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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经济普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包头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包府发[2008]3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08年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包括工业普查、建筑业普查、第三产业普查、基本单位普查等四项普查内容)。为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务院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07〕118号),对做好自治区经济普查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为切实做好第二次全市经济普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的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周密部署、精心组织、依法实施、确保质量,全面、准确地查清基本市情市力,为各级政府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服务。 本次普查,将全面调查了解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掌握我市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我市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这次普查的对象,是指在我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 为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漏,在清查摸底阶段要对我市境内所有从事第二、三产业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进行清查登记,通过鉴别确定普查对象。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这次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这次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此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各阶段、各环节的工作。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以市长呼尔查为组长的包头市第二次全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附后),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普查领导小组下设普查办公室,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经营户方面的事项,由市经委、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方面的事项,由市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和非企业单位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协调;涉及查处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市监察局负责协调。市政府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及稀土高新区管委会都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机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辖区内的普查工作。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乡(镇)、街道办事处以及大型企事业单位应成立专门的普查办公室;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也应成立普查小组,负责辖区内的普查工作。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建立普查工作目标责任制和成员单位包片制,即:市政府要与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及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签订责任书;市级普查机构成员单位包旗县区,旗县区普查机构成员单位包乡(镇)、街道办事处,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严格考核。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在普查关键阶段,及时组织督查指导,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提高普查工作质量和效率,积极协调解决普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普查的经费保障 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按照国务院、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通知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印发〈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规定〉的通知》(国统字〔2003〕74号)的有关要求,按照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将普查经费列入预算,足额核定,及时拨付,确保到位。 六、普查的工作要求 (一)广泛宣传动员。 各级普查机构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宣传工作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普查宣传工作深入开展,在全市形成浓厚的舆论宣传氛围。市级新闻媒体要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上级宣传部门有关文件通知要求,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以及先进个人,对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予以公开曝光,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在普查宣传月期间,新闻媒体要利用黄金时段和黄金版面,播发或刊登普查公益广告和宣传资料。各级普查办公室要充分利用户外广告、板报、标语、文艺活动等形式,在全市掀起普查宣传高潮,形成普查对象知晓普查、配合普查、支持普查的良好效果。 (二)严格质量控制。 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质量控制体系,明确人员分工,落实职责任务,做好业务培训,强化对普查事前、事中、事后的质量控制。对普查各环节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事先防范,并严格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对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复查和验收,确保普查质量。 (三)坚持依法普查。 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四)做好总结表彰。 为提高全市普查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效增强普查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普查激励机制,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普查机构和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附件:包头市第二次全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
包头市第二次全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长:呼尔查(市委副书记、市长) 常务副组长:陶永山(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张国忠(市政府秘书长) 白春光(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玉芝(市统计局局长) 尚毅(国家统计局包头调查队队长) 张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王惠明(市经济委员会主任) 苗玉梁(市财政局局长) 李淳仁(市人事局局长) 成员:巴晓雯(市统计局副局长) 孙玉斌(市统计局副局长) 郝继光(国家统计局包头调查队副队长) 王松涛(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董智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苏建义(包头军分区后勤部部长) 张海宽(市教育局副局长) 白渌水(市科学技术局副局长) 翟占海(市公安局副局长) 乌力吉图(市民政局副局长) 张金莲(市司法局副局长) 汪宗宏(市财政局副局长) 薛文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调研员) 王旭东(市建设委员会副主任) 孙明亮(市规划局副局长) 武文清(市交通局副局长) 云耀龙(市水务局副局长) 许一兵(市农牧业局副局长) 邬建平(市卫生局副局长) 吴士中(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张洪波(市体育局纪检组长) 呼日乐陶高(市旅游局副局长) 刘国君(市房管局副局长) 匡思泉(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张瑞生(市国税局副局长) 康达(市地税局副局长) 洪宝柱(市工商局局长) 王雪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韩国良(市邮政局党组副书记) 刘建华(中国人民银行包头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崔文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副总经理) 李埃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副总经理) 陈建军(包头民航机场公司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办公室主任由李玉芝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及成员由各有关部门抽调相关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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