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参保个人: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发布自治区2007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帐利率的通知》(新劳社字〔2008〕29号)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的通知》(乌劳〔2008〕25号)的要求,现就200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一)2007年自治区职工平均工资21,434元,月平均工资1,786元。按此确定2008年度月缴费基数下限为1,072元,上限5,358元。
2007年乌鲁木齐市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9,111元,月平均工资2,426元。
(二)2008年度参保单位职工的缴费基数,由所在单位根据职工本人2007年度(1-12月份)的工资性收入申报。(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三)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参保单位职工,按下限1,072元确定缴费基数;高于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参保单位职工,按上限5,358元确定缴费基数。
(四)2007年全区地方国有农牧场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574元,月平均工资715元。按此确定2008年度月缴费基数下限为429元,上限2,145元,
(五)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体灵活就业人员,按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786元作为缴费基数;对从事灵活就业且收入较低的人员,可按自治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下限1,072元申报缴费基数。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统一按2007年度乌鲁木齐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426元确定缴费基数。
(六)新年度缴费基数启用后,在2008年度(2008年1月至2008年12月)内不作变动。因申报错误或其他原因涉及基数调整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社会保险缴费标准(见附表)
二○○八年四月九日
2008年度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缴费(费率)标准表
保险种类
缴 付 人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单位按本单位职工月缴费基数20%缴纳;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
单位按本单位职工月缴费基数2%缴纳;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缴纳
单位按本单位职工月缴费基数及退休(职)人员月养老金之和7.5%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
单位按本单位职工月缴费基数乘以单位缴费费率缴纳,基准费率标准:1、一类行业按0.5%;2、二类行业按0.9%;3、三类行业按1.4%
单位按本单位职工月缴费基数0.8%缴纳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单位按本单位职工月缴费基数0.5%缴纳
全额、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合同制职工、聘用人员:单位按本单位合同制职工、聘用人员月缴费基数20%缴纳;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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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另按每人每月10元缴纳大额医疗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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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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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按本单位职工月缴费基数2%缴纳;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缴纳
单位按本单位职工月缴费基数0.5%缴纳
自治区地方国有农牧场企业及其职工
单位按本单位职工月缴费基数20%缴纳;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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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个体业主按从业人员(含业主)月缴费基数之和的12%缴纳,个人(包括业主)按本人月缴费基数8%缴纳
个体业主按从业人员(含业主)月缴费基数之和的缴纳2%,个人(包括业主)按本人月缴费基数1%缴纳
个体业主按从业人员(含业主)月缴费基数之和7.5%缴纳;个人(包括业主)按本人月缴费工资的2%缴纳;
个体业主按从业人员(含业主)月缴费基数乘以单位缴费费率缴纳
个体业主按本单位员工月缴费基数0.8%缴纳
参保人员另按每人每月10元缴纳大额医疗救助金
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及自由职业者
按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或缴费基数下限作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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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缴纳,退休人员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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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另按每人每月10元缴纳大额医疗救助金