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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完善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的通知


【颁发部门】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合政办[2008]1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有效利用政府法律顾问资源,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参谋助手作用,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合政办〔2006〕62号),现就加强和完善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法制办要整合政府法律顾问资源,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参谋助手作用,积极组织市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处理复杂、疑难的法律事务,为市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市政府法制办要主动加强与市政府法律顾问的联系和沟通,根据专业分工,切实发挥市政府法律顾问在处理突发性、经常性法律事务中的积极作用;围绕我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重点项目和重点课题,组织市政府法律顾问调研论证,对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三、对于各类涉法、涉诉事务,市政府法制办要根据市政府的要求组织市政府法律顾问研究处理,复杂、疑难以及有重大影响的,要组织市政府法律顾问全程参与处理。 四、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或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在报市政府审定或提请有关会议审议前,由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市政府法律顾问进行审查、论证。 五、涉及市政府的复议、诉讼、仲裁等案件,市政府法制办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委托市政府法律顾问进行代理。 六、对于招商引资、国有资产处置等活动,市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就相关法律问题向市政府法律顾问寻求咨询;重大项目的谈判,谈判小组要有一名市政府法律顾问全程参与。 七、以市政府名义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和协议文本,有关部门在报市政府审定前,应当提请市政府法律顾问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重大、复杂的合同或协议,有关部门应当在起草阶段委托市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研究。 八、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发挥部门法制机构在处理法律事务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可以外聘具有良好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丰富法律事务执业经验的法律专业人士作为本部门的法律顾问。已经外聘法律顾问的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切实发挥外聘法律顾问的作用。 九、政府有关部门外聘法律顾问时,应当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外聘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 十、实行外聘法律顾问备案制度。市政府有关部门外聘法律顾问时,应当在聘用合同签订后5日内,将外聘法律顾问的基本情况和聘用合同正式文本一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并于每年年底将所聘法律顾问年度工作开展情况报市政府法制办。 十一、市政府法制办要根据外聘法律顾问的专业特长,将市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律顾问纳入政府法律专家人才库,实行统一的动态管理。 十二、市政府法制办在组织法律顾问处理复杂、疑难的法律事务时,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各项法律事务得到及时有效处理,逐步建立市政府及其部门法律顾问工作联动机制。 十三、法律顾问参与处理政府有关法律事务时,应当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并对法律意见书负责。法律顾问受委托处理具体法律事务,可以按照约定获取报酬。 十四、政府法律专家人才库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入选专家库资格,并解除聘用合同: (一)不负责任、玩忽职守或有其他不认真履行职责行为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参与处理政府法律事务两次以上的; (三)泄露在处理法律事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秘密的; (四)与政府法律事务相对方存在利益关系,应当回避而未主动申请回避,损害公共利益的; (五)其他影响工作职责正常履行的情形。 十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八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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