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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决定(2004)


【颁发部门】 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条修改为:“在河道管理范围建设旅游设施,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未经审查同意建设的旅游设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有防洪安全隐患以及影响河道、水库安全的,应当限期拆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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