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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补充调整地区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明确相应工作职责的通知


【颁发部门】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发文字号】 喀署办发[2008]6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地直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地区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根据自治区知识产权工作协调指导小组(新知协办字[2005]01号)文件精神和地区人事变动情况,地区决定对喀什地区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进行补充和调整。现将补充、调整的领导小组及其工作职责、成员单位职责和办公室职责通知如下: 组长: 黄三平地委副书记、行署常务副专员 副组长: 杨小林行署专员助理 库来西·吐尔逊行署秘书长 王树群行署副秘书长 成员:玉麦尔江·亚库普 地区知识产权局局长 郑重地区科学技术局局长 曹松坪地区文体局党委书记 艾尔肯·买买提地区工商局局长 吾布里排孜·卡迪尔地委宣传部副部长 李维江行署法制办主任 周世成地区科协党组书记、副主席 卡斯木·阿西木喀什海关副关长 库来西·库尔班地区经贸委副主任 王启新地区外经局、招商局副局长 艾热提·热合曼地区教育局副局长 王希泉地区中级法院副院长 夏曼·吾守尔地区公安局副局长 杨文东地区司法局副局长 李建英地区财政局副局长 徐晓明地区人事局纪检组长 郭俭地区广电局副局长 赵建新地区农业局总农艺师 热夏提·斯地克地区林业局副局长 裴晓明地区卫生局副局长 陈新光地区电子政务和信息管理中心主任 张林新地区质监局副局长 钟振胜地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罗爱民地区国税局副局长 方惠民地区地税局总经济师 喀什地区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承办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地区知识产权局,办公室主任由地区知识产权局局长玉麦尔江·亚库普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地区知识产权局副局长马胜军兼任。 附件:1、喀什地区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2、喀什地区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3、喀什地区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人员及工作职责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1: 喀什地区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喀什地区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领导全地区知识产权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在地委、行署的统一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地区知识产权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措施;统筹协调全地区知识产权宏观管理工作和跨部门、跨地区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对知识产权保护中带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并及时将重大情况报地委、行署领导;组织全地区性知识产权联合执法和全地区性知识产权集中宣传活动。 领导小组由地区宣传、经贸、教育、科技、司法、公安、财政、外经贸(招商)、文化、卫生、知识产权、新闻出版(版权)、工商行政管理、农林、广播电视、质量技术监督、法制、公安、法院、海关、食品药检等25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地区分管知识产权工作的副专员担任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由组长或分管秘书长召集。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分管领导出席办公会议工作会,同时指派一名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与领导小组的联络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可根据具体情况邀请地委政法委、人大教科文卫委、检察院等部门负责同志出席会议。领导小组施行以下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2次,或根据工作需要由分管副专员决定临时召开会议。组长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由第一副组长主持会议。会议研究的主要问题是:协调解决全地区知识产权工作的重大事项;听取有关工作汇报和重要对策建议,研究部署工作任务;审议小组办公室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行动计划;协调各部门知识产权工作;决定小组成员调整事项。会议作出的决定形成文件或会议纪要,对会议决定事项,各组成部门应结合各自工作职责认真贯彻实施。 二、报告制度。领导小组组成部门中,涉及跨部门的知识产权工作或本部门发生的有关知识产权工作的重大事项和典型案件,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由办公室汇总并报请地区分管领导召开工作会统筹协调。领导小组组成部门每年按职责范围,总结本部门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情况,并书面报告领导小组。所报告的情况应真实、准确。 三、通报制度。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地区知识产权局,地区知识产权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由地区知识产权局协商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年召开一次组成部门联络员会议,交流各组成部门知识产权工作情况。自治区和地区有关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信息和领导小组各组成部门的工作进展情况,在非例会期间要以书面形式定期通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和有关成员。相关情况必要时可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宣传报道。 四、成员变更报批制度。各成员单位若需变更领导小组成员,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地区领导小组会议审批通过后,正式行文生效。 附件2: 喀什地区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为更好地发挥喀什地区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充分调动各成员单位的积极性,共同推进我区知识产权事业快速、健康发展,结合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能,特制定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地委宣传部 (一)指导、协调各新闻单位知识产权宣传工作; (二)指导、协调和组织我区知识产权宣传活动,宣传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三)负责全区知识产权宣传工作的总体规划,组织协调、指导和管理全区的知识产权对外宣传工作。 二、地区中级法院 (一)依照《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的规定,依法审判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案件,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 (二)依照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以及我国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国际组织的规则,依法审理涉及知识产权的各类纠纷案件,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各种行为,化解矛盾和纠纷,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在知识经济时代的作用; (三)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审理因不服有关知识产权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调整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促进有关行政机关规范和完善行政职能,依法行政; (四)充分发挥审判工作的优势,通过公开开庭审理、公开宣判、公布案例等方式进行法制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通过依法审理案件,及时发现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的立法工作和行政执法工作,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五)加强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科研教学单位的联系和交流,及时沟通情况,进行学术交流,加强教育培训,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水平; (六)为知识产权领导小组提供法律咨询。