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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吉林省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督导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吉林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吉卫函[2006]20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州卫生局:
为进一步推进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自查自纠阶段督导工作方案》的要求,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定于9月4日至9月8日对全省九个市(州)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进行督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工作的主要内容 1、各地、各单位动员部署、自查自纠阶段的组织领导、采取的主要措施、开展宣传教育情况;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医疗卫生机构领导、重点部门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对专项治理工作的认识及意见和建议。 2、建立上缴资金专用账户及上缴资金情况。在自查自纠中主动上缴财物的数额、人数和涉及到的部门,对易发生商业贿赂的重点部门采取的工作方法和措施。 3、2001年以来,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的主要采购模式和基建工程招标方式,对有关折扣、回扣、收受财物的处理情况;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医药购销、工程招标、政府采购,以及在履行行政管理、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职责中收受不正当财物及其处理情况。 4、投诉举报及其线索排查、案件查办、责任追究情况;对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治贿办转办案件线索的办理情况;查办案件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5、上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对下级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督促指导情况;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情况。 6、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以来,医疗机构的医疗秩序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7、目前专项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和重点问题,已采取或拟采取的解决办法和措施;各地在自查自纠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 8、制度建设和探索建立长效机制方面的思路、措施和做法。 二、督导工作方法 每市(州)检查市(州)、市(州)所在地城市和一个县(县级市)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及本机关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情况,并随机抽查三级、二级医疗机构(包括中医医疗机构)3家和其他卫生单位2家进行检查。采取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查阅相关资料、与有关人员访谈等方式,抽查各单位治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同时与地方交换工作意见,对地方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三、督导工作时间 2006年9月4日至9月8日,各单位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市州督查工作在省督查结束后开始。 四、督导工作人员组成(待定) 第一组 督导地点:吉林、延边、四平 第二组 督导地点:长春、白城、松原 第三组 督导地点:通化、辽源、白山 五、督导工作要求 1、参加督查人员要统一培训,认真学习治理商业贿赂涉及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按照职责分工,严肃工作纪律,不走过场,保证督查质量。 2、在督导过程中,要大力宣传治理商业贿赂的有关政策和领导讲话精神,提高广大卫生工作者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3、督导组要深入各地、各单位,了解专项治理工作实际情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与地方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沟通,如实反馈督导情况。 4、各督导组要依照本方案要求做好督导工作,填写调查表(附表1-3)时要有督导组成员在场,并要亲自核对有关情况和数据。督导工作中要注意发现正反两方面典型,多收集资料和照片。 5、督导工作中如遇到问题和困难,要及时向上级汇报,注意把握好政策,保守工作秘密(各地上缴金额数和案件查处情况要注意保密)。 6、各督导组要在9月11日前将督导报告、附表4和书面材料一并报送卫生厅治贿办。 附表:1、卫生行政部门调查表(略) 2、医疗卫生单位调查表(略) 3、医务人员调查表(略) 4、调查问卷汇总统计表(略)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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