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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户外广告审批管理重大事项办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颁发部门】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

【发文字号】 哈城管发[2007]6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城管局、行政执法局、开发区城管所,局属有关单位、局机关有关处(室):
为加强全市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管理工作,规范广告审批工作程序和标准,提高城市市容环境质量。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借鉴外地市的成功经验和我市的实际,根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了《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户外广告审批管理重大事项办理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二日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户外广告审批管理重大事项办理工作规则
为规范户外广告审批工作,建立科学有序工作程序和机制,根据我市户外广告审批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户外广告审批管理工作按局的工作规则要求进行,根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重大审批事项须经局务会研究决定后实施。在实施过程中需调整、变更的,应经主管局长或局长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二、下列户外广告审批事项列为重大事项: (一)占道基建工地围档广告设置。 (二)单立柱广告设置。 (三)桥体广告设置。 (四)占用城市道路,绿地的广告设置。 (五)国家、省、市重大政治、经贸、文化、体育活动期间条幅宣示物等设置。 (六)墙体、楼体户外广告设置的市容审查。 三、户外广告重大审批事项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局市容处提报户外广告重大审批事项的申报材料、对审批要件进行审核和整理分类,经现场踏察后形成初核意见报主管局长初审。 (二)由主管局长召集局相关部门和单位对申报的户外广告重大审批事项逐项进行审定,形成书面意见报局办公室,局办公室呈请局长审定,由局长决定是否通过局务会研究决定。凡经局务会研究决定的项目要形成会议记要,局市容处按纪要要求办理行政许可,相关部门、单位按纪要要求组织实施。 四、主干街路、重点区域联合审批的重大户外广告事项由局市容处会同各区城管部门联合审核,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长审定后,由各区按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五、市、区户外广告审批部门办理行政许可后2日内将批准的行政许可转交市、区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备查,并输入电子档案备案。 六、市、区城管和执法部门共同对行政许可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不按行政许可内容和标准实施的行为要限时整改,并由行政执法部门按规定处罚。 七、其它市容审批事项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局市容处负责将每月局审批情况汇总成册,分别报主管局长、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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