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外经贸局拟定的《关于外商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审批管理相关事项的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关于外商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审批管理相关事项的规定
(市外经贸局 2006年8月)
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第248号令《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行政执法事项的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对限额以下外商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的审批将统一以“南京市人民政府”的名义进行。为保证相关工作紧密衔接、规范运作,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文本式样及文件编号
限额以下外商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行政许可事项统一采用《南京市人民政府外商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件》,由南京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简称市外经贸局)负责印制。
《南京市人民政府外商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件》实行统一编号,批件编号由市外经贸局管理。
二、印鉴名称、编号及刻制
下列单位统一使用“南京市人民政府外商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审批管理专用章”,并按下列序号排序:
南京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使用(01)号章;
玄武区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使用(02)号章;
白下区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使用(03)号章;
秦淮区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使用(04)号章;
建邺区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使用(05)号章;
鼓楼区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使用(06)号章;
下关区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使用(07)号章;
栖霞区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使用(08)号章;
雨花台区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使用(09)号章;
江宁区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使用(10)号章;
浦口区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使用(11)号章;
六合区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使用(12)号章;
溧水县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使用(13)号章;
高淳县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使用(14)号章;
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使用(15)号章;
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使用(16)号章;
江宁区政府(江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使用(17)号章;
南京化学工业园区管委会使用(18)号章。
三、受托行使外商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行政许可的范围
限额以下外商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及解散、终止包括清算、特别清算、终止清算恢复经营、股权质押、承包经营等事项的审批。
四、其他
1、上述印鉴使用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行政许可及相关管理职能,加强批件及印鉴的管理,如因违法、违规造成后果的,单位主要领导要承担相应责任。市外经贸局负责对全市外商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的审批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2、涉及限额以上或限额以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应由上级部门审批的外商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事项,各单位仍以行政单位名义行文逐级呈报。
3、商务部已于2002泥10月8日起在全国统一启用“外商投资企业联网审批和利用外资统计系统”,并在我市设有18个发证点。我市外经贸局、十三个区县外经贸主管部门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宁经济开发区、化学工业园区等单位仍按以往要求指定专人,配备专门设备,通过网络传输数据至商务部中心数据库并经确认后打印外商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本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南京市人民政府外商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件式样(略)
2、南京市人民政府外商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审批管理专用章式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