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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黑龙江清河泉生物质能源热电有限公司上网电价的批复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黑价格字[2008]10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虎林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黑龙江清河泉生物质能源热电有限公司核定上网电价的请示》(虎价字[2008]3号)收悉。黑龙江清河泉生物质能源热电有限公司是2007年9月经黑龙江省发改委正式核准,并于当年开工建设的,工程总装机容量为2×6MW抽凝式气轮机发电机组,2×35t/h燃稻壳循环流化床锅炉,3.5公里单回66千伏,以及新建继电保护系统、安全自动装置、调度及电量计费和电力通讯系统等,工程预计于2008年5月建成并网发电。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44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黑龙江清河泉生物质能源热电有限公司上网电价自投入商业运营之日起执行每千瓦时0.587元。鉴于该公司为生物质发电项目上网而对输变电进行了部分投资,并且发生一定的运行维护费用,其接网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07]44号文件中规定的标准执行。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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