指导全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 三、行署法制办公室 (一)负责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的审查、修改工作; (二)监督、协调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参与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 (三)研究知识产权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和行政执法等涉及政府行为中具有普遍性的问题。 四、地区科技局 (一)将知识产权工作贯穿于科技管理和科技创新全过程,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制度; (二)贯彻落实科学技术部《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开展科技政策、规划和计划管理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制定科技发展中知识产权战略; (三)制定并组织落实科技计划、科技成果评价、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成果推进计划、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中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办法、措施。重点支持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的发明专利,培育依靠自主知识产权取得核心竞争力的企业和产品; (四)会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指导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重点实验室、重点试验基地、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保护的体系和机制。 五、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商标管理、反不正当竞争工作计划、制度和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及时向地区知识产权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在商标管理和行政执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典型案件及相关信息数据。研究和提出加强商标保护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三)依法监督管理注册商标,查处商标侵权、假冒违法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加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保护。依法查处侵犯商业秘密和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对流通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商品的执法检查工作,把保护知识产权作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 (四)围绕我区实施的商标品牌战略,指导企业制定和实施商标战略,引导企业进行商标注册,特别是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注册,鼓励其创立喀什知名商标、新疆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 (五)加强知识产权电子商务和会展中的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 (六)会同地区知识产权局处理涉及商标、特殊标志、商业秘密等涉外知识产权事宜; (七)加强和规范广告出证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虚假广告行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八)收集、汇总全地区商标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并及时通报地区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九)开展商标法的宣传、教育、培训和行政管理工作,帮助指导企事业单位加强商标管理和保护工作。 六、地区新闻出版(版权)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全区版权管理和保护的政策和措施,制定版权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提出加强版权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依法查处著作权侵权行为。检查著作权法律、法规的实施,版权公约的执行情况,查处或组织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向地区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通报在著作权管理和执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典型案件及相关信息数据; (三)开展著作权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定期公布地区著作权保护状况; (四)负责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指导。负责收集、汇总全区著作权行政管理工作的情况。承办著作权学术交流活动; (五)监督管理作品的著作权登记和法定许可使用作品的工作; (六)监督指导涉外著作权贸易、涉外著作权合同登记、外国作品著作权认证。 七、喀什海关 (一)贯彻执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实施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境; (二)调查分析喀什地区口岸知识产权侵权货物进出口的情况和动态。向地区行署通报地区境内侵权企业的进出口情况。 八、地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研究制定全地区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目标中的知识产权战略,对经贸工作中的重大知识产权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研究提出企业技术进步、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重大装备国产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企业在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会同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推进企业知识产权信息化工作; (三)会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工业、流通行业知识产权实施行业管理,拟定行业知识产权工作规划、计划和政策,联系指导行业协会的知识产权工作; (四)会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指导和组织经济管理干部和企业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负责企业和产业重大知识产权问题的调研工作,开展企业专利试点工作; (五)组织、指导商贸物资流通企业建立知识产权查验核实等管理制度。 九、地区外经贸局、招商局 (一)研究提出促进全地区外经贸发展的知识产权工作计划和规划,制定相关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 (二)会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制定《对外经济贸易中的专利责任暂行规定》,并加以贯彻落实。