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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整顿城市供水秩序打击偷盗水违法犯罪行为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颁发部门】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庆政办发[2006]7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原因:阶段性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庆市整顿城市供水秩序打击偷盗水违法犯罪行为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大庆市整顿城市供水秩序打击偷盗水违法犯罪行为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为保障全市用水安全,维护水市场正常秩序,进一步巩固水行政执法专项治理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第34次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和省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保障全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创造和谐公正的用水环境为出发点,全面整顿城市供水秩序,巩固水行政执法专项治理成果,严厉打击偷盗水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城市供水安全。 二、治理重点 专项治理范围为城市公共供水区域,重点是大庆石油管理局供水公司、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供用水单位、大庆石油化工总厂及大庆石化公司供水部门、市自来水公司、市东湖水厂、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给排水公司等企业所辖给水管网的覆盖范围。专项治理的重点内容: (一)打击偷盗水违法犯罪行为,保证城市供水安全; (二)整顿城市供水秩序,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治理非法取用地下水行为,巩固水行政执法专项治理成果。 三、检查方法、步骤及处罚依据 (一)检查方法 1.供水企业进行自查。各供水企业要进行水量核定,将产销量失常的用户进行重点布控,逐一进行排查。对于隐蔽较深的偷水户,要采取技术侦查手段,确定目标后及时锁定证据,移交市水务局处理。 2.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各供水企业应加强对销售人员的管理,杜绝人情水、回扣水现象的发生,本次检查发现此类情况按照伙同非法用水户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置。 3.积极受理群众举报。水务执法部门要在电视、报纸、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公布举报电话,接到一起,查处一起。对举报者实行保密,并按规定给予奖励。 4.全面建立联动机制。水务执法部门和各供水企业保持24小时联络,设立指定联系人,合理调配侦查力量,随时对供水企业进行走访。做到早发现、早取证、早处罚,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 (二)检查步骤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06年7月15日~7月20日) 制订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研究处理打击偷盗水行为的法律依据、侦查方法和执法程序,为召开全市治理工作会议做好准备。 第二阶段:自查阶段(2006年7月21日~8月15日) 各供水企业要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上报市水务局,依据方案有步骤、有计划地开展自查工作。要密切注视各供水区(片)水量的变化,对以往案例中盗水的时间、方式、方法和数量进行分析总结,确定可能发生偷盗水现象的重点区域,做好现场勘查、证据先行保全等前期工作,移交市水务局处理。 第三阶段:清理阶段(2006年8月16日~10月15日) 全面整顿城市供水秩序,清查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及各种偷盗水行为。在采取蹲坑守候、突击检查、换岗互查等常规手段的同时,还要利用查漏仪、远程水表和地面雷达等设备进行动态监控和查找漏点,把人工查漏与先进的反盗水设备相结合,一举清查偷盗水用户。对不接受检查或屡查不改、拒不执行处罚的钉子户和困难户进行集中处理,并通过媒体曝光,严厉打击偷盗行为。 第四阶段:总结阶段(2006年10月16~10月25日) 通过前三个阶段的工作,在总结成果的基础上,梳理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定下步工作重点。 (三)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黑龙江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对非法取水、破坏城市供水秩序、偷盗水行为进行处罚。罚则如下: 1.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2.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拖欠水资源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2‰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3.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限期补交所欠水费,按日加收所欠水费总额1‰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 4.擅自开闭供水企业管理的阀门、改动计量水表的,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 5.未办理用水手续,使用城市供水的,处以5000元至一万元罚款; 6.在规定的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处以5000元至一万元罚款; 7.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城市供水设施或擅自动用、损坏、埋压、圈占消防上水鹤(消火栓)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5000元至一万元罚款; 8.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9.未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除补交供水工程建设有关费用外,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10.盗用或转供、转售城市供水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三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11.用泵在城市供水管道上直接抽水的,处以三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12.产生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处以五万元至十万元罚款。 四、组织机构 (一)成立大庆市整顿城市供水秩序打击偷盗水违法犯罪行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 组长:田凤春 副市长 副组长:曹力伟 市公安局局长 徐国臣 市水务局局长 成员:李亚新 市水务局副局长 郝德江 市公安局副局长 栾福成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李东军 市财政局副局长 于春梅 市监察局副局长 王瑞吉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王存榜 市规划局副局长 闫伟波 市建设局副局长 张涛川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李惠民 萨尔图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周连杰 龙凤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韩传勇 让胡路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陈兴平 红岗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杨昶 大同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孔令民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刘国文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运行部副主任 张亚忠 大庆石油管理局综合协调部副主任 黄建发 大庆石化分公司生产运行处副处长 刘均 大庆石油化工总厂计划与生产部副处长 姜玉才 大庆石油管理局供水公司经理 姚洪海 大庆市自来水公司经理 谭宝印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给排水公司经理 程玉双 市东湖水厂厂长 (二)按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求,成立大庆市整顿城市供水秩序打击偷盗水违法犯罪行为专项治理指挥部,主要负责全市整顿供水秩序、打击偷盗水专项治理活动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总指挥:李亚新市水务局副局长 郝德江市公安局副局长 副指挥:佟守学市水务执法支队支队长 沈永志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负责日常工作。 主任:佟守学市水务执法支队支队长 办公室电话:6291116 6291711 (三)成员单位职责 市水务执法部门要负责做好本次专项治理行动的指导、监督、协调、处罚工作;法制部门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确保执法工作依法开展;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罚没款的收缴管理,出台相关奖励办法;监察部门要加强监察,杜绝徇私舞弊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协助确定水量计量的办法和依据;城市规划、建设、城管部门要加强协调,确保供水设施安全;公安部门要履行好职责,保证本次专项治理行动安全有序进行;市水务局、公安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法制办要联合出台关于打击盗用城市公共供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确保本次行动深入开展,取得实效;各区和开发区要配合市水务执法部门继续打击非法取水行为,巩固水行政专项治理成果;新闻单位要做好宣传报导工作。 五、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本次专项治理行动是落实市政府的重要决定、巩固水行政执法专项治理成果的有力措施,是坚持依法治水、依法行政和确保城市供水安全的重要举措。 (二)密切协作。各成员单位在本次专项治理行动中,要互相配合,密切协作,统一行动。各供水企业要及时向市水务执法部门反映情况,特别是在检测设备、技术手段和现场勘查方面作好配合。 (三)加强宣传。新闻单位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同时,要加强舆论监督,建立健全举报机制,对各类水事违法行为公开曝光,营造良好的执法工作氛围。 (四)秉公执法。水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树立服务意识,严格依法办事,杜绝不作为、乱作为或违反执法程序现象的发生,公开、公平、公正处理违法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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