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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华侨农林场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06]10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做好华侨农林场改革和发展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华侨农林场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成人员 组长:邱祖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副组长:张忠国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钟志英自治区侨办副主任 成员:李志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副部长 沈德海自治区编办副主任 雷震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副厅长 曹国生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周卫自治区建设厅副厅长 韦吉田自治区农业厅副厅长 肖芳佐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 郑作广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 许亚南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 田金贵自治区交通厅副厅长 张霍德自治区水利厅副厅长 杨伟林自治区扶贫办副主任 陈锦祥自治区农垦局副局长 廖培来自治区林业局副局长 石日灿自治区统计局总统计师 杨辉自治区国税局总经济师 蒙启华自治区地税局副局长 曾向阳广西银监局副局长 唐济武南宁市副市长 郑俊康柳州市副市长 陈建军桂林市副市长 李彬钦州市副市长 刘先明百色市副市长 席扬防城港市副市长 郭连科来宾市副市长 磨长英崇左市副市长 二、工作职责 自治区华侨农林场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华侨农林场改革和发展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组织开展调研、提出华侨农林场发展和改革思路、起草促进华侨农林场发展和改革的指导性文件;协调解决华侨农林场改革和发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华侨农林场改革和发展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事项等。 (一)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华侨农林场领导班子配备。 (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华侨农林场改革,理顺管理体制;归难侨危房改造;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及结构调整。 (三)自治区财政厅:配合有关部门清理拖欠华侨农林场归难侨职工工资、退休金、社会保险费和医疗费,处理非金融债务;负责收费减免,参与产业发展及结构调整中的税收减免工作。 (四)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做好归难侨企业和华侨农林场职工的社会保险工作;监察督促企业清还拖欠的归难侨职工工资;督促、指导归难侨企业建立灌 ^娣兜挠霉ぶ贫龋硭忱投叵担敌欣投贤贫龋宦涫稻鸵翟倬鸵嫡撸怨槟亚燃扒染炜怪耙导寄芘嘌怠□ (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协调、指导华侨农林场土地确权发证和土地纠纷调处工作。 (六)自治区建设厅:指导有关市、县将华侨农林场土地纳入当地城镇规划;加快归难侨危房改造,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建立住房保障体系。 (七)自治区交通厅:监督、指导华侨农林场对外公益性公路建设。 (八)自治区农业厅:华侨农林场产业发展及结构调整;土地确权;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归难侨及侨眷职业技能培训。 (九)自治区民政厅:将华侨农林场家庭人均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困难职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因遭受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生活困难的给予临时救助。 (十)自治区教育厅:华侨农林场归难侨子女上学。 (十一)自治区卫生厅:指导华侨农林场制定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开展饮用水的卫生监测及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十二)自治区水利厅:华侨农林场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水利工程、安全饮水工程的技术指导。 (十三)自治区编办:理顺华侨农林场管理体制中的机构编制问题。 (十四)自治区侨办:华侨农林场改革和发展的各项工作。 (十五)自治区扶贫办:将贫困的华侨农林场纳入扶贫范围。 (十六)自治区统计局: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华侨农林场完善统计机构和统计制度,培训农业普查人员;负责农业普查数据处理和资料反馈。 (十七)自治区农垦局:归难侨安置场的产业发展及结构调整;土地确权;基础设施建设;归难侨及侨眷职业技能培训。 (十八)自治区林业局:归难侨安置场的产业发展及结构调整;林地确权;基础设施建设;归难侨及侨眷职业技能培训。 (十九)自治区国税局:落实国家有关华侨农林场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自治区地税局:落实有关华侨农林场产业发展及结构调整中的税收减免政策。 (二十一)广西银监局:协调、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华侨农林场金融债权的处置工作,引导、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华侨农林场的发展。 (二十二)南宁、柳州、桂林、百色、钦州、防城港、来宾、崇左市人民政府:提供有关华侨农林场的基本情况,协助做好各项工作。 自治区华侨农林场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今后,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自治区华侨农林场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发通知,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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