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司法局:
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司法鉴定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司发通[2008]51号)要求,我厅制定了《关于开展司法鉴定专项检查活动实施方案》。现将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司法鉴定专项检查活动实施方案》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司法鉴定专项检查活动实施方案
按照司法部《关于开展司法鉴定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司发通[2008]51号)部署,省厅决定,自2008年4月1日-2008年6月30日,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类“三大类”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资质条件、技术能力和执业行为专项检查活动,并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集中进行清理整顿。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央关于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建设,规范司法鉴定执业秩序,进一步增强鉴定技术能力,提升司法鉴定质量,进一步提高司法鉴定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司法鉴定社会公信力,牢固树立“服务大局、执业为民”的理念,自觉维护“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社会形象,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制度在实现司法公正、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小康社会中的作用。
二、主要任务:
按照《决定》、《行政许可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及司法部、省厅制定下发的司法鉴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围绕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三大类”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资质条件、技术能力和执业活动进行专项检查,集中解决和处理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清理整顿,堵塞漏洞,完善制度,推动司法鉴定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能力进一步提高,司法鉴定服务社会的成效进一步显现。
三、主要内容:
1、检查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资质情况。一是司法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是否为真实的出资人,是否履行鉴定机构的管理职责。二是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住所、资金数额、仪器设备、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达到相关标准和要求。三是参加司法鉴定机构能力测评(能力验证)和认证认可的情况。四是司法鉴定人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五是司法鉴定机构每项核定的司法鉴定业务是否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六是司法鉴定机构的变更、撤销(注销)是否依法办理手续并进行公告。七是司法鉴定的分支机构是否依法经过批准并纳入管理范围。
2、检查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活动情况。一是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学习贯彻《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情况。二是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是否依照核定的业务范围执业。三是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歇业是否超过半年,司法鉴定人的身体状况是否允许继续执业。四是是否存在非司法鉴定人员从事司法鉴定情况。五是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对收费、投诉电话等群众应当知悉的事项进行了公示。六是是否建立了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七是两年来投诉情况,包括已经查实、未查实的情况和尚未处理的投诉。
四、专项检查实施步骤:专项检查活动从2008年4月1日-6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1、检查阶段(2008年4月1日-5月15日):各设区市司法局接到本实施方案后,应立即进行安排部署,根据检查内容和检查考核表(附后),组织人员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每个被检司法鉴定机构的检查考核表统一报省厅检查组备查。对司法鉴定机构资质情况的专项检查,原则上采用实地考察的方式进行;对技术能力的测评、考核采用能力验证的方式(按照司法部和省厅通知要求进行,见(2008)赣司鉴1号);对执业活动情况的检查可以采用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自查、抽查、互查等方式进行。要认真听取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对社会反映大,投诉多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要进行重点检查和清理。
省厅将抽调有关专家和人员组成四个检查组,赴各设区市进行抽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2、解决处理问题阶段(2008年5月16日-6月15日):各设区市司法局要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集中进行处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及时进行清理:对于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整改;对已经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可以责令限期达标,在规定限期内仍不能达标,需要注销的,要报省厅予以注销;对积压的投诉案件,要集中清理,尽快结案;对于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严格依法处理。
3、总结上报阶段(2008年6月16日-6月30日):各设区市司法局要根据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认真分析,查找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完善相关的制度。要认真总结经验,探索建立和完善定期检查制度。各地要将此次专项检查活动的基本情况以及发现的突出问题整理汇总,形成检查报告及时上报省厅。我厅将根据情况,将专项检查活动的情况以及违规违纪典型案例在内部进行通报。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开展司法鉴定专项检查活动是今年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专项检查活动能否达到预期的目的,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关键在于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成立组织,领导带队,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按照“检查、整改、巩固、提高”的原则,精心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落实责任,细化方案,推动司法鉴定专项检查活动的深入开展,确保专项检查活动的顺利进行。
2、求真务实,狠抓落实。各设区市要狠抓落实,确保专项检查活动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取得实效。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统筹安排,把本次专项检查活动与今年的名册编制、主题实践活动和司法鉴定信息化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查纠并举,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按照司法部“依法查处一批违规违纪行为,清理一批不合格机构”的要求,坚决依法淘汰不合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严肃查处违规违纪的行为,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活动,树立司法鉴定管理的权威,维护司法鉴定的正常程序。
3、及时沟通,加强宣传。在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的过程中,各地要充分运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加强相互沟通和反馈,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涉及全局的问题要及时向上反映。在开展专项检查活动的同时,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以正面宣传为主,对好做法、好经验要及时加以总结推广、宣传报道,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弘扬正气,为司法鉴定事业改革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司法鉴定专项检查考核表
检查单位: 检查时间:
序号
检查内容
具体要求
检查情况
备注
1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资质情况
1、司法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是否为真实的出资人,是否履行鉴定机构的管理职责。
2、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住所、资金数额、仪器设备、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达到相关标准和要求。
3、司法鉴定人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4、司法鉴定机构每项核定的司法鉴定业务是否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5、司法鉴定机构的变更、撤销(注销)是否依法办理手续并进行公告。
6、司法鉴定的分支机构是否依法经过批准并纳入管理范围。
2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技术能力情况
1、是否通过(或申报了)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能力测评(能力验证)。
2、是否取得省级以上认证认可。
3、是否参加司法部和省厅举办的转岗培训和继续教育。
3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活动情况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学习贯彻《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情况。
2、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是否依照核定的业务范围执业。
3、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歇业是否超过半年,司法鉴定人的身体状况是否允许继续执业。
4、是否存在非司法鉴定人员从事司法鉴定情况。
5、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对收费、投诉电话等群众应当知悉的事项进行了公示。
6、是否建立了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7、两年来投诉情况,包括已经查实、未查实的情况和尚未处理的投诉。
4
需要整改
的情况
1、是否有要立即整改的情况;
2、是否有要限期整改的情况;
3、是否有已经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要予以注销的情况;
4、是否存在积压的投诉案件的情况;
5、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检查人员签名
设区市司法局意见
省厅检查组意见
注:检查情况可附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