帮助和鼓励商贸企业对专利产品、专有技术、商标等进行申请、注册和认证等,维护企业在商务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三)协助地区知识产权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喀什海关等部门处理对外贸易中涉及侵犯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贸易纠纷; (四)会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在境内外举办的各类外经贸会展实施知识产权监督管理,拟定举办和参加上述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 (五)会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全地区开发区知识产权的协调、管理和服务工作。协调和处理商务活动中涉及知识产权的贸易纠纷,引导企业在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和国际招标中严格执行对外贸易的法规、条例,避免引起国际纠纷; (六)会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制定提高我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有关自主知识产权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在技术引进中知识产权法律状态的确认和涉及专利技术转让、许可合同备案情况的审核工作; (七)会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指导和组织外经贸管理干部和外经贸企业管理人员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培训,负责企业和外经贸产业重大知识产权的调研工作; (八)加强调研工作,并根据有关国际知识产权公约和最新规则,适时调整全地区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及措施。 十、地区教育局 (一)研究提出全地区各类院校(大专、中专、中学)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制定知识产权工作规划和管理办法,研究制定提高我区各类院校专利申请数量和质量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地区各类学校设置知识产权专业课程和在中小学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培养青少年发明创新意识,开展青少年科技小发明、小创造活动,并对优秀的发明创造者给予奖励。 十一、地区公安局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积极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 (二)依法协助、配合有关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会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三)加强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相互支持,及时通报情况; (四)加强对权益企业知识产权自我保护的工作指导和防范以及法律法规的咨询和帮助。 十二、地区司法局 (一)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列入全地区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知识规划中,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对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知识产权保护和应用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十三、地区财政局 (一)统筹协调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中所需经费的支持和保障; (二)在资助专利申请、专利技术产业化方面,向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倾斜,地区财政根据自身财力情况适当予以政策和资金的引导和扶持。 十四、地区人事局 (一)将知识产权培训纳入地区中长期人才培训计划之中并组织实施; (二)对取得知识产权的各类人员,积极推荐评定自治区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自治区百千万人才及地区拔尖人才等活动。 十五、地区广播电视局 (一)协助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做好全地区广播电视系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二)协助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指导、督促各县市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和播出机构建立,完善广播电视节目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三)组织开展广播电视系统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知识产权的宣传报道,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四)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协助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广播电视系统的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 十六、地区农业局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植物新品种特别是农作物新品种(系)保护和管理制度,制定本系统的知识产权发展计划、规划和发展战略。依法查处品种侵权行为,保护品种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贯彻执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林木花卉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规定,依法实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三)制定农业科研、教学、技术推广工作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农产品标准化、畜禽品种、农作物品种、兽药、饲料、添加剂、农药、肥料、农业机械工具以及其他农业领域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 十七、地区林业局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植物新品种特别是林木新品种(系)保护和管理制度,制定本系统的知识产权发展计划、规划和发展战略,依法查处品种侵权行为,保护品种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贯彻执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林木花卉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规定,依法实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三)制定林业科研、教学、技术推广工作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园艺作物品种、林业品种、花卉品种、林业机械工具以及其他林业领域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 十八、地区卫生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本系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计划和规划,制定相关知识产权发展战略; (二)组织宣传和学习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开展卫生系统知识产权的培训、教育工作,增强各医疗卫生单位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 (三)协助有关部门依法调处卫生系统内发生的知识产权争议和纠纷,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四)负责本系统内承担的国家和地方各类计划项目、自主研发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 (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本系统内的国家秘密技术; (六)指导卫生系统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协调相关单位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技术秘密进行认定等。 