合的工作方式。普查以各县(市)为主,大理州文物普查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邀请专家和抽派工作人员到各县(市)指导和帮助工作。
(二)普查规范及技术标准
本次普查以国家文物局制定并颁行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相关标准规范》等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为标准。规范和技术标准包括四个方面:
1、《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标准》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及其著录说明;
2、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的技术标准,包括文物的认定标准、分类标准、定名标准、年代标准、计量标准;
3、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信息、资料的采集、储存、汇总、建立档案和数据库的规范;
4、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编制和普查工作报告编制的规范。
六、普查专家组
大理州普查办成立普查技术指导组。普查技术指导组在州普查办领导下完成相应的重要技术工作,由州普查办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各县(市),为认定文化堆积、文化层,确定遗址、墓葬的性质和范围,断定古建筑和纪念建筑的年代和特征,以解决文物普查中遇到的各种技术问题,对重要发现进行鉴定、评估,保证全州普查工作质量。
七、普查数据统计与资料管理
(一)普查数据和资料,由进行野外调查的普查组调查、登录,普查队审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管理。
普查队在田野实地调查中,应根据有关规范和标准,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认真调查,如实地准确填写《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的各项内容,确保基础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科学性。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和数据。
(二)各县(市)应及时做好普查资料的整理与汇总工作:普查结束后以县(市)为单位,建立本区域的文物普查档案,编制普查报告;
(三)州普查办要组织各县(市)普查机构对普查资料进行验收,普查资料经省普查办验收合格后,各县(市)普查机构要及时将普查资料上报州普查办,普查资料由州普查办统一汇总后上报省普查办。
(四)各县(市)普查机构对文物普查数据、资料、电子档案实行备份管理,确保安全。
(五)对于普查中发现的重要文物,应按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重要文物发现上报制度》,各县(市)普查办及时上报给州普查办,州普查办上报省普查办,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八、普查经费
大理州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所需经费,除国家、省级补助外,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承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使用。各县(市)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按照国家财政制度规定,加强普查经费的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有效;同时,加强普查设备的登记、使用与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九、普查宣传与动员
各县(市)普查办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并指定专人负责,因地制宜地开展宣传工作。普查宣传根据普查的不同阶段分别确定不同的重点内容。第一阶段,重点宣传开展文物普查的意义,范围对象、内容和方法,普查程序等。第二阶段,集中宣传与文物普查有关的法律法规,普查工作进展,普查工作先进事迹等。第三阶段,追踪宣传文物普查数据处理进展情况,发布普查基础成果,宣传《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和文物数据管理系统,报道文物事业在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起到的重要作用。
结合文化遗产日、5·18国际博物馆日等,举办普查成果展览;开展广泛的普查媒体宣传、报道;出版普查成果书籍。各级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和电视等媒体和各种宣传手段,积极作好普查宣传工作,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配合作好宣传工作。在全州形成上下联动、纵深结合的立体宣传格局,为本次文物普查工作的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十、普查奖励
普查工作结束后,要进行必要的总结,适时召开本行政区文物普查工作总结表彰大会,表彰和奖励在普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