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各司法鉴定所: 为加强对司法鉴定人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执业行为,建立良好的行业秩序,我局制定了《湛江市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定(试行)》,并按《湛江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备案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湛江市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定(试行)》
湛江市司法局
二00六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
湛江市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定(试行)
为提高司法鉴定人的职业道德素质,确保司法鉴定人依法执业,促进司法鉴定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要求,制定本规定。
司法鉴定人的职业道德
一、司法鉴定人在执业中应树立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的思想。
二、司法鉴定人必须模范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有关法规,严格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从事鉴定活动;尊重司法机关及其审判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
三、司法鉴定人必须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行业规则和专业技术标准从事鉴定业务工作,不受其它单位、个人的干预。
四、司法鉴定人在执业中必须公正廉洁、勤于进取、不徇私情、不谋私利、尽职尽责地为委托人提供鉴定服务,自觉维护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五、司法鉴定人必须保守国家机密和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维护国家利益和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六、司法鉴定人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合作、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七、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注重社会效益,在为社会提供服务的同时,应积极为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服务。
八、司法鉴定人应当努力钻研和掌握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服务技能和有关法律知识,提高执业水平,确保鉴定质量。
司法鉴定人执业纪律
一、司法鉴定人在办理鉴定业务时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鉴定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执业。
(二)司法鉴定人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司法鉴定委托,出具司法鉴定书。
(三)司法鉴定人不得受理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以及与之有利害关系的鉴定业务。
(四)司法鉴定人不得无故拒绝承接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的鉴定业务,对已承接的鉴定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专业、技术操作规范和标准从事司法鉴定工作,并在规定或者约定的时限内完成。
(五)司法鉴定人不得将应当亲自完成的鉴定事项转交他人代理,对鉴定辅助人员参与的工作应当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监督。
(六)司法鉴定人不得办理超越核准的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七)司法鉴定人应妥善保管委托人提交的鉴定材料,不得损坏或遗失。
(八)司法鉴定人应保证鉴定文书质量,鉴定文书的内容应明确、具体、客观、真实,文字应准确、简练,照片、图谱应清晰、整洁,特征和符号应规范。
(九)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参加法庭质证。
二、司法鉴定人在处理与委托人、当事人关系时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鉴定人不得为谋取鉴定业务而作虚假承诺。
(二)司法鉴定人应秉公执业,不得迁就委托人、当事人的非法利益和不良动机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利益。
(三)司法鉴定人在执业中应正确处理与委托人、当事人的关系,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要求委托人、当事人为自己办理私事;在鉴定期间不得与委托人、当事人进行非正常的交往。
三、司法鉴定人在处理相互之间关系方面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贬损和诋毁其他司法鉴定人的业务能力和执业声誉。
(二)不得阻挠或者干预委托人再委托其它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
(三)不得以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鉴定原则和低收费标准以及给委托人或者介绍人各种名义的财、物和利益许诺等不正当手段与其他司法鉴定人争办鉴定业务。
四、司法鉴定人员在业务收费方面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司法鉴定人应按规定收取鉴定费,并出具票据,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但为确属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鉴定服务的除外。
(二)司法鉴定人应遵守司法鉴定收费制度和财务制度,不得私自收取鉴定费、咨询费等;不得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
(三)司法鉴定人不得在规定收费之外,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委托人索要或收受额外报酬或报酬性质的实物礼品,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鉴定有影响的宴请。
五、司法鉴定人应当严格遵守以上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以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以及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保障诉讼、仲裁等活动的顺利进行。
六、违反本规定的,由司法鉴定的执业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或者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给予批评教育、责令纠正直至书面通报等处理。
七、本规定由湛江市司法局监督实施和解释。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