十九、文化体育局 (一)负责全地区音乐、舞蹈、杂技、戏剧、美术、摄影、电影、音像制品、民间文艺等文化艺术产品及电子游戏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二)制定相关的知识产权发展计划、规划和发展战略; (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查处文化市场中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保护文化市场中的知识产权,维护正常的文化市场秩序; (四)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二十、地区电子政务和信息管理中心 (一)协助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研究制定全地区信息产业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的政策措施,制定信息产业系统知识产权发展计划、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推进全区信息产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推动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引导企业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增强我区信息产业的市场竞争优势; (三)协助知识产权有关部门开发利用知识产权信息资源。 二十一、地区知识产权局 (一)负责地区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履行办公会议职责,统筹协调全区知识产权工作,落实喀什行署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工作职责;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提出制定我区有关知识产权的地方法规、规章的建议,制定加强专利保护的政策和全区知识产权发展计划、规划和发展战略; (三)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研究,指导企事业单位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体系; (四)负责专利保护,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等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知识产权联合执法行动。负责专利广告出证和专利合同备案; (五)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知识产权大型宣传活动; (六)开展知识产权试点工作,做好专利示范工程建设; (七)指导各行业协会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自律机制,监督和规范专利中介机构的执业行为,规范专利技术市场; (八)统筹协调全区涉外知识产权工作事宜,负责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工作。 二十二、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会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加强涉及知识产权有关动态的跟踪研究,提出相应建议、对策; (二)组织推进实施名牌战略有关工作。会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制定名牌产品评审中知识产权评价指标。在组织培育推荐中国名牌产品、新疆名牌产品等工作中,贯彻落实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产品的支持政策; (三)加强对名牌企业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帮助企业制定和实施标准战略,并引导企业将标准战略与知识产权战略有机地结合起来。依法加强对制售侵犯知识产权产品有关行为的执法监督; (四)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有关知识的宣传、培训,做好组织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五)依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能,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侵犯和冒用地理标志保护标志、认证标识的行为,打击假冒伪劣产品。 二十三、地区国税局、地区地税局 认真落实国家规定的专利产品减免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四、地区科协 (一)加强科普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二)深入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对各级领导干部、对企业领导要加强知识产权教育,对企业专利工作人员要加强专利知识培训; (三)加强开展青少年知识产权教育,加强开展全社会知识产权普及宣传,提高全社会公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二十五、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会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新药、新生物制品、仿制药品、中药保护品种、基因工程药品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 (二)对侵犯知识产权同时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药品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知识产权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需要各部门的共同配合、共同参与。地区要求各成员单位,一是要加强学习,围绕各自分工,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普及,增强全社会法制观念和知识产权意识。二是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惩处各种侵权行为。知识产权执法部门要认真履行好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坚决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及时有效地处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三是加强知识产权工作队伍建设。人才是最重要的因素。重点抓好高层次、外向型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选拔、任用和引进工作,提高我区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三是要建立专项资金,加大政府对保护知识产权的投入。 各成员单位一定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明确工作职责,扎扎实实做好所承担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共同开拓我区知识产权事业新局面。 附件3: 喀什地区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人员及工作职责 一、办公室组成人员 主任:玉麦尔江·亚库普地区知识产权局局长 副主任:马 胜 军地区知识产权局副局长 工作人员:帕尔哈提·艾拜都拉、孙美辉、王文松、巨春梅。 二、办公室工作职责 地区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地区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跨地区、跨部门的综合性的知识产权的日常管理和协调指导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研究地区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问题,汇总地区、部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情况,并向地区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报告和对策; 协调地区知识产权执法检查监督工作; 部署地区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 指导地区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 协调涉外知识产权谈判中涉及本地区的具体事项; 发布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编辑知识产权工作简报,办理有关文件; 筹备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 完成地区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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