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了全面深入扎实做好恢复生产促进发展工作,认真贯彻西藏自治区“全面深入扎实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扶持“3?14”事件受损商户恢复生产经营秩序一系列优惠政策。经认真研究,现将《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恢复生产促进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四月十一日
拉萨市人民政府恢复生产促进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认真贯彻西藏自治区“全面深入扎实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扶持“3.14”事件受损商户恢复生产秩序一系列优惠政策,最大限度减少“3.14”事件造成的损失,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自治区已经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结合拉萨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措施
(一)免征机动三轮摩托车养路费,执行时间为2008年3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
(二)2008年3月15日前登记在册的出租车,其顶灯经营权到期后,营运出租车辆一次性延长经营权1个月。
(三)免收营利性医疗机构《卫生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换证费一次;免收2008年度个体行医管理费、集体行医管理费;免收受损户从业人员体检费、健康证工本费;空气监测费、餐具消毒监测费按原来的60%收取;执行时间为2008年3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
(四)免收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费,执行时间为2008年3月15日至2009年2月28日。
(五)减收直接受损商户和直接受损居民水费,执行时间为2008年3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减收标准为:
直接受损宾馆、酒店用水水价由1.50元/立方米减至1.00元/立方米;
直接受损商店商业用水水价由1.20元/立方米减至0.70元/立方米;
直接受损居民生活用水水价由1.00元/立方米减至0.50元/立方米。
免费维修直接受损商户的自来水管线和水表;免费清理、疏通因“3.14”事件而堵塞的下水主管道,对需重接排水管的直接受损商户免收接管费。
(六)2008年度,大昭寺和纳木错旅游景点门票价格按2007年度标准执行,一律不涨价。
(七)免费办理直接受损临街商户重新装修占道许可证一次;免收直接受损商户生活垃圾处理费、建筑渣土清运处理费和手续费,执行时间为2008年3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
(八)免收直接受损商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费;免收住宅小区直接受损居民、直接受损商户的物业管理费;免收直接受损商户和直接受损居民办理房屋产权证及抵押贷款登记时应缴的一切手续费,执行时间为2008年3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
(九)对直接受损房屋修缮、重建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提供免费服务,免收材料检测费,免费为受损施工企业办理施工许可证。
(十)免收直接受损商户2008年排污费,同时免费补办排污许可证。对服务行业(餐饮、茶园茶馆、宾馆饭店、招待所、美容美发、洗浴、干洗店、歌舞厅、照相馆、医疗单位及诊所、洗车场)在实际缴纳排污费额的基础上减免50%,执行时间为2008年3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
(十一)对承租市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因“3.14”事件间接受损的商户,减免2008年3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20%租金。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租金由双方协商解决。
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措施
(十二)商务部门随时掌握市场行情,及时发布消费信息,千方百计搞活流通,激活市场,推动消费。
(十三)加大物价执法力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等规定,对串通涨价、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鼓励举报物价违法行为。
(十四)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停止一般性财政预算追加,压缩会议、差旅、出国、培训、考察等一般性支出,对由于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而减少的收入,由有关部门自行调整部门预算,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以补助。
(十五)增加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投入,搞好旅游促销工作,促进旅游业发展。
(十六)集中力量迅速恢复被毁的市政设施、营造喜庆安定的生活氛围,美化、亮化城市,巩固优秀旅游城市形象。
(十七)继续加大维护社会稳定经费投入,确保各级各部门抓维护稳定工作的力度不减、工作不减。
(十八)安排政府奖励基金中的部分资金为招商引资新办企业贷款贴息;对介绍企业到我市投资并建成投产的中介组织或个人,给予投资额(不包括注册资本金)0.3%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执行时间为2008年3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
三、其它
(十九)本措施中直接受损商户是指在“3.14”事件中被打、砸、抢、烧的拉萨市旅店业、饮食业、商业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等,且经市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共同认定并出具确认书;未直接受损商户(即间接受损商户)指直接受损商户以外的因3.14事件受影响的其他商户;直接受损居民是指在“3.14”事件中私有财产(包括房产、财物等)受损严重的经县(区)民政部门认定并出具确认书的居民。
(二十)本措施中的执行时间结束后,原政策自行恢复。
(二十一)各县(区)可根据本措施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十二)本措施由拉萨市人民政府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