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委关于对贯彻执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的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06]12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民委《关于对贯彻执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关于对贯彻执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的意见 (省民族事务委员会2006年8月)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督促民族自治地方的上级国家行政机关认真履行对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帮扶责任,充分发挥政策、法规优势,推动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民族工作的依法行政和法制化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贯彻执行《若干规定》工作情况检查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若干规定》,促进我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为全面建设小康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二、职责任务 省各有关部门和辖有自治县的州(地、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各自职责,明确工作任务,突出工作重点,认真履行上级国家机关帮助、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加快发展的职责任务。省民委每年要依法对省有关部门和辖有自治县的州(地、市)人民政府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若干规定》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省政府。 根据省各有关部门职能,对各部门贯彻执行《若干规定》的职责任务分解如下: 省发展改革委:《若干规定》第5、7、8、15、16、17、18条; 省经委:《若干规定》第5、8、12、17、18条; 省教育厅:《若干规定》第5、15、17、18、19、20、21、22条; 省科技厅:《若干规定》第5、17、23条; 省民委:《若干规定》第4、15、22、30、34条; 省监察厅:《若干规定》第31、32条; 省民政厅:《若干规定》第27条; 省财政厅:《若干规定》第7、8、9、10、11、12、20、31条; 省人事厅:《若干规定》第28、29条; 省劳动保障厅:《若干规定》第18、27条; 省国土资源厅:《若干规定》第5、8、17条; 省交通厅:《若干规定》第7、15、16、17条; 省水利厅:《若干规定》第7、16、17条; 省农牧厅:《若干规定》第5、7、15、17条; 省商务厅:《若干规定》第12、17条; 省文化厅:《若干规定》第5、15、17、18、24、25条; 省卫生厅:《若干规定》第5、15、17、18、26条;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若干规定》第12、17条; 省环保局:《若干规定》第5、15、17条; 省广电局:《若干规定》第15、16、17、24条; 省工商局:《若干规定》第17条; 省林业局:《若干规定》第5、7、15条; 省体育局:《若干规定》第5、17、18条; 省扶贫办:《若干规定》第16、18条; 省政府法制办:《若干规定》第34条; 人行西宁中心支行:《若干规定》第11、12条。 三、方法步骤 (一)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任务,结合部门职责,对各年度本部门贯彻执行《若干规定》的主要做法、措施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查和总结,并于每年11月10日前将书面材料报送省民委。 (二)辖有自治县的州(地、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贯彻执行《若干规定》的情况进行自查和总结,并于每年11月10日前将书面材料报送省民委。 (三)省民委依法对省各有关部门和辖有自治县的州(地、市)人民政府贯彻执行《若干规定》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报省政府。检查工作在各地区、各部门开展自查的基础上,采取重点抽查、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召开座谈会以及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 四、工作要求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若干规定》是关系全省发展与和谐全局的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对于巩固和发展党在民族地区的执政基础,加快我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巩固和发展我省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教育各族干部群众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思想,防范和抵御“三股势力”,维护祖国统一和社会稳定,促进我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省各有关部门及辖有自治县的州(地、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义务,主动配合省民委做好检查工作,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切实保障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帮助和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加快经济社会发展。 (二)省各有关部门及辖有自治县的州(地、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我省“五五”普法及“十一五”依法治理工作,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若干规定》的学习宣传教育力度。要把谋求民族地区的发展和提高各民族群众生活水平作为工作的着力点,从各族群众最关心、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入手,紧紧抓住我省建设发展的历史性机遇期,用足、用活、用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解决制约我省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问题。 (三)各级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要充分认识检查《若干规定》执行情况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建设,强化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运用,建立和完善民族工作部门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不断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全面推进民族工作持续健康深入发展。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